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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發生人員事故

發布時間:2021-03-06 13:53:45

『壹』 建築工程施工行業安全事故發生的是什麼原因麻煩告訴我

建築施工行業的「產品固定、人員流動,露天、高處作業,手工操作、繁重體力勞動,工藝變化大、規則性差,不安全因素變化多端」等特點,決定了安全生產事故的高發。這些事故事故的發生,不僅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還給死者家庭帶來災難,影響社會的穩定。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施工行業違法承包現象普遍。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施工方把施工任務通過轉包、違法分包或以掛靠的形式承包給不具備施工條件或缺乏相應資質的隊伍和作業人員現象普遍存在,施工現場物料升降機等特種設備的單獨承包也時有發生。這些承包方往往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存在違章指揮和盲目施工行為。而建設方和建設主管部門對這種違法分包行為往往未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整改,這給安全生產帶來極大隱患。 2、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施工單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內容不能切合實際,並且不能認真執行。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制度內容得不到落實,不能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對管理人員的年度安全教育,對員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對新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等流於形式,不能起到提高管理人員及員工的安全知識水平的作用。甚至在調查中發現有的施工單位對員工教育培訓造假,根本不開展安全教育工作。在日常管理中也未按要求開展安全檢查,存在檢查前無計劃,檢查時無具體依據,檢查出的問題不能整改到位等,特別是對存在重大隱患或由於條件所限安全措施不能防護到位的分部工程未予重視。 3、安全隱患的整改和落實不到位。 安全隱患的整改和落實不到位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據事故調查,施工單位從上到下各級人員往往存在著僥幸心理,在檢查安全隱患時走過場,不能真正做到檢查到位、整改到位。對安全檢查不重視,甚至存在項目經理不組織安全檢查工作,只是口頭上強調安全,但真正落實到工作上卻應付了事,有的對安全管理人員的意見不予重視,認為是小題大做。有的企業法人對法定安全責任不能履行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安全措施、防護不到位,安全勞保用品發放不到位等等。 4、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 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入建築施工行業成為該行業的主要力量,給建築業帶來新活力的同時,一方面由於企業往往迫於工期壓力和經濟利益的驅使,各項措施執行得不到位,使其對農民工的安全檢查、教育流於形式;另一方面也因受到農民工文化素質偏低的影響,安全意識不強,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對建築施工的了解甚少,對大規模工業化生產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違章作業時,並不清楚會帶來怎樣的後果,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所以,在生產安全事故中往往他們既是受害者,又是肇事者。 5、監理不到位。 監理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監理工作停留在過去「三控二管一協調」的老的工作內容和要求上,只重視質量,不重視安全,對建設方、施工方的違法、違紀行為不及時進行有效處理,對施工現場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向有上級匯報等等,致使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消除,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 6、安全監督不到位。 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監督力度不夠,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能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到位。

『貳』 建築工程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 請問處罰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叄』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怎麼劃分

根據中華人復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制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肆』 甲方把建築工程承包給乙方,乙方在施工工程中,乙方的工人發生安全事故,這個責任由誰來承擔

請參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建築工程發生人員事故擴展閱讀:

中新網武漢9月13日電(記者 張芹)9月13日下午13時許,武漢市東湖風景區「東湖景園」還建樓C區7-1號樓建築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機在升至100米處時發生墜落,造成梯籠內的作業人員隨籠高墜。截止下午16時55分,已發現19人死亡。目前,事故現場搶險工作正在進行中。

接報後,湖北省和武漢市高度重視,省委書記李鴻忠、省長王國生迅速趕到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正在中央黨校學習的省委常委、市委書記阮成發第一時間對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舉一反三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事故現場會上,省、市領導對事故救援、善後、調查和整改等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一是全力救援,迅速清理現場和清點人數,全面做好傷員救治、事故善後和穩定工作;

二是成立事故調查組,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是全市在建工地立即停工,進行拉網式安全檢查,確保工程施工安全;

四是全市舉一反三,召開安全會議,通報事故情況,部署事故防範和隱患排查工作。

『伍』 建築工程意外事故如何賠償

不是說一切事故,都由老闆負全責,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工人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亡,老闆負責。事故自負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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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事故須發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 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 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 的范圍。

事故須發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徵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並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 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 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 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 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二、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與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的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分析,主要有以下區別:

賠償起因不同。建築施工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是施工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而獲賠償。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 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 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由於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 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

主體不同。建築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業人員。賠償義務主體一般為與受害作業人 員有勞動關系、僱傭關系的用人單位或僱主,即建築施工作業這一客體的經營管理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職務行為的受益者;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受害人為施工作業人 員之外的不特定主體。致害人為地面工作物的現實佔有人,針對不同具體情況,包括地面工作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承包者、施工人等,賠償義務主體相應 地與具體致害人一致;建築物致害的受害人為一般的民事主體。賠償義務主體是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及其他佔有人。致害的是土地上的建築物、地 上物以及建築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等物件,從致害主體上看,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單位,因而使其它能夠概括進去國有公共設施 瑕疵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受害人,為高度危險作業佔有人、所有人或經營者之外的不特定主體,因為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指對周圍環境致害,即對他人 致害,而不是對自己致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是指實際控制高度危險作業客體,並利用該客體謀取利益的人,可能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佔有人、 所有人或經營者。受害人不能向高度危險作業的具體操作人員請求賠償。
適用法律不同。由於國家對建築市場准入的主體資格有明 確、嚴格的要求,建築施工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是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業,而受害方往往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對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爭議的 處理以《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主,同時,因存在僱傭關系、幫工關系等,也經常適用《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地面施工緻害責任、建築物 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都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形態,自然適用《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

如果你是老闆
我勸你該賠多少賠多少
工人都不容易~~~

『陸』 建築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人員傷亡事故的責任劃分以及民事賠償

我看到的是一連串的違法事件,無合同承包,無證操作(吊車),無理取鬧以及推卸版責任;我不是權律師,不能從法律上解答,但在我看來,這件事雙方都有問題,最好還是經法院處理。你的表述明顯是不客觀的,是傾向於東家和艾某的,既然這樣,你還是直接到律師事務所找個律師吧,在網路上,律師是不會免費幫你的,人家就靠這點知識賺錢,都免費幫人了,吃什麼喝什麼啊?所以別在這等答案了,找律師吧。

『柒』 建築工地發生傷亡事故,如何處理

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等,具體委託律師代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捌』 急急急!!!建築工地上出現安全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如果能確定勞動關系,你應當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然後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玖』 建築工地上出事故安全員要負多少責任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安全員責任應當根據事故實際狀況進行判定,並不能因為出事故後按照比例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否則安全員承擔事故重大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拾』 建築工地發生死亡事故甲方乙方的責任劃分

因為事故主要是由於建築工地項目負責人要求造成的,所以是主要責任,屬於違章指揮。直接責任者即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

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為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三種。

1.直接責任者,即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

2.主要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

3.領導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即單位領導,安全責任人。

(10)建築工程發生人員事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施工方和建設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護理費用、鑒定費、必要的交通費、住宿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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