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法律規定在哪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法律規定主要在《建築法》第二章《建築許可》第一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中,具體規定如下: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⑵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建築施工企業具體是指什麼
《建築施抄工企業安襲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第二條規定:
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⑶ 請問建築工程施工必須要有資質是哪個法規規定的謝謝!
建築法》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從業資格做了嚴格的限定,明確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同時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國務院於2001年1月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倒》第二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在實踐中,為規避建築立法對建設工程施工主體資質的嚴格限定,又為賺取建築市場高額回報,相當一部分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通過各種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對外承攬工程。這一現象在起步規模小、資金不足的民營企業中顯得尤為突出。沒有資質的施工人使用具有法定資質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形式很多,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形式有:無資質的施工人
掛靠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無資質的施工人變相作為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內部承包人,無資質的施工人與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在名義上的聯營等多種形式。對此類行為應予以嚴格禁止。
⑷ 工程建設領域企業資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依據《關於加強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建築企業對於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管理情況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動態監管的重要內容。電子資質證書的應用有助於資質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化監管:不同於僅憑企業報送資料進行資質申請與年檢核定的認證工作,通過同步電子資質證書所對應工程項目的相關信息,資質管理部門能夠實現對於市場主體資格的動態管理,完善市場准入清出制度。
不難發現,建築企業資質證書的電子化,能夠實現資質證書管理以及資質應用規范的優化,對於證照使用管理有著深遠的戰略意義——電子證書的應用不僅意味著發證流程的透明化、行政成本的最小化,還意味著偽證假證的無處藏身,以及行業誠信體系的建立。隨著2017年9月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首張電子證書在江蘇省的誕生,各資質證書的電子化試點工作正逐步開展。期待越來越多地區加快電子化建設步伐,早日應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建築管理再升級。
⑸ 建築工程施工允許施工許可的條件有哪些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確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符合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並按規定在施工現場公開。
第七條
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塗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九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有關網站予以公示。
發證機關作出的施工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後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偽造或者塗改施工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施工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施工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八條
本辦法關於施工許可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軍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⑹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己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己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己委託監理)。
(6)建築施工企業許可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
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⑺ 違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應受到什麼法律制裁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築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築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於建築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 第128號]
⑻ 國家新政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
一、規范辦理的程序
新政策規定在許可證明文件短缺或者出現證件失效的情況之下,有關部門應該在當場或者在5日之內告知建設單位將所有的證件補充齊全,除此之外,縣級以上的有關築建部門不具備增設辦理許可證的條件。
二、建立事後的監查制度
新政規定有關的發證機關需要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之後的一系列審查制度,對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一但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出現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進行開工、中途停止施工等問題,甚至出現違法違規的行為,一定要進行及時的處罰處理。
三、加強信息的公開、公示
新政規定: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應在開工現場將施工許可證進行公示,發證的有關機關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單位所遞交的材料信息,包括條件,日期,程序,期限等相關內容在所辦理的場所和有關的網站向公眾予以公示,讓公眾有效的行使其查閱權,可以做到對違規的單位進行有效的監督。
四、出現量化的處罰標准
新政規定:有關的建築單位沒有獲取施工許可證和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工程分階段性的開工,或者擅自動工的單位對建築單位處罰合同價的1%-2%的罰款,對施工單位進行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責任到人,處罰到人
新政規定:建築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責任實施要落實到人,對單位進行罰款的,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人進行或者其他責任的負責人處罰額尺度應該加大,數額應該在5%-10%的罰款,單位及其相關的責任人還會進行一系列的不良記錄的通報。
伴隨著房產市場的不斷發展,法律規范刻不容緩,新政的出台,對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了細化,我們在關注住房的同時,我們還要關注住房和辦公設施的房屋建設,在住上安全舒適的房屋外,我們還要重點注意房屋的安全問題,因此我們要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做好我們公民的應盡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