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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事故施工單位責任人

發布時間:2021-03-07 13:41:30

⑴ 建築工地出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是誰

建築工地出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是項目經理。

⑵ 出現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是誰一線工人會被判刑嗎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中,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包括一線施工人員,工程施工的直接指揮人或幕後操縱者(老闆)都有可能成為主體。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3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

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中,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

1、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或者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具有工程建設者的資格,能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

2、設計單位,是指專門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其他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

3、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對建築工程專門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質量、安全的單位。

4、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土木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建築裝飾裝修等工程新鼠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其中包括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建築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

(1)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2)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3)不按施工技術標准施工。

⑶ 建築施工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建設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

根據《建築法》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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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⑷ 工程如果發生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工程如果發生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該承擔首要責任。不管其他哪一方出的問題導致質量事故,建設單位項目都要擔責。

2018年3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2018年工作要點》明確要求:

一、開展工程質量提升行動,推動建築業質量變革

(一)健全質量保障體系。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部署要求,深入開展工程質量提升行動,健全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嚴格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

強化政府監管,保障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加大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和抽查抽測力度,督促質量責任落實。

(4)建築安全事故施工單位責任人擴展閱讀:

2017年08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也對建設單位責任有明確要求:

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築施工活動

當前,非法違法建築施工活動時有發生,主管部門監管缺失,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大量安全風險和隱患,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依照建築施工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築施工活動。

對於未辦理施工許可及安全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一律責令停工整改,並向社會公開通報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非法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工地發生安全事故責任怎麼認定由哪個部門認定

⑹ 建築過程中出現事故責任由誰承擔法律依據是什麼

由雇傭人承擔,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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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的追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⑺ 急急急!!!建築工地上出現安全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如果能確定勞動關系,你應當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然後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⑻ 發生安全事故,施工單位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⑼ 施工工地出現安全事故 建築施工企業應承擔什麼責任

主要責任在施工方,不過按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業主方包括業主派出的安全員應承擔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屬於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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