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安裝企業未遵守屬地納稅原則會怎麼樣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規定印花稅的納內稅地點問題,但是《中容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一)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二)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三)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監督納稅人當場貼花。因此,按照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理解,建築業合同的印花稅應當在簽訂地計算繳納或貼花,簽訂地沒有繳納或貼花的應當會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㈡ 營改增後建築業稅收歸屬地如何
營改增只收建築業稅收具體辦法: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建築業哪些可以免徵增值稅?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㈢ 建築工程納稅一定要在當地嗎
稅法規定,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是:
(1)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納稅,即從事建築安裝
業務,應當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
(2)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以下簡稱跨省工作),向其
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
納稅人承包省內跨縣(市)工程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納稅地點。
跨省施工工程,是指建築安裝企業承包的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省施工的工程,而
不是指建築安裝企業跨省去承包工程。
省內跨縣(市)施工工程,是指在一個省的范圍內,建築安裝企業承包的跨越兩
個或兩上以上的縣(市)的工程,而不管施工企業是否在本省施工。
准確地理解跨省工程,必須同時注意兩點:第一,工程是否跨省;第二,承包方
式,即是承包整個工程還是分段承包。根據這兩點,我們就可以確定下列情況是跨省
工程:
(1)工程跨省,且由一個建築安裝企業承包的;
(2)工程跨省,且由一個建築安裝企業總承包的;
(3)工程跨省,雖然由多家建築安裝企業分段承包,除某家企業承包的一段跨
省工程為跨省移動工程外,其餘的皆為非跨省移動工程。
㈣ 建築業的印花稅有屬地原則嗎,我公司在公司所在地交過印花稅了,在施工地還用不用再繳
不需要再繳納。
1、按照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解釋,建築業合同的印花稅應當在簽訂地計算繳納或貼花,簽訂地沒有繳納或貼花的應當會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一)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二)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三)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
(四)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監督納稅人當場貼花。
2、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4)建築工程類是否需要屬地交稅擴展閱讀:
納稅人不按規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密。
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規定的憑證,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㈤ 關於建築工程類稅務流程
1、建築企業異地預交的增值稅2%不能抵扣
2、建築企業的進項票主要是材料內,材料與工程總價有一容定比例的,超出正常比例,一個項目做完了,稅務局還得退稅,那就非正常了!
3、建築企業進項多、連續幾個月只是開票、不交增值稅,稅務機關要進行稽查,疑似購買進項票,如果真是如此,可要當心!
㈥ 建築類工程稅收有哪些
建築業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稅率3%,不同的情況計稅依據會不同。
如果征專收營業稅的話,就一定會有屬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市裡是7%,縣城和鎮是5%,鄉村是1%,教育稅附加是3%,計稅依據是營業稅、增值稅和消費稅額之和,公式=(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率。
印花稅,不同合同的印花稅率不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稅率是萬分之三,計稅依據是合同金額。
還有其他的一些可能會涉及的稅種,由於你的題目實在是太寬泛了,而情況又非常多,如果你想要更加具體的解答,麻煩請將題目闡述得具體些,我再回答你,好嗎?
㈦ 工程屬地國稅局不需要屬地交稅還用開外經證么
工程屬地國稅復局不需要屬地交稅制,也需要開外經證
外出經營稅收管理是現行稅收征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外管證》作為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與經營地稅務機關管理許可權界定和管理職責銜接的依據與紐帶,對維持現行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復徵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稅務機關傳統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當前情況下仍須堅持,但應結合稅收信息化建設與國稅、地稅合作水平的提升,創新管理制度,優化辦理程序,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
㈧ 建設工程需要繳納哪些稅,稅率分別是多少
1、營業稅:即營業額的% 。
計算公式 : 營業稅=營業額×3%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納稅額= 應納營業稅額×適用稅率
其中,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 , 按營業稅的 7% 徵收 .
所在地為縣鎮 ,按營業稅的 5% 徵收。
所在地為農村 , 按營業稅的 1% 徵收。
3、教育費附加:即為營業稅的 3% 。
計算公式 : 應納稅額 = 應納營業稅額×3%
4、地方教育費附加:即為營業稅的 2% 。
計算公式 : 應納稅額 = 應納營業稅額×2%
(8)建築工程類是否需要屬地交稅擴展閱讀
1、綜合稅率= 3%+3%×7%【城市建設稅】+3%×3%【教育費附加】+3%×2%【地方教育附加】/ [1-(3%+3%×7%【城市建設稅】+3%×3%【教育費附加】+3%×2%【地方教育附加】)] =(市區3.48% 城鎮 3.41% 農村 3.28%)
2、營業額是指從事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收取的全部收入。
3、還包括建築、修繕、裝飾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 , 當安裝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時 , 亦包括所安裝設備的價款。
4、地方教育費附加稅額如果納稅人所在地為縣鎮的,綜合計稅系數為3.41%;如果納稅人所在地為農村的,綜合計稅系數為3.28%。
㈨ 建築工程類項目稅金是多少
你可以到你當地的地稅局網站去看看, 在「行業納稅指引」裡面一定會有。
營業專稅=工程額*3%城建稅=營業稅*7%(個別地屬區5%或1%)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印花稅=工程合同額*萬分之三地方教育費附加=營業稅*1%(部分地區征,見過山東省征)河道維護費=營業稅*1%(部分地區征,見過山西征)水利建設基金=工程額*萬分之八(部分地區征,見過陝西及內蒙征)許多地方稅費不是每個省份都征的,各地有自己的規定。具體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㈩ 工程公司去外地做工程,是不是一定要在當地開發票要怎麼開呀~~求賜教
工程項目要交稅。交納營業稅,附加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綜合稅率要在3.5%左右。
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存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應以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的,總承包人應該按照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扣繳分包應繳的營業稅,即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在什麼地方就在什麼地方代扣代繳,具體來說就是:
1、非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繳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繳。
2、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繳人在扣繳人的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如果分包人將工程再一次分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該段跨省工程的營業稅亦由總承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
(10)建築工程類是否需要屬地交稅擴展閱讀:
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營業稅的營業額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取。
(2)通過正列舉,規定一些項目的若干費用可扣除。如廣告公司付給媒體的廣告發布費可扣除,旅行社代遊客支付的門票、交通費等費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納稅人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4)納稅人取得的外匯收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