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業差額交稅什麼意思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為公平稅負,避免重復征稅,營業稅稅收政策正由「全額征稅」向「差額征稅」轉變,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財稅[2003]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對差額征稅作出了一系列相關規定,內容涉及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稅目。
1、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2、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3、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4、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十項)
5、郵政企業舉辦的郵政儲蓄業務,其計稅依據為利差收入,即從人民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去付給儲戶的利息支出。
6、文化體育業,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7、服務業,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十二項)
8、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二十項)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二十項)
.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2005年4月30日)
.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國稅發[2005]89號)
2. 建築業新辦企業,稅務核定營業稅按差額徵收,差額徵收是什麼意思營業稅差額徵收申報明細表怎麼填
只有總分包才適用差額徵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回)項規定:納稅答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對總包方採取差額征稅可以避免重復征稅。
3. 營業稅按照差額徵收是什麼意思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為公平稅負,避免重復征稅,營業稅稅收政策正由「全額征稅」向「差額征稅」轉變。
營改增政策對各行業的影響:
1、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2、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3、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3)江西省建築業營業稅差額納稅擴展閱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二)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三)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
4. 建築業納稅按差額征稅應該注意些什麼
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同時存在分包情況的,按照《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對於一般納稅人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按照規定實行總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額扣除稅收政策.但在執行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確地做好兩件事:
一、建築業納稅注意對至今還沒有取得分包方開具發票的清理,留意發票使用期限
按照現行過渡期間有關政策的規定,2016年4月30日之間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為預繳扣除的合法憑證,過期無效.
因此,建築企業必須要對這類營業稅發票及時進行一次專門的逐項逐筆清理.
對於在5月1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建築服務或者說已經支付款項的,特別是已經完工的,但至今還沒有拿到發票的,一定要明確搞清楚對方是否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如果已經開具,就馬上催收發票,及時入賬扣除.建議對於按照規定應該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還沒有收到分包方發票的,有必要與分包方明確約定發票送達時限,否則如果造成無法扣除的,則補償相應的損失.
二、建築業納稅注意發票票面的驗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一定要求開票方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否則就屬於沒有按規定開具的發票,存在稅務風險,建議拒收,並要求重開.
5. 建築業納稅按差額征稅應注意什麼
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同時存在分包情況的,按照《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對於一般納稅人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按照規定實行總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額扣除稅收政策.但在執行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確地做好兩件事:
一、建築業納稅注意對至今還沒有取得分包方開具發票的清理,留意發票使用期限
按照現行過渡期間有關政策的規定,2016年4月30日之間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為預繳扣除的合法憑證,過期無效.
因此,建築企業必須要對這類營業稅發票及時進行一次專門的逐項逐筆清理.
對於在5月1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建築服務或者說已經支付款項的,特別是已經完工的,但至今還沒有拿到發票的,一定要明確搞清楚對方是否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如果已經開具,就馬上催收發票,及時入賬扣除.建議對於按照規定應該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還沒有收到分包方發票的,有必要與分包方明確約定發票送達時限,否則如果造成無法扣除的,則補償相應的損失.
二、建築業納稅注意發票票面的驗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一定要求開票方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否則就屬於沒有按規定開具的發票,存在稅務風險,建議拒收,並要求重開.
6. 營業稅差額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為了避免營業稅在實際徵收中存在的重復征稅的不合理因素。條例、細則及後來的規范性文件中陸續規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額征稅的內容,這些內容也是企業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必需掌握的稅收規定和進行營業稅節稅籌劃的重要內容:下面分別加以歸納整理:
一、交通運輸業
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服務業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明確: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全部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安裝業
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設備價款問題是施工單位必須注意的問題,不然有可能造成無謂的多繳稅款的問題。
建築業營業額確定的稅收政策在後來有比較大的變化,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就有了較大的籌劃空間。不僅包括上述設備價款問題,而縣還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列舉自產貨物是指:
(一)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二)鋁合金門窗;
(三)玻璃幕牆;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80號):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也加入了進來。上述兩個文件所涉及在建築所使用的六種材料,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可以不計入營業額征稅的問題。
比上述規定更徹底和更值得關注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納稅人採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
四、金融業
(一)轉貸業務
《條例》規定: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進一步明確,對金融企業經營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轉貸外匯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
(二)應收未收利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作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三)金融業買賣金融商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四)金融業的代收款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保險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
(一)、保險企業已徵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在會計核算期限以後收回的已沖減的應收未收保費,再並入當期營業額中。
(二)、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並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六、融資租賃業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七、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八、資本市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本市場有關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203號)
1、准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2、准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准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1、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
2、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
3、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帳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託管費;
(四)准許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九、代理報關業
《關於加強代理報關業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0號)
代理報關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代為辦理報關相關手續的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一)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台費、倉儲費;
(二)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台費;
7. 建築業的營業稅計稅依據
建築業的營業稅計稅依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全額計稅
建築業營業稅的營業額為承包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建築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即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一般為全額計稅,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二、差額計稅
建築安裝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核定計稅
在特殊情況下用組成計稅價格作為計稅營業額:
計稅價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四、 建築業營業稅稅額計算中的特殊規定
1.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2.裝飾工程的營業額為提供裝飾勞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建築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和施工機構遷移費,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4.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和提前竣工獎,應並入計稅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