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工程尾款要不回來怎麼辦
1、收集欠款單位欠款的證據,證據必須真實、有效並能充分證明欠款的事實。
2、先與對方協商,協商是要款的必要程序,是最基本的方式。
3、到勞動仲裁庭進行仲裁。
4、到人民法院起訴。
⑵ 建築工程完工之後不給結算工程尾款怎麼辦
復建築工程完工之後不制給結算工程尾款首先向該單位出具 「請款申請」,申請文件中將工程竣工情況,以及應該結算的款項,並將簽訂合同中款的支付說明附在後面如果對方依然不給結款,就可以向管轄區的法院申請起訴。
工程尾款是指工程竣工結算時,保留的工程質量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質保期滿後清算的款項。
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⑶ 國家規定,工程尾款最多壓多少
沒有具體數額規定,看工程合同雙方的約定。
一般情況,行規是,工程結束,工程尾款扣留百分之10,一年後,如果無重大質量問題,可以支付。
⑷ 房屋還沒有建完就收尾款合法嗎
房屋還沒有建完就收尾款是否合法,主要還是看合同上面怎麼寫,有沒有這方面的條款版。
1、工程尾款是指權工程竣工結算時,保留的工程質量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質保期滿後清算的款項。
2、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⑸ 建築法有沒有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先付清民工資,建設單位才付尾款
不僅是《建築法來》,其他法自律也沒有規定必須先付清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才付工程尾款。一般來說,施工單位在中標和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建設單位都會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向住建局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入銀行專戶),以保證不拖欠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可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但是撥付工程尾款與支付工資是兩回事。除非雙方施工合同有約定。
⑹ 做工程尾款被做為工程質量保證金,這樣合法嗎
1、看合復同裡面有沒有質保金這條制約定,如果有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來計算,從工程尾款中扣除,在合同約定期限到了後,支付給(保修期間無重大質量隱患和事件的情況下)。
2、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⑺ 有關建築尾款的問題
(三)被上訴人的內部法律關系不能對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外部法律關系。
1、項目部章無論是XXX私下雕刻還是被上訴人授權雕刻均不影響欠條的真實性。前面論述過XXX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欠條他以個人名義出具也好,以項目部章出具也好,哪怕書面的東西一字沒有隻有XXX口頭認可,欠條的真實性均不容懷疑。搞過工程的人都知道,項目部是需要用項目部章子向發包方報送材料的,至於怎麼樣製作,那是工程承包方內部的分工。不能因為被上訴人內部的分工不明來否認XXX的職務行為出具的欠條,如果這樣,被上訴人完全可以內部串通來賴掉對上訴人的債務,這樣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2、付款清單和工程結算單的真實性不能否定欠條的真實性。玫瑰閣由秦富光實際承包的,上訴人沒有對其供貨,當然不存在欠款,玫瑰閣應付款清單中沒有包含上訴人鋼材欠款是正常的。上訴人的鋼材是供給櫻花閣的,櫻花閣的結算清單里這樣寫道:「櫻花閣工程支付材料款:245.9844萬元」,據XXX證實,這筆欠款是包含在這裡面的,他是想用工程尾款及質保金來支付,所以才有那樣的「收取保修尾款」時支付的約定,只是後面由於情勢變更保修尾款無法收取,上訴人才向法院起訴找被上訴人索要此款。所以付款清單與結算清單與欠條在本案中不是互相排斥的,他們的真實不能否認欠條的真實。其實無論XXX向被上訴人怎麼報賬均不影響欠條的真實性,因為內部法律關系不對抗外部法律關系。
一審判決沒有弄明白內部法律關系與外部法律關系的區別,混為一談,所以得出了錯誤的判決。
(四)自提與送貨的的矛盾與否並不影響欠條的真實性。
自提與送貨的說法系當事人對同一問題理解的層次不一樣導致的。說送貨是形式上的,因為有上訴人的車,且填的送貨單;說自提,說的是法律層面的,是因為XXX親自去提貨,且承擔運費。表面上看上矛盾的,實際是是一致的,只是對問題理解層次不一樣而已。
自提也罷,送貨也罷,都否認不了欠款的事實,一審法院沒有看清問題的主要方面而糾纏於問題的細枝末節,沒有看清問題的實質而只是流於問題的表面現象,錯誤判決也就一點也不奇怪。
綜上四個方面,上訴人的欠條真實,且系XXX的職務行為,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償還欠款的責任。
二、時效問題
對於時效問題,一審判決認為已過訴訟時效,進而駁回上訴人的一審的訴訟請求,我方認為這是錯誤的,時效沒有超過。
1、雙方約定的付款期並沒有到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內部承包項目經理XXX約定收到保修尾款時付清,他一再對上訴人強調,保修期5年,質保金要5年後才能付,這也是他後面給我們欠條上批註「保修期是五年,該款要2008年底才能收還款」的原因。按此計算,付款期限還沒有到期,更不用說超過訴訟時效了。
2、「公告」無公告效力,對上訴人無約束力。被上訴人一再強調,他們對債務有一個公告,要求債權人在 2003年9月30日前前去登記,但細看該「公告」那是一個地地道道的霸王「公告」,既不是法院公告,也不是媒體公告,只是貼在不知在何處的一堵牆上,此「公告」項多隻能算作一個「殿堂告示」而已,沒有一絲公告的法律效力。上訴人的債權沒有去登記,不能算作是棄權,訴訟時效也不從此計算。
3、被上訴人與第三方的法律關系的立、改、廢不影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被上訴人反復陳述,他們與發包方簽訂了協議,並事實上提前收回了尾款。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上訴人只認與被上訴人的這一約定,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去管被上訴人與第三方建立、修改、廢除合同關系的事,上訴人只要求被上訴人履行自己的約定。
4、起訴前沒有去找被上訴人索要欠款不能算是棄權。起訴前為什麼沒有去找被上訴人索要欠款,有下面幾個原因:一是看了XXX與被上訴人的內部承包合同,知道被上訴人只管收取管理費,找了也白找。二是認為只要XXX不跑,自己的錢總是能夠要回來的,事實上XXX一直就沒有跑。三是XXX給上訴人一再承諾等保修尾款到了再付,我們不想為此得罪一個客戶,就一直在等待,直到XXX告知2007年巴南區法院429號判決書下達後,我們才知道XXX已不能支付。
5、時效起算點在什麼時候?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被上訴人一再強調他們已經於工程完工後一年就已經收回了尾款,認為訴訟時效應當從此時計算,但被上訴人提前收回尾款沒有告知上訴人,上訴人並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被侵犯,而是眼巴巴地等著2008年年底的到來,事實上2007年巴南區法院429號判決書後,才得知自己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正確的時效起算點應當從得知這一判決內容之時開始計算。
綜上,訴訟時效並沒過,法院認定訴訟時效已過,是錯誤的,也是不負責的。
⑻ 關於施工合同的尾款
謝謝你的提問,盼望我實務經驗的點滴可以給你一些幫助。
你的這個案件時典型的建設內工程合同糾紛,所以容按照《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及《合同法》286條之規定,建設工程的承攬人,在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對在建工程有優先受償權,通說為優先權。
這個權利的位階要比抵押權優先,但是比業主物權要靠後,具體理解為,比如,你所承攬施工的大樓,事先有抵押給別人的,抵押權不能和你的優先權對抗,但是如果有業主,比如個人買了大樓裡面的房屋的,只要支付了主要價款,哪怕沒有過戶的,他的擬制物權要優先於你的優先權。
行使起來很簡單,你向法院起訴,直接請求對承攬工程進行訴前保全,並由法院查封,判決後拍賣。對於這個工程,其他所有債權人都要排在你後面的,你最優先。
⑼ 為什麼在工程竣工後業主還要留5%工程尾款暫不支付承包商
那是工程質來保金,質保金的作用自就是作為質量保證金,作為發生質量問題修復的費用
其實不止工程,還有大型設備都會採用質保金的模式。質保金就是在項目完成或者貨物驗收後,購貨方從應該支付給供應商的總價款中扣留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內,如果項目或者貨物發生質量問題,可以直接使用這部分錢用於維修,而不需要再向供應商另外收取,這樣做的目的是降低貨物由於質量問題引起的經營風險
一般情況,如果質保期滿未發生質量問題,在質保期滿後應將質保金支付給供應商
⑽ 工程的尾款是百分之幾
沒有具體要求,主要在於雙方合同中的共同約定,如果你簽的原合同上沒有註明尾款比例,可以要求補充原合同雙方簽字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
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10)建築工程可以留尾款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工程進度款的撥款和結算)
對於承包人,工程進度款的約定尤為重要。對於工程進度款,通常是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
1、約定按工程進度撥付的,應注意約定審核的時限及未能在時限內確認的違約責任,如約定「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月進度報告後7日內審核完畢,逾期則以乙方送審的工程量為准」。
有的發包人為了加大對審核進度款的約束,故意約定復雜的審核程序,如約定工程量審核需經項目經理、財務部長、主管經理、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公章。此時承包人應引起重視,並採取相應的對策。
2、約定按月支付,支付額度為上月完成工程量的相應比例。但某些建設項目大量增加合同外的工作量,使工程造價成倍增長,而工程款支付以合同價款為基數。
並根據形象進度付款,造價的不準確必然導致工程款支付嚴重不足。合同外增加的價款,應約定當月簽證,納入當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