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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掛靠借照非法施工

發布時間:2021-03-05 15:50:55

① 掛靠別人公司做項目違反了什麼法律

一、違來反了《建築法》:源《建築法》第26條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第四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盼你採納為最佳答案!

② 建築法對非法掛靠的處罰時間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分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
二、掛靠是違法的。有兩種情況:1.證書只用於對方升級資質,不用於實際的工程項目。只掛證不掛章。這樣的話,就不存在什麼風險。目前大部分是這樣的。 2.證書和印章都被拿去,用於投標、用於工程,而且該工程還以你的名字作為負責人。出了事情的話,你肯定要負責的。
三、「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
四、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③ 建築工程施工違法行為及處罰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若建設單位未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建設,即是屬無證施工違法建設行為。

(3)建築法掛靠借照非法施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④ 「掛靠」行為如何認定 法律後果是什麼

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法律文件: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4)建築法掛靠借照非法施工擴展閱讀:

在現實中,掛靠和轉包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實際上很難界定,很多掛靠都是以轉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現的。當前國內很多施工企業採取掛靠方式承接工程時,一般都會在投標前事先和掛靠方簽訂一份內部協議,約定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標,則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再簽訂一個正式的轉包合同(或名為分包合同)。

當然,這些協議都不會對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裡的業主方很難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業主方才發現其中的玄機,只能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通過庭審進一步查清相關事實。因此,選擇總承包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決定權實際上在被掛靠企業,而非業主方。

參考資料:掛靠_網路

⑤ 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法律責任如何判斷

(一)掛靠的涵義及表現形式
掛靠是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業或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者,與另一經營主體約定,由前者以後者提供的經營資格和憑證進行經營活動,並向後者提供報酬的經營形式。掛靠關系一般表現為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簽訂協議,掛靠方使用被掛靠方提供的介紹信、合同書、銀行帳號、印章等經營資格、證明,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並向被掛靠方支付所謂「管理費」的經營形式。掛靠雙方實際上是一種有償使用資格證照的合同關系;對外,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進行活動, 對內則以依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掛靠還可以表現為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約定,掛靠者以被掛靠者下屬單位或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被掛靠者營業執照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二)掛靠的法律性質及法律後果
從法律上講,掛靠經營實質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夥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某種行業的要求和限制,並利用所掛靠的企業法人所具有的某種資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掛靠經營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
1、從行政法角度分析掛靠的屬性及後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市場主體要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取得相關資格或資質,從而實現市場的有序性和規范化。而國家通過行政許可等手段,對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對於達到某種行業要求的市場主體,允許其進入市場,而對未達到某種行業標準的市場主體,不允許其進入市場,有效防止了不具備資質或生產經營條件的經濟組織從事該項經濟活動,有效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當競爭和其他有損交易秩序的行為發生。而掛靠經營正是對行政審查的規避和違反,掛靠者在不具備資質的的情形下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從事市場活動,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掛靠經營在行政法上屬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對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2、掛靠在民法上的屬性及責任承擔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掛靠是掛靠者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既然是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並徵得被掛靠者同意,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理應由被掛靠者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既然被掛靠者允許他人從掛靠經營中獲得了利益,其承擔必要的法律後果和風險也是理所當然的。
3、掛靠之刑法屬性及後果分析
在掛靠經營中,一部分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在這些領域中,如果掛靠單位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而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也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都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⑥ 掛靠 也就是無資質的公司借用別的公司的資質進行工程承包 是不是國家《建築法》里明令禁止的吧

是的!《建築法》第26條有明確規定。

但是,從目前建築市場的實際情況看,無資質或者超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
資質掛靠行為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掛靠行為發生後還將將承擔諸多不利後果: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投標階段掛靠雙方共同面臨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也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損害國家利益,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掛靠雙方在此方面均存在難以迴避的問題。
《建築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更規定,被掛靠的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掛靠隊伍,對建設單位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這些非法所得既包括沒資質的掛靠隊伍所獲得的利潤,也包括出借資質的單位因此而獲得的所有費用。按照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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