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業企業所得稅
嚴格來說,財務上應該業務收入全額作為營業收入來做,項目經理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作成本,公司還應交企業所得稅。但由於各地稅務機關征管方式可能不一,你可以咨詢當地的稅務管理員,或同行以及稅務師事務所。
2. 建築施工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156號),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問題進行了規范。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形:
1.總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根據國稅函〔2011〕156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2.二級分支機構的異地施工情形。
屬於跨省經營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屬於在同一省內經營的,該分支機構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後,其經營所得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在施工地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3.分支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建築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支機構之下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建設方簽訂合同並組織施工,則其收入匯總計入該分支機構,適用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分級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 建築企業應該怎麼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築企業涉及的稅種較多,其中較重要的是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兩者在多個方面存在區別,納稅人稍不注意容易造成稅務處理的錯誤,帶來較大的涉稅風險。
納稅地點不同
營業稅:納稅地點是勞務發生地
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因此,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是勞務發生地,而不是機構所在地。但如果納稅人超過6個月仍未申報納稅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也可能是機構所在地。
企業所得稅:以登記注冊地或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建築業企業所得稅一般以登記注冊地或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也可能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或所得發生地為納稅地點。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
營業稅: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其中,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因此,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般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一般在各個納稅期末確認應稅收入
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因此,一般在各個納稅期末確認應稅收入。
計稅依據不同
營業稅: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的價款
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其營業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企業所得稅:應採用完工進度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
混合銷售行為不同
營業稅:提供建築勞務同時混合銷售自產貨物,分別計繳營業稅和增值稅
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混合銷售行為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因此,建築業混合銷售中銷售的是自產貨物,分別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相應的收入都應同時確定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無論是營業稅混合銷售還是增值稅混合銷售,相應的收入都應同時確定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此外,對銷售貨物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其對企業所得稅應稅應納稅所得額是有影響的,因為如果繳納增值稅,相應的增值稅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而如果繳納營業稅時,其相應的營業稅可以在稅前扣除。
建築業勞務「走進來」
營業稅:境內設立機構自行申報
[2009]第19號文件規定,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境內承包工程自行申報
[2009]第19號文件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並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後結清稅款,即應履行自行申報納稅的義務。
建築業勞務「走出去」
營業稅:暫免徵收
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稅。
企業所得稅:可以抵免
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到境外提供建築業勞務主要是境外所得抵免的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1)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4. 建築公司企業所得稅到底是多少
一、所得稅稅率:
(1)核定徵收
核定徵收企業的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核定所得率*適用稅率25% 即: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徵收率
徵收率=核定所得率*適用稅率25% 核定所得率對於建築安裝企業一般確定為10% ,因此,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10%*25%=收入總額*2.5%
(2)不核定徵收法定稅率是25%,小微型企業的優惠稅率是20%。
二、建築企業外出(跨地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同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4)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管理意見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財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 建築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廢止沒有
不是漏稅。回總公司後還可以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版得稅徵收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常護敗咎汁僥伴鞋寶貓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6. 2018年建築企業所得稅能否核定徵收
2018年建築企業所得稅可以依法核定徵收。
(6)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管理意見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資料來源:網路企業所得稅
7. 建築業怎樣交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版度計算。分權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8. 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
國稅函[201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