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和中子頭企業簽了工程勞務承包合同,企業違約了怎麼辦
按照你和中交的承包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按照爭議解決條款執行,提請法院訴訟解決。
⑵ 有關勞務分包合同違約責任說法錯誤
商周詳誠回復您:
⑴對合同勞務分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工程承包人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末經工程承包人的許可或授權,不得擅自與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自覺遵守法律及有關規章制度
⑵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標准;科學安排作業,投入足夠人財物,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確保安全;嚴格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消防,環衛等相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作到文明施工. 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臟亂差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⑶勞務分包人必須服從工程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及工程師的指令
⑷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勞務分包人應對其作業內容的實施,完工負責,勞務分包人應承擔並履行總(分)包合同約定的,與勞務作業有關的所有義務及工作程序.
⑶ 一個建築公司,把工程分包給了勞務隊,勞務隊怠慢,停工違約,對於中止合同並要求賠償,有爭議,是走勞動
【1】公司和包工隊有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里應該規定違約責任,以及對於各方的賠償辦法。
【2】如果有未盡的,可以協商解決,
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去本市的仲裁委會申請仲裁。
【3】也可以去法院直接起訴,解決這一爭端。
【3】兩方不是訂立勞動合同關系,是勞務關系。
⑷ 我以勞務公司的名義承包了一項工程的勞務大清包,而對方以私人名義簽合同屬違約嗎有哪些賠償或處罰
不能承包。
建築合同必須是要式合同。需要相應的資質(勞務資質)公司才能簽訂,所以你不行。辦法是你找個勞務公司,再轉手。或者談好提成進入勞務公司做
⑸ 建築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違約金應約定多少金額
一般按合同金額的10%以內約定。
⑹ 建築工程承包糾紛常見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掛靠」)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掛靠」行為: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
《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認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確定。法律、行政法規有新規定的,適用其新規定。
4、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1)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2)分包作業的范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築、抹灰、石製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
(3)承包方式為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
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負責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內容的,不屬於勞務分包。
5、如何認定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在冊的項目經理等企業職工個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權利義務的,屬於企業內部承包行為;發包人以內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資質為由主張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築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人簽訂合同承建小型建築工程或兩層以下(含兩層)農民住宅,或者進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對於當事人確實違反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承攬工程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前述合同對質量標准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通常標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予以確定。當事人有其他爭議的,原則上可以參照本解答的相關內容處理。
二、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
7、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確認結算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施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發包人供材等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9、當事人工作人員簽證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該簽證人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10、工程監理人員在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理人員的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11、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以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嚴格掌握,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准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准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
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2、固定價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額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
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建築材料供應時間延誤的,在此期間的建材差價部分工程款,由過錯方予以承擔。
13、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採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准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
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爭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後續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14、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後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承包人僅以原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為依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標投標程序並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16、「黑白合同」中如何認定實質性內容變更?
招投標雙方在同一工程范圍下另行簽訂的變更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施工工期、質量標准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當認定為《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實質性內容變更。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備案的中標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因設計變更、規劃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工程量增減、質量標准或施工工期發生變化,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會談紀要等書面文件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的,屬於正常的合同變更,應以上述文件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
17、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18、《解釋》中「實際施工人」的范圍如何確定?
《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掛靠施工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夥、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准,不得隨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對於不屬於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該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建築工人追索欠付工資或勞務報酬的,按照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快速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案件的意見》妥善處理。
19、違法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的實際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發包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實際施工人以違法分包人、轉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發包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應當追加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在其欠付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20、不具有資質的掛靠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掛靠人又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被掛靠人),並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掛靠人怠於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因履行施工合同產生的債務,被掛靠人與掛靠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人承攬工程後,以被掛靠人名義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21、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處理?
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生效判決、仲裁裁決予以確認或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22、分包合同中約定總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總包人對於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23、發包人以工程未驗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再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後,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其又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建設工程工期和質量責任的認定
24、當事人就工程款結算達成一致後又主張索賠的,如何處理?
結算協議生效後,承包人依據協議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逾期竣工為由,要求拒付、減付工程款或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簽訂結算協議不影響承包人依據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結算協議生效後,承包人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為由,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5、工程開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開工日期的確定,一般以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時間為依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承包人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既無開工通知也無其他相關證據能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發包人、承包人、設計和監理單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的時間,可以視為《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竣工日期,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6、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程延誤,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但其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對承包人順延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予支持。
27、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准與國家強制性標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准低於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強制性安全標準的,該約定無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高於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
28、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按反訴還是抗辯處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其造成損害的,應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實際使用,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屬於工程質量保修的范圍,發包人以此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對其質量抗辯不予支持,但確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除外;發包人反訴或另行起訴要求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或者賠償修復費用等實際損失的,按建設工程保修的相關規定處理。
(2)工程尚未進行竣工驗收且未交付使用,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辯處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賠償因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其他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29、如何認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0、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如何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拒絕修復、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復或者發包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承包人修復,發包人另行委託他人修復後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承包人修復,並另行委託他人修復的,承包人承擔的修復費用以由其自行修復所需的合理費用為限。
31、施工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限低於法定最低期限的條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還質量保修金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無效。
當事人就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但不影響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個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發包人使用的,承包人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應予支持。
四、工程造價鑒定
32、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採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託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後對鑒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仍不申請鑒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鑒定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提交鑒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經法院釋明不利後果後其仍拒絕提交或拒不配合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3、當事人在訴前共同委託鑒定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訴前已經共同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建設工程作出了相應的鑒定結論,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一般不予准許,但有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除外。
34、工程造價鑒定中法院依職權判定的事項包括哪些?
當事人對施工合同效力、結算依據、簽證文件的真實性及效力等問題存在爭議的,應由法院進行審查並做出認定。法院在委託鑒定時可要求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同結算依據分別作出鑒定結論,或者對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價款鑒定後單獨列項,供審判時審核認定使用,也可就爭議問題先做出明確結論後再啟動鑒定程序。
五、民事責任的承擔
35、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點如何確定?
發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或故意拖延結算,在審核期限屆滿後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從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6、承包人同時主張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和利息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約定,發包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過分高於實際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對承包人的主張,一般不應同時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利息單獨不足以彌補其實際損失的除外。
37、施工合同約定對承包人違約行為處以「罰款」的條款的性質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存在工期遲延、質量缺陷、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約行為,發包人可對承包人處以罰款的,該約定可以視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38、承包人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如何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拒絕交付工程,但其拒絕交付工程的價值明顯超出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數額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會嚴重影響整個工程使用的,對發包人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失,應由當事人根據過錯程度予以分擔。
39、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承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義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對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僅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應依承包人的起訴確定被告。
40、發包人承租建築物後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應當如何主張權利?
發包人(承租人)與建築物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該建築物後,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應當以施工合同的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發包人下落不明或喪失支付能力,且建築物所有權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終止,承包人以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在其實際受益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⑺ 建築勞務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後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並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麼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築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二、產生糾紛原因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築法》和建設部《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2、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造成履約范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范、不具體。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範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
⑻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應當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爭議的處理也應當遵循這一法律原則,當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調解。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⑼ 個人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後怎麼辦
您好,勞務合同應當與公司簽訂,個人不具備簽訂勞務合同的資質,合同簽訂後,會存在許多法律隱患。
⑽ 勞務分包合同發包方違約,工程沒有完工,怎麼請求賠償
劉政偉律師,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主任、創辦人,著名建築工程及房地產法律事務處理專家。 劉政偉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先後發表專業論文數十篇。劉政偉律師一直致力於工程建築及房地產法律事務的研究,在房地產和工程建築服務領域,在工程建築法律服務領域造詣頗深,成績斐然。特別是在處理各類重大、復雜、涉及多層面、多線索的非訴項目或訴訟案件中,能夠全方位、立體化地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從而為客戶提出最佳解決方案,廣受好評。 多年來,劉政偉律師先後為多家國內知名房地產及建築工程企業提供過專業、高水平的法律服務,並為交通銀行、建設銀行、鞍鋼集團等上百家企業及具體項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務。 部分建築及房地產客戶名單: 上海寶冶集團 沈陽華銳發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沈陽三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遼寧中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沈陽天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遼寧萬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遼寧三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遼寧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沈陽空軍第二招待所基建辦公室 因發包方違約導致施工合同解除,對於已完成工程價款的結算,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應當核對確認已經完成的工程量。 二、應當確認已完工程量是否合格;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整改達到合格。 四、對於按照合同約定未到給付期限的工程款和工程保修款,應當一並進行結算。因為合同解除以後,承包方將不再繼續履行施工義務,未到期的債權,因合同解除已經轉化為到期債權。 五、承包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向發包方主張其它損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預期利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並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對已經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承包人就已經完成部分的工程,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修義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