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賠償
建築領域是安全事故多發領域,施工企業遇到安全事故特別是發生傷殘、死亡後果的事故後,如果處置不當,會引發上訪、停工等群體性事件,會嚴重影響施工順利進行。2010年7月1日,新的《侵權責任法》正式頒布實施,這將為處理建築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提供新的標准和依據。
根據本律師處理類似事故賠償案件的經驗,這類糾紛一般通過三種渠道解決,一是較為常見的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賠償數額協商解決,二是法院人身傷害賠償訴訟;三是勞動部門工傷認定仲裁。下面分別談下這三種渠道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一、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程序
建築事故大多發生在施工期間,因此從勞動法意義上講,也屬於工傷范疇,如果雙方具有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在建築領域一般是指工程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的工傷程序來要求單位賠償。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工傷的范圍包括: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但是,一般下列情況不屬於工傷,如: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的處理程序是首先由單位或者自行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獲得賠償的前提。認定工傷後應當評殘疾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這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如果單位不賠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請求,由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裁決雙方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入兩審終審的訴訟程序。
(三)工傷賠償標准,死亡賠償標准為: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傷殘根據工傷鑒定結果賠償標准為:1、一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二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三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四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5、五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6、六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7、七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8、八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9、九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10、十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人身傷害賠償訴訟程序
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建築領域內農民工、臨時用工等較為普遍。因此在發生建築事故後,也可以通過雇傭人身傷害賠償程序來處理。目前我國法律對人身傷害事故賠償作出規定的主要是《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對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這三部法律是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由於人身傷害賠償計算方式比較簡便,因此,在雙方協商過程中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計算出基礎賠償數額供雙方協商時參考,使雙方的協商有個基礎底線。根據被害人情況賠償費用計算方式是(一)輕傷害賠償項目,因就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二)傷害致殘賠償項目,除了上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還應就受害人殘疾後生活上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同時由於殘疾給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了精神損害,應當額外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致人死亡賠償項目,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搶救治療所付出的醫療費用以及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同時,由於被害人死亡給其家屬造成重大精神傷害,還需要額外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從目前法律來看,還是根據被害人戶籍有不同的賠償標准,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於同一次事故導致多人死亡,被害人戶籍不同的,可以按照相同數額給予賠償。各項賠償費用的計算方式是(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四)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七)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總額計算。(八)死亡補償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九)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十)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三、協商調解解決事故
這種方式是建築領域內常用的處理方式,即由施工單位和被害人家屬直接協商,達成賠償意向。根據律師經驗,一般這種方式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賠償數額要合理合法,由於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家屬情緒比較激動,因此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對此,施工企業應當及時咨詢律師,根據被害人情況以及上述工傷、傷害賠償標准計算出一個合理的數字作為雙方協商的基礎,並說明這個數字的法律依據,或者建議被害人家屬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後再行協商,這樣就減輕了協商的難度;二是要簽訂書面賠償協議,為了防止被害人家屬反悔,因此最好是草擬書面賠償協議,約定領款人、領款人與被害人關系、數額、支付時間和方式、付款方式等,關鍵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約定清楚一次性賠償包括的費用項目,否則約定不明被害人還有重新起訴的權利。
B. 建築工地工傷死亡賠償標准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2)建築施工身亡賠償擴展閱讀
關於喪葬費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