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根據建築法,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哪些措施
《建築法》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Ⅱ 根據建築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的單位是
只有一種抄名字叫做: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以人身為保險標的,以意外醫療、死亡、傷殘、燒傷為保險責任的商業性保險。
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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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建築施工企業的現場施工人員指哪些人
項目負責人,安全員,質檢員,資料員,造價員,技術員,材料員,測量員,勞動力管理員和勞務作業人員,業主代表和監理單位的相關人員,謝謝
Ⅳ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該項目管理的施工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
建設工程抄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襲該項目管理的施工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
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技術交底分三級,第一級為施工單位(是公司而非項目部)總工向項目部總工交底,
第二級為項目部總工向項目施工管理人員交底,
第三級為施工管理人員向施工作業班組人員交底。
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哪些措施
1、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回措施;有條件的答,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比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種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2、 建設單位應當想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3、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雜訊、震動度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Ⅵ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建築法》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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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什麼制度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7)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Ⅷ 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寫出第18-22條規定作業人員應該做好哪些方面
第八條建抄築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向不同工種的施工人員進行專項的安全技術交底。
第九條建築施工企業的職工應當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准和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發現施工現場安全異常情況,應當立即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並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
建築施工企業的職工對影響身體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有權提出改進或者改善的建議;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和檢舉、控告。
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遵守建築生產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標准,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以及違反施工安全技術規范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一條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Ⅸ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苊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是多長時間
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9)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擴展閱讀
我國正處於城市大規模建設時期,建築業已成為繼工業、農業、貿易之後第四位支柱產業。盡管我國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狀況總體受控,但是建設系統安全事故仍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門話題之一,其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僅次於交通、礦山,居第三位。
安全生產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關繫到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強調「責任重於泰山」。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
Ⅹ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哪些人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區縣建設委員會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及時辦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