Ⅰ 新版不動產發票套內面積和建築面積如何理解
《關於使用新版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和新版建築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內通知》
(4)「面積」指容根據計算價款的依據不同區分為「建築面積」和「套內面積」兩種,由開票方填選,如按照建築面積計算價款,則選擇「建築面積」,如按照套內面積計算價款,則選擇「套內面積」。
(1)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情況調研擴展閱讀:
由房地產交易中心開的!銷售房屋、建築物這些行業開的發票,就是不動產發票。二手房有了不動產發票,可以說明已繳納契稅等相關稅收。
1、房產交易是商品買賣的一種,和其他商品買賣一樣,需要開具發票。
2、因為房產交易需繳納一定的稅,發票金額即是計稅的基礎。
3、房產交易往往是個人間進行的,個人無法自己開具發票,因此由稅務部門代開。4、不動產發票也是以後該房再次交易時所必需的憑證之一。
Ⅱ 營改增後建築行業老項目需要在國稅備案嗎,如需備案都需要帶什麼資料啊。
選擇按照簡易徵收需要備案,不選擇簡易徵收不用備案。
一般納稅人為建專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屬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應在2016年5月30日前填報《營改增老項目備案登記表》並提供相關材料,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備案。對工程項目或合同較多的,可以採用清單的形式進行備案。
需提供的材料: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按規定無需辦理許可證的無需提供)
2、開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Ⅲ 如何加強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稅收徵收管理
(一)加大稅法宣傳力度。針對房地產商納稅意識薄弱的情況,將稅法宣傳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來抓,可以不局限於稅收宣傳月,而定期對房地產和建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財務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對房地產業涉及的相關稅收法規政策進行重點宣傳和講解。並通過各種媒體進行稅收政策宣傳,在有關管理部門和施工現場張貼公告,提高有關部門的協稅意識和施工企業的納稅意識。同時積極對那些誠信納稅的企業進行宣傳並予以獎勵,起到為其他企業樹立榜樣的作用,對納稅不積極和偷逃稅款的企業予以嚴厲打擊,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社會效應,全面凈化稅收執法環境。
(二)健全協稅護稅網路。一是密切部門配合。健全內外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健全與發改委、房管、規劃、建設、金融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制度,由政府牽頭,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立項、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建築面積、銷售進度、現金流量、房產交易租賃信息和預收房款情況、已付產權情況等各種信息,通過信息交換和分析比對,最大限度的掌握相關涉稅信息,實行項目登記備案管理,加強房開項目的源泉控管。二是加強信息的有效利用。通過信息分析比對,對差異戶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發現並解決漏征漏管問題。三是加強銀行賬戶預收款信息的監控。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爭取銀行部門的合作,對房開企業設立的預售房款賬戶及相關賬戶進行有效監控,掌握銷售收入情況,實現源泉控管。並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加強對售樓情況的動態監控,保證銷售信息、預收房款信息真實、准確。四是加強關聯方信息的監控。到企業關聯方進行調查走訪,了解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關系,看其收入、費用的劃分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合理調整,從而達到有效監控稅收的目的。
(三)優化稅源管理手段。一是加強信息化建設。應用現代化科技手段,結合房地產建築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建立模擬商品房模型,按照存量房銷售狀況分戶錄入房屋銷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積、銷售價格、購房者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稅收管理員調閱核實,並實行動態化管理,隨時根據實地巡查等掌握的信息進行更新,對整個房地產稅源實施動態的稅源監控。二是充分利用聯動機制。通過對稅源信息的綜合運用,充分發揮聯動機製作用,與納稅評估等管理手段相結合,與房地產稅收預測和統計分析相結合,全面提高稅源管理水平,推動房地產業稅收征管上新台階。三是實行房地產業、建築業協同管理。由地域管理轉變為專業管理,即由一個科室統一管理房地產、建築行業,充分利用兩個行業的相關性,對房地產建築業上、下游產業實行一體化的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針對性。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首先,在開發初期,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上報項目立項書、規劃圖、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應方情況、建築承包合同、銷售方式、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項目總投資額、工程總造價、土地出讓信息、拆遷補償協議等涉稅資料,並將企業上報的情況與實地核查的情況相比對,總體掌握工程的開發情況,為日後的監管打下基礎。其次,依託商品房模型管理軟體,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全過程監控。在定期對房開企業申報納稅和發票開具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的基礎上,不定期到施工現場進行巡查,根據巡查的結果記錄房開企業日常監控管理動態台賬,同時更新商品房模型內的分戶信息,通過台賬和模型軟體反映其商品房銷售明細、預售收入納稅情況、賬面收入、成本、利潤情況等,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及時進行檢查調整,對應繳未繳的稅款進行補征。再次,根據商品房模型管理軟體的分戶銷售信息,逐一與購房者核實其購買價格,對經確認與銷售方提供的銷售價格不一致的及時進行調整,並補征稅款。最後,在項目竣工後,加強對存量房的監控管理,不定期地對購房戶和有關知情人員進行走訪調查,掌握存量房銷售情況,並及時對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企業所得稅匯算,防止企業故意拖欠稅款,逃避納稅。
(五)強化重點稅種管理。首先,強化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的管理。一是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虛構建築業務,虛增建築工程成本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額徵收承建商的建築業營業稅,以此控制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真實性。二是對不同地域、不同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分別設置企業所得稅最低負擔率。每一個項目辦理竣工結算後,按實際收入和實際成本進行項目應繳稅款的結算,計算該項目的所得稅最低負擔率,達到規定標準的項目,可將產生的項目利潤並入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對於納稅人不能按項目准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或項目完工結算後,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財務核算的規范化。三是在存量房出租營業稅管理上重點突破。通過採取多方詢問、實地察看等措施,確定房地產企業存量房出租價格和收取的租金金額,及時補征稅款,並將房地產企業出租存量房納入日常管理的重點,防止企業逃避納稅義務。
其次,強化土地增值稅的管理。在合理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基礎上區分住宅、商業用房情況隨同營業稅一同徵收。對已辦理竣工結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嚴格審查土地轉讓成本及費用,及時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納稅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採取核定方式徵收土地增值稅。
(六)強化以票控稅。一是嚴把發票開具關。銷售不動產發票專人管理專人開具,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綜合稅率進行開具,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一律在開具發票時進行預征。同時管理部門和發票管理人員應分別建立房屋銷售台賬和銷售不動產代開發票管理台賬,定期將代開發票金額與已完稅銷售收入進行比對,避免出現超出預繳稅款代開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情況。二是嚴把發票索取關。對外來房開企業,要求其必須索取施工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建築業發票,不得接受外來發票,以保證其建安成本的真實性。三是嚴把發票審核關。房開企業代開發票時應先由稅收管理員審核房屋銷售合同,對同類房屋銷售合同標明銷售價格必須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對有疑點的進行實地調查並調整其銷售價格。四是嚴把發票處罰關。對檢查中發現違規使用發票的,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體現稅法剛性。
(七)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充分發揮稽查的殺手鐧作用,規范稅收秩序,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專項檢查,特別是加強對虧損、微利、售價偏低等疑點納稅戶的重點稽查,同時在稽查中要做到「兩個堅持」。一是堅持實地查訪。針對房地產開發周期較長,開發產品是不動產,具有不可隱匿性的特點,檢查人員在工作中不能僅僅「就賬查賬」,還應堅持到實地進行「三看」,即看實際操作是否按規劃進行,有無自行更改規劃項目的情況;看住戶的入住情況,對銷售數量進行估計;看售樓部台賬,了解檢查項目已售、預售情況和銷售價格。二是堅持找准重點。檢查人員應在實施賬簿檢查前,通過詢問的方式進一步了解企業在被檢查年度開發、銷售項目等情況;調閱開發項目立項批文、土地轉讓協議、房產預售證、物價部門的價格批復等;對搜集了解到的被查企業的靜態資料信息進行案頭分析,比對涉稅核算項目的各類指標,對檢查重點做到心中有數,有針對性地制訂檢查方案,避免盲目的「就賬查賬」。
Ⅳ 對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專管理暫行辦法屬〉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應建立代扣代繳稅款台帳,如實記載被扣繳納稅人的名稱、工程項目的名稱、地點及編號、代扣代收稅款憑證號、代扣代繳稅款的時間和稅額,同時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代扣代繳業務結束後,扣繳義務人應將餘下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交還主管稅務機關,並結清應代扣代繳的稅款。」
Ⅳ 建築業的成本發票是多少
建安企業收到工程預付款,分期繳納稅款,與暫未取得原材料或接受勞務成本發票沒有關系。工程完工後再核算稅後總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
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建築業發票》開票軟體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統一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照稅務總局《通知》的規定,選用符合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軟體的信息傳輸和比對要求的不動產、建築業申報開票軟體,開具《建築業發票》。
對不具備計算機開具條件的地區,需使用手工開票的,由省稅務機關按照《建築業發票》票樣的規格和內容統一印製手工版發票,「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號碼、「稅控碼」可暫不填寫。
Ⅵ 營改增後建築行業老項目需要在國稅備案嗎,如需備案都需要帶什麼資料啊
選擇按照簡易徵收需要備案,不選擇簡易徵收不用備案。
一、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應在2016年5月30日前填報《營改增老項目備案登記表》並提供相關材料,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備案。對工程項目或合同較多的,可以採用清單的形式進行備案。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按規定無需辦理許可證的無需提供)
2、開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應在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或建築業工程合同簽訂並領取建築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不動產、建築工程項目登記。
納稅人提供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建築業工程項目登記。
(6)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情況調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二)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范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注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系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十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Ⅶ 建築工程項目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立項備案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專知》(國稅發〔2006〕128號)第三條屬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應在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或建築業工程合同簽訂並領取建築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不動產、建築工程項目登記。
納稅人提供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建築業工程項目登記。
該項業務應到地稅機關辦理。
Ⅷ 工程發票和建築發票有什麼區別
沒有區別,都是使用《建築業統一發票》。 建築業統一發票使用范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一)建築。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二)安裝。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三)修繕。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四)裝飾。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工程作業。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8)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情況調研擴展閱讀:
《建築業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以下簡稱建築業自開發票)和《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建築業代開發票)兩種。建築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非稅務機關以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建築業發票》開票軟體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統一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照稅務總局《通知》的規定,選用符合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軟體的信息傳輸和比對要求的不動產、建築業申報開票軟體,開具《建築業發票》。對不具備計算機開具條件的地區,需使用手工開票的,由省稅務機關按照《建築業發票》票樣的規格和內容統一印製手工版發票,「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號碼、「稅控碼」可暫不填寫。
Ⅸ 建築業統一發票(電子版)
「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編號」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 2006 〕 128 號)(以下簡稱《通知》)進行項目登記的工程項目名稱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