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門窗安裝給土建出配套費,國家有文件嗎需要出幾個點合理
1、建設方將門窗工程單獨招標發包是符合法律的。《建築法》及《建築法釋義》中不允許發包人對建築工程肢解分包,我估計你是對門窗單獨分包是否屬於肢解分包有疑問。門窗工程為獨立的專項工程,和消防、設備安裝一樣需要具有單獨的專項資質,所以發包人可以單獨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這也符合建築法中關於發包的要求。
2、你的問題比較分散,這四個問題可以做一個合並。先回答問題4,是否屬於平行發包,這個問題界定清楚了,前三個問題就很好解決了。平行發包作這種發包方式,對於房產項目,一般業主是不願意採納的。是否屬於平行發包,根據你的表述,發包人單獨招標,總包工程量清單中也沒有相應內容。這還不能完全判斷,主要取決於施工總承包合同。還得知道施工總包合同是怎麼約定的。施工總包合同有沒有約定總包單位對於業主單獨發包人的管理義務。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判斷為平行發包。
3、根據你的表述,門窗分包方向總包方支付2%「配套費」。「配套費」這項費用在工程造價中是沒有這個名稱的,且這項費用的支付肯定需要簽訂相應的協議,那這個協議是否可以理解為總包管理協議?還需要進一步確定。「配套費」與「總承包服務費」容易混淆。而且配套不光是簡單的配合,裡面必然會產生管理,最簡單的,最後的工程資料的移交,免不了需要總包單位的統一整理。
4、總包人與門窗分包簽訂的安全施工協議,是對雙方工作界面的劃分,還是對雙方管理責任的劃分,這又需要明確。
5、門窗工程為業主單獨分包,由門窗分包對工程質量負責,承擔保修責任。《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6、門窗專業分包安全,由專業分包人負主要責任,總承包人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建築法》及《建築法釋義》。
7、一般這種情況,我的經驗是,業主發包不管採用什麼形式,肯定會想辦法把總包單位綁定。總包單位在安全問題上,想撇清楚是很難的,最起碼要承擔次要責任。工程質量責任,這個是可以撇清楚的。
2. 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1),誰有一本電子版的發給我好嗎謝謝
2009江蘇省建設工抄程費用定額
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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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設工程配套費包含哪些內容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共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建築工程配套費,一般為城市基礎建設公共基金;它包括:紅線以外的:給水、排水、道路、燃氣等實施費用(這里不包括電力、暖氣);也就是在紅線以外,開發商不再繳納費用,由主管部門統一實施。(一般按擬建建築面積每平米計取)
一、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范圍標准
凡在城鎮規劃區從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申請辦理基本建設手續,並按規定計征城市建設配套費。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標准為:新縣城王家渡中心區按40元/平方米徵收,新縣城王家渡中心區以外規劃區內按30元/平方米徵收,北岸新城小區和建制鎮規劃區按20元/平方米徵收,其餘場鎮規劃區按10元/平方米徵收。中小學及幼兒園的教學用房,社會福利設施,社會公益設施,享受免收「三稅」的聾啞等殘疾人員生產、生活用房,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生產性建設用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免徵范圍等可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
縣城移民遷建中,原淹沒補償面積內的復建房屋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無淹沒補償房的和有淹沒補償房而又不足120平方米/戶的單位職工、純居民、佔地移民、城郊移民(在規劃區安置的),在120平方米/戶內的移民建房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超過120平方米/戶的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對待,減半計征城市建設配套費。學生宿舍、食堂等非營利性後勤服務設施超原淹沒面積部分減半計征。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非營利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用房超原淹沒面積部分減半計征。移民單位和個人超過原淹沒面積的商業用房,移民單位、個人出售給非縣城移民的房屋,以及結合移民搞房地產開發安置移民後多餘的房屋,一律按規定標准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
其他集鎮移民遷建中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的具體標准,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報經縣政府同意後實施。
二、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時間
凡在城鎮規劃區的建房,無論何時修建,只要符合上述收費規定的均應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已按規定繳納配套費的,不再重復計征。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已建房和在建房,其城市建設配套費由縣建委清理徵收,否則,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產權手續,未建房的在辦理規劃手續時繳納,否則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三、城市建設配套費的使用管理
城市建設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由建委負責收取管理,縣財政局負責監督。
四、《通知》由縣建委負責解釋。
知道鄭州市是哪個文件規定的?有哪個部門執行?
鄭政文〔2007〕170號;鄭州市建設項目審批收費聯合辦公室辦理。
4. 國家規定收取配套費的標準的文件叫什麼。哪裡能找的到。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1-04-16 文號:計價格[2001]585號
5. 江蘇省關於取消規費中建築管理費的文件
這個在江蘇造價定額部門的網頁上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