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坍塌事故的預防措施有哪些
坍塌事故的預防措施有哪些?
1、坑、溝、槽土方開挖,深度超過1.5米以下的,必須按規定放坡或支護。
2、挖掘土方應從上而下施工,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並做好排水措施。
3、挖出的泥土要按規定放置或外運,不得隨意沿圍牆或臨時建築堆放。
4、基坑、井坑的邊坡和支護系統應隨時檢查,發現邊坡有裂痕,疏鬆等危險徵兆,應立即疏散人員採取加固措施,消除隱患。
5、挖孔施工應按照「人工挖孔樁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6、各種模板支撐,必須按照模板支撐設計方案要求,立桿、橫桿間距必須滿足要求,不能減少和擴大,特別是採用木支撐施工法,防止模板砼施工時坍塌。
7、施工中必須嚴格控制建築材料、模板、施工機械、機具或其他物料在樓層或屋面的堆放數量和重量,以避免產生過大的集中荷載,造成樓板或屋面斷裂坍塌。
8、距臨時圍牆2米內不能搭建宿舍、倉庫等設施。
9、安裝和拆除大模板,吊車司機與安裝人員應經常檢查索具,密切配合,做到穩起、穩落、穩就位,防止大模板大幅度擺動,碰撞其他物體,造成倒塌。
10、拆除工程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上級部門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措施。
11、拆除建築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12、除建築物一般不能採用推倒辦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採用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砍切牆根的深度不能超過牆厚的三分之一,牆的厚度小於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
b)為防止牆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
c)建築物推倒前,應該發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後,才能進行。
13、架子上不能集中堆放模板或其他材料,防止架子坍塌。
2. 建築工程施工單位常用法律有哪些,司法解釋有哪些
建築工程施工單位常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包括:
第一部分:國家法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
第二部分 規范性文件
關於頒布《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號
關於印發《建設領域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的通知 建法[2002]223號
關於印發《建築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和《建築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的通知 建質[2003]82號
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質[2003]107號
建設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意見建質[2004]47號
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建質[2004]59號
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04]148號
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
關於印發《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建質函[2004]189號
關於建立全國建築安全生產聯絡員制度和印發《全國建築安全生產聯絡員工作辦法》的通知 建辦質[2004]32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地食堂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5]94號
關於印發《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的通知 建質[2005]184號
建設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建質[2005]135號
關於印發《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辦[2005]89號
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質[2005]232號
3. 防止施工坍塌事故有哪些要求
(1)必須規范編制施工方案、制訂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各部門會審後經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審核並簽字。
(2)技術負責人必須劉。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並明確現場施工安全負責人。
(3)施工時由施工安全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監控,並加強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思必須及時處理和整改。
4. 國家對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是怎麼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0】111號)按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分為4個等級:事故等級 死亡 重傷 經濟損失(萬元)一般事故 1-2 1-9 100以上-1000以下較大事故 3-9 10-49 1000以上-5000以下重大事故 10-29 50-99 5000以上-1億以下特別重大事故 30以上 100以上 1億以上
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 建築工程安全施工條例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
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
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6. 如何預防建築施工中的坍塌事故
坍塌那要看是什麼施工部位,一般都是在基礎中,挖坑或者打樁
這個一般都有專項方案,我簡單說點我認為重要的
挖坑:1.按照方案進行挖坑,設置坡度
2.按照不同類型的基坑進行邊坡支護
3.設置觀察點,觀察位移情況
4.設置專職安全員進行巡查
5.對下基坑工人進行專項安全教育,知道什麼時候該跑
7. 建築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准》( JGJ /T429-2018)是強制性標准嗎
JGJ/T429-2018《建築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准》
這是我們國家的工程建設行業標准。從其標准代號「JGJ/T」看,本標准應屬推薦性標准。
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主辦的「國家工程建設標准化信息網」上看,在其對本標準的介紹中,其「強制性條文」內容為空。這也是一佐證:
8. 建築工地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常用法律法規、標准、規范清單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2002年11月1日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訂,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規(行政法規)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13日公布並施行);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規章
1、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28日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7月5日建設部令第128號發布並施行);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01年7月4日建設部令第91號發布並施行);
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第124號發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令第81號發布並施行);
6、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8月23日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並施行)。
(四)規范性文件
1、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91號);
2、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
3、關於印發《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的通知(建質[2009]254號);
4、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號);
5、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7]255號);
6、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質[2007]257號);
7、關於印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質[2008]75號);
8、關於印發《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76號);
9、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121號);
10、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號);
11、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04]148號);
12、關於頒布《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號);
13、關於做好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及相關工作的通知(建建發[2007]225號);
14、關於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07]190號);
15、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質[2004]59號);
16、《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5]232號);
17、關於印發《綠色施工導則》的通知(建質[2007]223號);
18、《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質[2004]75號);
19、關於印發《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辦[2005]89號);
20、關於印發《建築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和《建築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的通知(建質〔2003〕82號)。
(五)標准規范(部分)
1、《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2011);
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程》(GB50720-2011);
3、《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10055-2007);
4、《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
5、《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
6、《施工升降機》(GB/T10054-2005);
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
8、《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
9、《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10、《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10);
11、《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
12、《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准》(JGJ146-2013);
13、《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JGJ160-2008);
14、《建築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
15、《建築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6-2008);
16、《建築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80-2009);
17、《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
18、《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
19、《建築施工升降機安裝、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
20、《建築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安全技術規程》(JGJ231-2010);
21、《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程》(JGJ80-91);
22、《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23、《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程》(JGJ79-2012);
24、《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
25、《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准》(JGJ184-2009);
26、《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技術規范》(JGJ/T188-2009);
2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一部分總則》(GB6067.1-2010);
28、《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
29、《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2003);
30、《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2006);
31、《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JGJ160-2008);
32、《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JGJ/T189-2009)
9. 建築施工單位怎樣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我個人覺得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版理制度,關鍵是做權好責任制和制度的落實工作;
2、健全組織機構,各類人員配備齊全,尤其是專職安全員必須配備有證件有經驗的人員。
3、做好各類特殊工種的管理,特殊工種一般從事的都是比較危險的職業,所以管好他們你的安全工作就省心多了。
4、做好日常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抓安全不是專職安全員一個人的事,要做到人人都是安全員最好。
5、做好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
6、做好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維護保養等工作。
7、做好各類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發生事故能及時救援不至於事故擴大。
最後總結安全隱患的發生主要是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造成的,你把這三樣都控制了,就把事故預防了。呵呵,自己的一些觀點,見笑了,希望能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