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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擔保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06 19:09:20

Ⅰ 建設單位對工程款支付實行擔保制度的具體辦法

而在擔保比例浮動條件中強調「通過擔保及時有效予以化解」,也再次體現了江蘇省對於工程擔保內涵的科學認識:工程擔保是提高誠信履約意識、防範和化解工程風險、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有效工具——在實施工程擔保的情況下仍然出現被擔保方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乃至造成社會事件的現象,則需要強化分級管理,進一步提高擔保比例、強化履約意識。

另外,《指導意見》還明確「履約擔保包含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相應責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質量保修擔保」,這與實施范圍內「鼓勵實施其他類型工程擔保」相呼應,也為工程擔保類型的創新提供了方向:擔保主體既可以涉獵差額履約擔保、分包商履約、完工擔保等已有類型,也可結合工程建設實際開發全新類型。

作為建築大省,2006年以來江蘇建築業發展主要指標一直穩居全國首位;2019年,江蘇省建築業更是以總產值超出第二名萬余億元的絕對優勢繼續領跑全國。此次《指導意見》對於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強調以及對於浮動機制的鼓勵,都反映了建築大省向建築強省轉變的堅定決心,也必將引領更大范圍內的工程擔保制度變革。

Ⅱ 什麼是工程擔保制度

工程擔保制度起源於美國公共投資建設領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這項制度的推行保證了建築業快速健康的發展。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將其列入施工合同條件,國際貿易組織及許多國家政府文件都對工程擔保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工程擔保已經為世界建築行業普遍接受和應用的一種國際慣例。
工程保證擔保制度是一種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參與工程各方守信履約,實現公開、公正、公平的風險管理機制。依據"菲迪克條款",工程保證擔保來源一是專業化的保證擔保公司,二是銀行。但在美國,由於銀行不具備專業背景,工程保證擔保一般不由銀行提供。工程保證擔保包括16種形式,應用最多的主要有4種:
1.投標保證擔保。它主要用於篩選投票人。國外無建築企業資質審查,市場准入把關通過保證擔保人對投標人嚴格的資格審查來完成。投標保證擔保要確保合格者投票以及中標者將簽約和提供業主所要求的履約,預付款保證擔保。
2.履約保證擔保。業主得到保證,承包商將履行合同的一切條款。一旦承包商違約,保證擔保人要代為履約或賠償。
3.預付款保證擔保。它確保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工人工資、分包商及供應商的費用,將按照工程進度由承包商按時支付。
4.業主支付保證擔保。它通過對業主資信狀況進行嚴格審查並落實各項反擔保措施,確保工程費用及時支付到位。一旦業主違約,保證擔保人將代為履約。

案例見: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64/1528/248107.html

Ⅲ 如何約定有效的工程擔保

工程建設合同因其標的額大、履行周期長、技術和工序復雜等特點,致使合同各方在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素有「商品經濟安全閥」之稱的擔保制度因此在建設領域得以推廣實施。 本文就承包人提供保函擔保、保證金擔保以及業主提供抵押擔保時的注意事項作介紹。 一、承包人的保證擔保。國際工程慣例中,保證擔保可以是銀行保函,也可以是業主可接受的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的擔保書;國內工程實踐中大多採用銀行保函。但是,銀行開具保函前一般要求被保證人提交反擔保。一般情況下,政府投資工程因有財政資金作後盾,能夠以較低比例的保證金,甚至不提交保證金也能取得銀行出具的支付保函。但是對於承包人,銀行一般不接受保證金以外的其他反擔保形式,而且保證金的比例偏高,給承包人帶來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承包人的支付能力和履約能力。 但是,保函擔保作為一種信用擔保形式,在保證期間內,承包人無須讓渡資金的佔有權給招標人或業主。因此,雖然承包人需向保證人提交反擔保保證金以及支付手續費等,但相比較保證金擔保的資金風險而言,保證擔保已被證明有其無可替代的優勢。 二、承包人的保證金擔保。實踐中,保證金擔保無論是作為投標擔保還是作為履約擔保,都是慣常使用的方式。通常招標文件都規定投標保證金的金額為投標報價的2%。由於出具投標保證金需經一些必要的程序,其金額較容易被競爭對手掌握,推算出投標報價。為保密起見,承包人可適當提高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如業主能改按同一額度(如以本項目合同估算價的2%)確定投標保證金,則承包人的這一風險就會降低。 按照擔保法等規定,「保證金」在被賦予定金性質後,同樣適用定金法則,具有相應擔保作用。但比較之下,保證金擔保有不足之處,如佔用承包人的流動資金,承包人的擔保成本過高。此外,在保證金為業主佔有後,如果業主有主觀惡意,無故拒不退還保證金,則承包人不僅合同目的會受到影響,而且還有保證金被侵吞的法律風險。實踐中,除了正規招投標程序中的投標保證金外,還存在其他形式的保證金,如以融資為目的的入圍保證金。業主依仗其項目規模優勢,為解決其項目前期資金困難,要求施工企業繳納入圍保證金,保證金額動輒高達上千萬元。暫且不論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在如今利潤並不很高的建築市場背景下,風險之大,不難想像。有關對業主資信調查的必要性筆者在「積極調查,慎重投標,串通投標當避免」文中已作詳細闡述,在此不再重復。 三、業主提供的抵押擔保,常見於商品房項目中。根據擔保法規定,以房地產作為抵押擔保的,應在簽訂抵押合同後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如業主僅允諾以承包人承建商品房項目的部分幢號抵付工程款,而實際並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那麼就抵付工程款的商品房而言,業主有權自行出售相應幢號(已設定有其他權利限制的情形除外),且無須徵得承包人同意。甚至在購房人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後,承包人也無權就相應幢號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Ⅳ 您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履約保函、擔保制度是否了解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中做出更細致的規定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回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答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現在各地在工程建設中履約保函在逐漸普及,存在的情況主要有:

1、地方政府通過行政規定對保函出具銀行進行限制。
2、保函格式種類太多,沒有統一的格式文本
3、有些項目會用保函格式、出具銀行及出函所在地對一部分承包商進行限制

Ⅳ 工程保證擔保的作用

實行工程保證擔保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主要在於: 通過精心組織、管理,可以促使當事人提高自身素質和管理水平,注重自身信譽,提高工程質量。有利於解決目前大量存在的工程質量低劣和工程款拖欠的問題,實現經濟、社會、環境三個效益的統一。
在我國,工程保證擔保制度處於初建階段,然而對於建設市場改革來說,確是一項有效的重要的措施。2000年全國建設工作會議已把實行工程保證擔保制度作為「十五」期間的一項重點工作,要求在「十五」期間有重大進展。目前,我國許多省市都在積極地進行相關的立法工作,在未來幾年內,工程保證擔保制度將會有一個廣泛、迅速的發展。

Ⅵ 工程投標擔保期限是多久

承包商履約的有效期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有效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回同的約定的工程竣答工驗收合格之日後的30天至180天。可深圳市赫德工程擔保,他們公司規模大,實力強,可以提供專業的工程投標保函服務。

Ⅶ 工程款支付擔保

一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應當採用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方式。擔保人對其出具的保函或擔保書承擔連帶責任。
二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額度應與承包人或供應商提交的履約擔函額度相等。
三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為銀行和專業擔保機構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合同價款的10%,且不得少於合同約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額度。
四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工程質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五·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按合同約定的分期付款段滾動進行,當一個階段的付款完成後自動轉為下一階段付款擔保,直至工程結算款全部付清。
六· 當業主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雙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協議。協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協議到期後業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銀行承擔擔保責任。
七 ·因業主不履行合同而導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額被全部提取後,業主應在15日內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函。否則,承包人有權停止施工並要求賠償損失。

Ⅷ 建設工程擔保有哪幾種各類擔保有何具體規定

建設工程擔保包括投標人投標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建設工程擔保有關具體規定如下:
(1)投標人投標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一般不短於投標有效期截止日後28天;
(2)承包商履約擔保實行差額擔保,即履約擔保的金額不得低於中標價與標底(無標底時採用最高投標限價)的差額,且不得低於中標價的10%;採用最低價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1-A法、1-B法或二次平均法定標的工程,履約擔保的金額還不得低於中標價的15%。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後30天至180天,即工程約定的施工工期天數加30天至180天;
(3)承包商履約擔保採用差額擔保後,業主支付擔保的金額可不作調整,即採用最低價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1-A法、1-B法或二次平均法定標的工程,支付保函金額為中標價的15%;採用抽簽法和綜合評估法定標的工程,支付保函金額為中標價的10%.業主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業主根據合同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4)合同價款在2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是否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由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行決定。如果合同一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其本身也必須向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5)工程擔保必須採用銀行、專業擔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銷的保函。合同雙方不得在工程擔保有效期內解除擔保;
(6)招標人應當將業主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的保函原件交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統一保管並監督其履行,並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出具的保函原件收取回執向主管部門申辦施工許可證;提交保函時,應當同時提交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原件、施工合同原件,交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查驗後予以返還;保函格式應當採用公示的示範文本;
(7)被擔保人在履行完畢相應保函中擔保的合同義務後,方可憑相關證明材料(業主憑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況證明等材料;承包商憑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等材料)到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領回保函原件並辦理撤保手續;
(8)如果在工程建設期間發生保函索賠事件的,索賠方應當按照《深圳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有關索賠的規定,憑相關索賠證明文件的副本到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換回對方的保函原件,然後再憑保函原件向相應的擔保人索賠;
(9)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直接發包工程。

Ⅸ 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具體形式,列舉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Ⅹ 在工程項目中,什麼是支付擔保

工程支付擔保是指;保證擔保人對業主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向承包商出具支付保函,保證工程款及時支付到位。一旦業主違約,保證擔保人將代為履約。實行業主支付擔保可以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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