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建築業預繳稅
這樣的事情沒有"如果"。《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稅總[2016]第17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交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繳納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款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有效合法憑證"。
② 建築業,異地預交10萬,以及附加稅,本月銷項20,進項5,本月繳納5萬。請問計提附加稅按照那個金額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版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權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你在機構所在地按實繳增值稅計交附加稅,在預繳地,按預繳金額計交附加稅。即,在異地還需繳納附加稅以10萬增值稅計算,在本地繳納附加稅以5萬增值稅計算。
③ 建築業納稅人如何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一項目所在地怎樣預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依據財稅【2016】74號文件,項目所在地預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計稅依據:預繳增值稅稅額;
2、稅率和徵收率:項目所在地的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
3、主管稅務機關: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二機構所在地怎樣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二條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依據財稅【2016】74號文件,項目所在地預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計稅依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2、稅率和徵收率: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
3、主管稅務機關: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風險提示:
1、增值稅需要在項目所在地就地預繳,而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需要在項目所在地就地申報繳納。
2、增值稅需要在機構所在地匯總申報,而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但不需要匯總申報。
3、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城建稅時,其機構所在地和項目所在地的稅率差,不需要補稅。
④ 營改增建築增值稅就地預繳後附加稅種怎麼徵收
建築業跨區(縣)經營項目預繳增值稅部分的附加怎麼徵收,目前全專國各地的稅務局做法不一。屬主要有一下幾種:(1)當地地稅局委託國稅局在預繳稅款的時候,把城市維護和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一塊收了;(2)當地地稅局並無委託國稅局徵收,需要納稅人完成預繳稅款的時候,憑預繳稅款完稅憑證到當地地稅局申報附加;(3)納稅人去當地地稅局申報附加的時候,有些地稅局會收,有些地稅局讓納稅人回機構所在地申報(機構所在地附加都是按主稅申報,無法申報),有些地稅局直接就不收了。所以預繳稅款的附加如果稅總遲遲不發文件規范,對於企業來講始終存在風險。
⑤ 建築業營改增後服務地預繳增值稅所涉及的附加稅服務地交還是注冊地交
這兩種稅費都由地稅徵收,你應該在申報期內,根據增值稅額計算後,到地稅申報繳納
⑥ 我們單位在異地進行建築項目,在異地預繳了附加稅費,那還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嗎
跨地區的建築項目,在異地預繳2%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剩餘8%的部分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⑦ 建築行業交了增值稅還需預交附加稅嗎
附加稅是按實際交納的主稅同時交納,並不重復,比如施工企業在項目所在地按3%預繳增值稅,同時交納附加稅,回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按全部金額統一申報。
⑧ 跨區預繳的增值稅,附加稅應該在預繳地交還是在公司所在地交
附加稅應該在預繳地交。
附加稅是跟著主稅,也就是增值稅一起走的,增版值稅在預繳地交 ,那麼附加稅也應權該在預繳地交。
知識拓展:相關文件規定:
財稅[2016]7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按照文件來,也是應該在預繳地預交附加稅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12日
⑨ 請問建築業的附加稅是在施工地預繳增值稅時繳納還是在機構所在地繳納附加稅。
附加稅是按實際交納的主稅同時交納,並不重復,比如施工企業在項目所在地按3%預繳增值稅,同時交納附加稅,回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按全部金額統一申報,但在申報表中有一欄「本期已交稅款」,也就是填寫在項目所在地已經預交的稅款,全部申報應納稅款減去項目所在地預交稅款後,才是在機構所在地實際交納的稅款,然後在機構所在地按照實際交納的稅款來計算附加稅。
如某一般納稅人施工企業機構所在地是甲地,而項目所在地是乙地,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項目預結算800萬元(含稅),按規定在項目所在地按3%的徵收率預交增值稅,然後會機構所在地申報。在項目所在地預交增值稅:
800÷(1+3%)×3%=23.30萬元,同時交納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23.30萬元×7%=1.63萬元
教育費附加:23.30萬元×3%=0.699萬元
地方教育費附加:23.30萬元=0.466萬元
回機構所在地申報:800÷(1+11%)×11%=79.28萬元,假設進項稅額為50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額:79.28-50=29.28萬元,由於在項目所在地已經預交23.30萬元,機構所在地應補交增值稅:29.28-23.30=5.98萬元
機構所在地應交納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5.98×7%=0.418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8×3%=0.1794萬元
地方教育費附加:5.98×2%=0.1196萬元
⑩ 建築企業,預繳的附加稅怎麼記賬以及當月怎麼計提
預繳附加稅會計分錄 :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計提: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企業應當設管「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其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稅費,企業應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期末,應將「稅金及附加」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稅金及附加」科目無余額。
(10)建築業預繳附加擴展閱讀:
稅金及附加科目用法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等有關規定,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將計入"稅金及附加"不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企業收到的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本科目的各種稅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由於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核算方法與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長期應收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