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施工重大危險源防護措施。
危險源是危險的根源,是系統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能量的危險物質。一般危險源的構成要素有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對危險源屬性的分析,有利於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控制。針對建築施工企業施工現場存在量大面廣的危險源現狀,根據建築業的施工特點,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堅持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牢固樹立「重預防、抓源頭、控過程、求實效」的安全生產管理要求,把預防的關口前移至施工現場,這對改進當前建築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許多管理缺陷、落實對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監控並跟蹤整改、提高施工現場預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重大危險源應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目前,建築施工企業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雖然制定了相應的制度措施,但普遍缺少對重大危險源實施預測和風險評估控制的機制,並且對制度措施的正確貫徹執行也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較多地停留在應付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層面上,制度措施對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現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沒有起到應有的約束作用。現場施工安全管理較多地用「經驗」管理,隨意性較大,麻痹心態嚴重,缺少用科學的理論作指導,以數據說話的現場監督管理方式,以致於同類型事故頻發,重、特大死亡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方面反映出企業管理中的嚴重失職,制度的虛設現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說明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型人才嚴重缺乏,面對新的安全生產要求無所適從。
本文就施工現場建立重大危險源預控及風險評價機制提出意見與建議,與廣大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共同探討,以便正確理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強制性標准條文的規定,更准確地預防施工現場事故的發生,提高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一、施工現場風險評價機制的建立與運用
現代安全生產技術,更趨向於如何識別危險源,如何消除危險源,如何有效控制危險源的發展方向。安全生產重在預防,預防的關鍵在於建立風險評價與運行。全面實施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制度,以科學理論為指導,以先進的管理理念為支撐,建築業應建立施工現場風險評價機制,正確評估施工現場各類安全風險,增強安全生產管理的科學性,提高控制事故發生的能力。但是,一些企業即使是建築業資質等級較高的總承包企業,對重大危險源的風險評價仍沒有放在重要的議事日程。根據風險管理的一般原則,建築業施工現場的風險管理可遵循風險管理的一般規律,針對工程項目的具體特點,建立施工安全風險評價機制與運用,為施工現場風險管理提供正確的決策依據。這樣,既能有效地預防和避免事故的發生,又可通過科學的管理降低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成本。施工安全風險評價與運用程序如下圖所示:
二、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及預控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以及拆除與爆破工程都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根據風險管理理論,風險量(S)與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序(E)及事故發生的後果(C)相關,即S=LEC。根據風險量大小,風險分為5個等級,S在20以下為可忽略風險,S在20~70為何容許風險,S在70~160為中度風險,160~320為重大風險,320以上為不容許風險。
在安全管理環節中,對這些不容許風險的預控措施應包括盡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的風險(即風險量大於320的工作),或只有風險降低時才開始工作。對於建築施工企業,要盡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的風險是不現實的預控策劃,因為每一個工作項目必須完成。因此,配備大量資源來降低或消除重大危險是唯一可行的預控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對這些方面的安全管理中重點突出編制、審批專項施工方案,專項驗收、專人管理。這都是針對重大危險源採取的配備大理資源來降低風險具體表現,只有這些預控措施得以實現,才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控制,而不能採取為了應付檢查而編制的毫無針對性的形式主義方案。
三、施工現場一般危險源的辨識及預控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預防措施。如對臨時用電在潮濕環境中應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來替代;像腳手架等有高處墜落危險的地方用「警示標志」來明示危險源的存在;對「危險物質存放」採用可靠的監控系統監視,來支持系統的正常運轉等。總之,針對一般危險源,制訂預防措施既應考慮預防措施能切實有效,又應考慮最佳的降低風險的成本措施。一般危險源與重大危險源在一定條件下可相互轉化,維持系統的正常運轉、消除轉化的因素、正確地評估是確定它們本質的基礎工作;否則,把重大危險源當作一般危險源處理而釀成重大事故,這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
四、建立施工現場危險源評估對現場管理的作用和意義
建築業已被《安全生產法》列為高危生產企業,國家通過對其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從源頭上把握住市場准入關。但現實是,建築業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環節中,很少是由於自身的基礎制度不足而被法律所淘汰。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企業制度管理與現場管理的重大脫節,一方面有關企業制訂的相關制度能應付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卻與標准規范要求相關甚遠。因此,建立施工現場危險源評估對現場管理更有直接的指導作用。
建立危險源評估機制,目的在於讓大量從事現場管理的施工人員熟悉它的作用和意義,使之能更直觀地幫助施工人員理解危險源的真實涵義,從思想意識上加深對危險程度的理解,提高施工人員的自我防護能力。當前施工現場的一線人員,即使是懂得安全生產強制性標准要求的有關人員,對規范標准提及的強制性要求,往往理解為是因為政府要求我做到的,是一種「要我做」的行為,究其原因是由於沒有理解這些強制性要求後麵包涵著的科學理論與教訓。從「要我做」轉變為「我要做」,就應把「強制式、說教式」的一般管理模式與更加「人性化、規范化」的教育監督管理模式努力相結合,即通過建立施工現場危險源評估機制與運用,把本工程項目中的所有危險源予以公示,用直觀明了的警示標志把每一個危險部位都標注出來,註明「危險等級,危險後果,預控措施」。因此,建議在現有施工現場管理的基礎上,增設「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牌」,明示施工現場各部位危險的存在,以利警示人們,提高施工人員的自我防護意識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❷ 施工風險告知制度有哪些
為進一步加強我公司的建築施工現場管理工作,提高我公司建築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水平。專經研究,決定屬在我公司建築施工現場建立危險源、危險點公示制度,現將有關事項建立制度如下:
一、我公司范圍內所有施工現場(包括鋼結構施工現場、幕牆施工現場)必須嚴格執行危險源、危險點公示制度。對所有公示內容以公示牌的形式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
二、公示內容:施工現場內所有可能導致發生安全施工的危險點和危險行為,以及針對具體的危險源制定控制措施、危險源存在的時限、監控責任人。具體內容包括:危害因素、可能導致的傷害、防範措施、監控責任人、監控時限。
三、公示時間:工程開工之日—竣工之日。
四、公示牌規格:寬150CM,高80CM。公示牌要統一懸掛在施工現場「五牌一圖」公示欄旁。
五、工作要求
1、各項目部必須把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危險源、危險點進行公示,對施工中臨時增加的危險源、危險點要及時補增到公示內容中。
2、公司生產部門要認真督促各項目部做好對危險源、危險點的公示工作。
3、公司安全部門要把企業對危險源、危險點的公示情況作為日常巡查內容。對不按照規定進行公示的項目部要進行嚴肅處理。
❸ 求危險源管理制度、應急預案
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為創新安全管理,有效實施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加強事故的預警預防預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證經濟建設的正常秩序,現就項目部加強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規定:
一、重大危險源的認定
(一)施工現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危險源:
1.違反國家行業標准、規范及強制性條文規定的。
2.依據《鐵路施工安全檢查標准》的規定檢查,分項檢查表中保證項目得分不足40分或保證項目中有一項得分為0分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險的分部分項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現場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基坑、溝(槽)工程;
2.橋梁施工及高空作業;
3.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
4.起重吊裝工程;
5.隧道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
6、易燃易爆物品區域;
7.其他專業性強、工藝復雜、危險性大、交叉等易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業活動。
二、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
(一)項目部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建立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管理體系,明確具體責任,認真組織實施。
(二)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部在施工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除應有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當包括監控措施、應急預案以及緊急救護措施等內容。
(三)專項施工方案由項目部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凡屬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中規定的危險性較大工程,項目部組織專家組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
(四)對存在重大危險部位的施工,項目部按專項施工方案,由工程技術人員嚴格進行技術交底,並有書面記錄和簽字,確保作業人員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術要領。重大危險部位的施工應按方案實施,凡涉及驗收的項目,方案編制人員應參加驗收,並及時形成驗收記錄。
(五)項目部對從事重大危險部位施工作業的施工隊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掌握作業隊伍,採取有效措施。在作業活動中對作業人員進行管理、控制和分析的不安全行為。
(六)項目部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范圍,對施工過程進行安全分析,對分部分項、各道工序、各個環節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及物體的不安全狀態進行辨識,登記、匯總重大危險源明細,制定相關的控制措施,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部位進行環節控制,並公示控制的項目、部位、環節及內容等,以及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對危險源採取的防護設施情況及防護設施的狀態,責任落實到人。
(七)項目部項目工程部應將重大危險源公示項目做為每天施工前對施工人員安全交底內容,提高作業人員防範能力,規范安全行為。
(八)安質部門應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重大危險部位作業進行旁站監理。對旁站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開具監理通知單,問題嚴重的,有權停止施工。對整改不力或拒絕整改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九)項目部要保證用於重大危險源防護措施所需的費用,及時劃撥;施工單位要將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單獨列支,保證專款專用。
(十)項目部應對施工項目建立重大危險源施工檔案,每周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施工安全檢查記錄。
(十一)各級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對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重點管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檢查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交底和過程式控制制;檢查現場實物與內業資料的相符性。
(十二)各級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項目監理單位,應把施工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施工情況作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階段性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落實控制措施,保證工程項目安全生產。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程序1.1目的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正確處置各類產品安全突發事件,保障公司的正常發展。1.2適用范圍 使用公司產品後,突發性不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 1.3職責 1.3.1綜合協調組:由公司部門負責人組成,管理者代表任組長。 a.組織、協調和實施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預案; b.突發事件發生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聯動和配合; c.建立突發事件處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d.分析突發事件發展態勢,組織撰寫總結報告。 1.3.2督導處置組:由管理者代表任命生技部相關人員成立。a.深入現場,調查取證、收集突發事件第一手資料;b.根據突發事件的態勢,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提出相關的措施建議;c.根據領導小組決定,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蔓延,並從經銷商、消費者手中召回本批次出現問題的產品。 1.3.3後勤保障組:由管理者代表任命辦公室相關人員成立。 a.及時與公司領導聯系,匯報有關情況; b.保障車輛、經費,安排值班調度等後勤服務工作。 1.3.4技術服務組:由管理者代表任命相關技術人員成立。 a.對突發事件進行質量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書; b.做出質量狀況結論。1.4應急管理控制 1.4.1突發事件的報告1.4.1.1 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及時向辦公室報告突發事件。1.4.1.2辦公室組成舉報投訴和信息報告網路,確保信息暢通、報告及時、准確無誤。1.4.1.3辦公室在獲得有關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立即報告,重大突發事件,需在1小時內上報,不得隱瞞、緩報和謊報。1.4.1.4在接到突發事件的信息或報告後,應立即進行情況調查、分析和匯總,在規定時間內上報。1.4.1.5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展態勢,應急報告分為初次報告、動態報告和總結報告。a.初次報告內容: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面、潛在影響、發展趨勢分析、擬採取的措施等。b.動態報告內容:根據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及時報告突發事件的發展、變化以及採取的應對或處理措施。c.總結報告內容:根據突發事件的因果分析和應對措施的處置結果,對今後類似突發事件的防範和建議等。 1.4.2後期處置 1.4.2.1調查與評估 產品安全應急終止一周內,各相關責任人要向綜合協調組提出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事故原因、發生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寵物的傷亡、經濟損失等)分析、評價,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經驗教訓等。 綜合協調組要對事故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和存在的關鍵,提出改進意見,進一步做好應急工作。 1.4.2.2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參加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小組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處置工作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❹ 建築風險源告知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實現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範向源頭管理轉變,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四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部門,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監控評估
第五條 各部門、車間應對重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
第六條 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重大危險源檔案應包括:
(一)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四) 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表;
(五) 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七條 應該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八條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第九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
(一) 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 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四) 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及嚴重程度;
(五) 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 防範事故的對策措施;
(七) 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價;
(八) 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准發生變化時,所屬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銷。
第十二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十三條 所屬企業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四條 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應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在重大危險源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治理整頓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的立項、監控、整改、審核、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經評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二) 危險辯識與評價;
(三) 應急設備與設施;
(四) 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五) 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六) 培訓與演練。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年進行兩次模擬演練。
重大危險源是指工業生產活動中長期或臨時的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存貯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設施和設備)。工業生產活動中重大火災、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盡管其起因和影響不盡相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具有引發災難事故的能量。
❺ 工程重大危險源及環境因素編制管理制度怎麼編
建築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為創新建築工程安全管理,有效實施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加強事 故的預警預防預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證經濟建設的正常程序,現就我縣加強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規定:
一、重大危險源的認定
(一)施工現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危險源 1、違反國家行業標准,規范及強制性條文規定的;2、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 (JGJ59-99)的規定檢查,分項檢查中保 證項目得分不足 40 分或保證項目中有一項得分為 0 分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險的分部分項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現場開挖深度超過 5m(含 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 雖未超過 5m(含 5m) ,但地質條件中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基坑, 溝(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構件橫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 8m,或跨度超過 18m,施工總荷載大於 10KN/m2,或集中荷載大於 15KN/m 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30M及以上高空作業; 5、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 6、起重吊裝工程; 7、懸挑式腳手架,高度超過 24m 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吊籃腳手架; 8、其他專業性強,工藝復雜,危險性大,交叉等易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業活動。
二、重大危險源的控制管理
(一) 施工單位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 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 建立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管理體系,明確具體責任, 認真組織實施。
(二)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除應有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當包括監控措施, 應急預案以及緊急救護措施等內容。
(三) 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凡屬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中規定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
(四)對存在重大危險部位的施工,施工單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由工程技術人員嚴格進行技術交底,並有書面記錄和簽字,確保作業人員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術要領.重大危險部位的施工應按方案實施,凡涉及驗收項目,方案編制人員應參加驗收,並及時形成驗收記錄。
(五)施工單位應對從事重大危險部位施工作業的施工隊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掌握作業隊伍,採取有效措施,在作業活動中對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控制並及時分析存在的不安全行為。
(六)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范圍,對施工過程進行安全分析,對分部分項各道工序,各個環節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及構件的不安全狀態進行辨識,登記,匯總重大危險源明細,制定相關控制措施,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部位進行環節控制, 並公示控制的項目, 部位, 環節及內容等, 以及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 對危險源採取的防護設施情況及防護設施的狀態,責任落實到人。
(七) 施工單位項目工程部應將重大危險源公示項目作為每天施工前對施工人員安全交底內容,提高作業人員防範能力,規范安全行為。(八)監理單位應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重大危險部位作業進行旁站監理,對旁站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開具監理通知單,問題嚴重的有權停止施工,對整改不力或拒絕整改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九)建設單位要保證用於重大危險源防護措施所需的費用及時劃撥。施工單位要將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單獨列支, 保證專款專用。
(十)施工單位應對施工項目建立重大危險源施工檔案,每周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施工安全檢查記錄,保證工程項目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