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許可證的申請者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許可證的申請者是建設單位。
申請流程:
一、申請單位提出申請
二、需提交的資料: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貳份(原件);2、立項批文和投資許可證;3、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4、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是否具備施工條件(原件);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中標通知書或洽談確認單;7、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8、資金證明(原件);9、質量監督委託書;10、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備案表;11、監理合同及監理企業資質證、營業執照、本工程監理人員名單、證書復印件、聯系電話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1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企業主要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的三類人員證書原件;13、施工組織設計(附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名冊);14、項目經理證及項目經理手冊、聯系電話;15、圖紙審查批准書和審查合格全套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原件);16、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承諾書;17、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預付情況和支付計劃證明(加蓋建設、施工單位公章。原件);18、外地施工(監理)企業提供進金登記備案表;19、提交定額測定費收據復印件;20、法律法規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到建築工程管理科辦理
四、建築工程管理科受理後十五個工作日搜索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資料符合要求,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⑵ 5.根據《建築法》的規定,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後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2
延期以兩次為限,延期時間之和最長不能超過半年。否則應當再次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有什麼問題嗎?
⑶ 根據《建築法》,施工許可證申領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⑷ 1. 《建築法》規定,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具備的條件包括( )。請問答案是啥
答案ADE
網上查到的答案都是ADE你這個2分應該是誤判吧
自己對照
《建築法》規定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⑸ 《建築法》關於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規定有哪些
《建築法》規來定:申源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⑹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條規定,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6)根據建築法的規定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要辦理用地申請,一般是找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批的;
2、在城鄉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由劃撥和出讓兩種形式,現在多是出讓的,所以要帶著土地轉讓合同與工程相關的備案文件去找城鄉規劃部門申請;
3、工程有徵地的,征地的進度應該符合工程進度;
4、已經確定施工單位的;
5、有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6、有可以保證施工的設計文件(要經過審批)跟圖紙;
7、建設資料有保障的,一般工期少於一年原則上的到位資金要50%,一年以上則要30%;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的手續,這當中還有消防,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節能設施等等。
⑻ 《建築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是,已經(ABCD)
很多題目答案是錯誤的這很正常額,根據課本原話就知道應該是ABDE,
又不是所有的工程都要實行監理(二建法規P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