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保險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法》第9l條第1款第l項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
1.意外傷害險意外傷害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遞遭遇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殘痰或死亡對,保險人依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建築法》第4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監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建築工程一切險及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築工程一切險及安裝工程一切險是以建築或安裝工程中的各種財產和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兩類保險的特殊性在於保險公司可以在一份保單內對所有參加該項工程的有關各方都給予所需要的保障,換言之,即在工程進行期間,對這項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之一。建築工程一切險一般都同時承保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即指在該工程的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入負責的工地上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疾病、財產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因此所支出的費用。
3. 職業責任險職業責任險是指承保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疏忽、過失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工程建設標的額巨大、風險因素多,建築事故造成損害往往數額巨大,而責任主體的償付能力相對有限,這就有必要藉助保險來轉移職業責任風險。在工程建設領域,這類保險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尤為重要。
4.信用保險信用保險是以在商品賒銷和信用放款中的債務人的信用作為保險標的,在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而使債權人遭致損失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信用保險是隨著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普遍化以及道德風險的頻繁而產生的,在工程建設領域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
Ⅱ 一個《建築工程保險合同》里,應注意哪些問題
保險合同太專業,因此保險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投保人對此沒有選擇的餘地,只是填上一些基本數據就行了.因此對於投保人來講,根本就沒有什麼要注意的問題.如果你對所建工程管理規范,防範了風險,也就不必投保了.
Ⅲ 建築工程保證保險條款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回,包括道路、水壩答、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建築工程第三方責任險」是對因實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財產(本工程除外)的損失或損害,或人員(業主和承包人雇員除外)的死亡或傷殘所負責任進行的保險。
目前在我國還沒有明確規定由誰購買保險的規定。可由發包方與施工方協商。一般情況下,「建築工程一切險」由發包方投保;「建築工程第三方責任險」由施工方投保。
工程保險險種包括:建築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科技工程保險。
一、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2、是工程承包人,即負責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的單位,它又可以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3、是技術顧問,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顧問等。
二、安裝工程保險有如下特點:
1、以安裝項目為主要承保對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屬建築項目。
2、安裝工程的風險分布具有明顯的階段性。
3、承保風險主要是人為風險,並顯具技術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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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合同是屬於( )合同
A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合同是屬於財產保險合同
Ⅳ 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生效問題
該保險合同於( 2008年4月3日零時 )生效。
Ⅵ 建設工程保險合同有哪些特點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其特點是:
1.不同利益的當事人,在同一經濟事務中發生一定的關系;
2.合同當事人在一定的合同事務中,有各自不同的允諾;
3.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見;
4.合同的締結受一定的社會制度、法律、政策的約束,合同訂立的內容必須合法,為法律所承認;
5.合同的訂立一般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合同由於有法律強制性,因此十分講究措詞的准確性和鮮明性,不容有絲毫的含糊。
Ⅶ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保險包含哪些內容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保險包含哪些內容「財險、人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