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應由誰來負責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由施工單位負責。
實行施工總承包時,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單位負責,並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同時應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責任和義務。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理。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並應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同時應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⑵ 建築工程師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什麼負責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責任人為工程項目經理。
⑶ 建築工地消防安全責任制
消防安全責任制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工地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吉林省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針對施工進程的特點、採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除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本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建設工程
依據消防法條文釋義修改,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施工工地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各種建築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施工工地現場工作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築物;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發生器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辦公生活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為施工工地現場工作人員提供辦公、生活、住宿等臨時性活動的區域。
施工作業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具體施工作業的活動區域
倉庫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於集中儲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區域。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一般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時明確雙方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應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施工工地各責任單位應在編制生產計劃時,落實防火措施,並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預算。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宜參保火災公共責任險。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1)施工現場平面圖,並標明各臨時建築物的使用性質;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3) 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4)施工進度計劃;
5)防火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6)消防器材和滅火設備布置平面圖;
7)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8)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4.2 建設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明確一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施工單位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施工工地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
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應明確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並明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負責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組織制訂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將檢查情況匯總並逐級上報。
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制度。
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並嚴格履行動用明火的審批手續。
人員消防安全職責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按照消防責任人應對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工地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的崗位職責,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並在工地入口處設置消防組織架構圖,明確人員及聯系方式。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工程實施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申報:
1)高度超過50 m的建築工程;
2)單幢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公共建築工程或商場部分面積大於10000㎡的商住樓建築工程;
3)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甲乙類廠房、裝置、儲罐和總投資超過1億元的其他工業廠房(不含土地費用,下同);
4)佔地面積大於1500㎡甲乙類倉庫和佔地面積大於12000㎡的丙類倉庫、物流中心;
5)軌道交通、隧道、大橋、碼頭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氣站及加油加氣合建站;
7)佔地面積大於10公頃的總體工程;
8)經消防性能化設計或評估的特殊工程;
9)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的其他工程。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掌握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情況,保障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2)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符合本工程實際的滅火預案;
3)在編制施工生產計劃的同時,落實防火措施,並為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
4)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組織制定符合工程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4.4.5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針對工程特點,擬定施工工程消防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確定防火重點部位,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消防資格,確定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組建分包單位義務消防隊;
3)組織施工工地人員和分包隊伍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有計劃地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滅火演練;
4)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好施工工地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負責維修保養工作;
5)開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對火災事故隱患的整改;
6)負責對明火作業的管理,嚴格落實三級動火制度,檢查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7)負責對分包隊伍的防火管理;
8)負責做好防火基礎資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文檔;
9)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6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負責對分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管理,自覺遵守施工工地的各項消防安全規定;
2)服從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各項消防安全要求,並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分包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對防火重點部位進行每日巡查;
4)對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無遮擋,特殊工種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等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防火檢查。
工程監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能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5 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
一般規定
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應當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
施工現場各區域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l)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應設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
2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應分別存放,做到一物一庫,且設置在施工作業區、生活辦公區25m之外。
3 施工工地宜設有消防車通道,寬度不得小於4米,保證臨警時消防車能停靠施救。
4 建築物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應當落實臨時水源,設置高層臨時供水管網和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電源應單獨設置。
5 在建工程禁止作為施工和其他人員的住宿場所使用。
6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電源線必須分開設置,並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
7 施工工地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
8 施工工地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8kg滅火器每組不少於兩具,並應設置在醒目和便於取用的地方。
9 在施工工地建築內及建築物屋頂上製作防水層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並有專人看護。
10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燒。施工剩餘的油漆、稀料應集中存放在安全地點。
11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內禁止隨處吸煙。除倉庫區外,每區可以設置一個吸煙區,煙蒂應當丟入有水的煙缸內。
12 在施工工地的辦公生活區、施工作業區、倉庫區等具有火災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識。
辦公生活區防火安全
1 施工工地生活區內搭建廚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間不得與辦公、住宿混合,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選擇安全地點獨立搭建,層數不得超過2層,並落實專人負責用火、用電、用氣。
2 搭建的臨時辦公場所和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且不宜超過2層,禁止搭建木板房。
3 不得在在建工程內搭建辦公場所和臨時住宿點。如果確有困難時,在建工程內設置的辦公場所和臨時住宿,應與施工作業區之間採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並設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
4 高壓動力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築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5.2.5 搭建的臨時建築與現有建築的防火安全距離,應滿足現行防火規范的要求。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築物,每組不應超過10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米。
5.2.6 臨時建築物內宿舍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平方米超過20人的,應當設置兩個安全出人口;臨時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質材料封堵。
5.2.7 臨時宿舍位於兩個樓梯之間的房間,房門至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25m;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房門至最近的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12m。
5.2.8 臨時宿舍內應確保規范用電,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和亂拉亂接電線,應在每間宿舍採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
5.2.9 臨時生活區內的辦公、宿舍用房每100平方米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小於3A的滅火器。
5.3 施工作業區防火安全
5.3.1 施工工地動少作業區應執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和嚴格落實「一點一證一監護」的動火措施。
5.3.2 作業人員動用明火前,應當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並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5.3.3 高層建築的主體結構內動用明火進行焊割作業前,應當將供水系統安裝至明火作業層,並確保正常取水。
5.3.4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1)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2)在動用明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3)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的;
4)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者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構成威脅;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連或鄰近建(構)築物安全的;
9)有壓力或密閉的的管道、容器,現場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的;
10) 按有關規定禁止動用明火的。
5.3.5 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並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5.3.6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在儲存和使用中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同置一車或同存一庫,氣瓶應有防震圈、防護帽,使用時配備完好的表具和氣管,存放或使用時不準卧放。
2)兩者的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距明火處不應小於10m。
5.3.7 使用有機溶劑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氣體產生的施工工地,應當通風良好。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工地,應當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後方能施工。
5.3.8 施工工地木操作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禁止將切割機等存放在木工間內。
5.3.9 施工工地架設臨時線路和電器設備的安裝、維修等作業必須由電工進行,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
5.3.10 施工工地不準私接亂拉臨時線,不準架設裸導線,不準直接用導電材料綁扎在金屬支架上,不準用銅絲或其他金屬材料替代保險絲。
5.3.11 施工工地使用的大功率鎬燈(太陽燈),整流器必須加裝防護罩,安放部位安全牢靠,避免與易燃物直接接觸。禁止使用燈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5.3.12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電爐、煤油爐和熱得快等。嚴格控制非生產使用電加熱器。
5.3.13 施工工地應確保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對防火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5.3.14 大型公用建築商業內裝修時,應設專業安全員管理巡視,封閉管理,與裝修層連同部分管道井用不燃材料封閉,並設有專用安全疏散通道。
5.3.15 施工工地必須使用阻燃安全網。
5.3.16 對於建築外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溫材料進場後,應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採用不燃材料完全覆蓋。
2)需要採取防火構造措施的外保溫材料,其防火隔離帶的施工應與保溫材料的施工同步進行。
3)可燃、難燃保溫材料的施工應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並宜做到邊固定保溫材料邊塗抹防護層。未塗抹防護層的外保溫材料高度不應超過3層。
4)幕牆的支撐構件和空調機等設施的支撐構件,其電焊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鋪設前進行。確需在保溫材料鋪設後進行的,應在電焊部位的周圍及底部鋪設防火毯等防火保護措施。
5)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溫材料上進行防水材料的熱熔、熱粘結法施工。
6)施工用照明等高溫設備靠近可燃保溫材料時,應採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
7)聚氨酯等保溫材料進行現場發泡作業時,應避開高溫環境。施工工藝、工具及服裝等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8)施工現場應設置室內外臨時消火栓系統,並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9)外保溫工程施工作業工位應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5.3.17 對於建築外保溫系統的日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外牆和屋頂相貼鄰的豎井、凹槽、平台等,不應堆放可燃物。
2)火源、熱源等火災危險源與外牆、屋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應加強對火源、熱源的管理。
3)不宜在採用外保溫材料的牆面和屋頂上進行焊接、鑽孔等施工作業。確需施工作業的,應採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並應在施工完成後,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
4)電氣線路不應穿過可燃外保溫材料。確需穿過時,應採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5.4 倉庫區防火安全
5.4.1 在建工程內禁止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
5.4.2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工地,應當選擇安全合適的地點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5.4.3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過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可以設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應當採取分隔措施,與其它部位進行防火分隔並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
5.4.4 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5.4.5 臨時油漆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等每30平方米應配置兩具滅火級別不小於4B的滅火器。
6火災隱患整改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工地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責任人為火災隱患整改第一責任人,提供人員、場地、資金等資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人員、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逐級上報至消防安全責任人。未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個人或部門,施工單位應根據相關獎懲措施對責任人進行懲罰。
6.1.2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應當在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
6.1.3 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採取確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災發生的措施。
6.2 整改措施
6.2.1 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消防責任人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並做好記錄: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功率電熱器具的;
3)違反規定在施工工地吸煙、亂扔煙頭、火源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5)不按照施工工藝流程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的;
6)佔用消防安全通道的。
6.2.2 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立即進行整改,並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
6.3 火災隱患預防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根據火災隱患原因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提交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類隱患的再發生。
7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7.1 一般規定
7.1.1 施工工地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等必須持證上崗。
7.1.2 施工現場可以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宣傳板報、設置消防角、消防專欄等多種形式因地制宜地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做好記錄。
7.1.3 施工工地應當對防火重點崗位的工人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7.1.4 消防培訓程序、培訓內容應考慮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需求。
7.2 培訓內容
7.2.1 施工工地進行的消防安全培訓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工地的火災危險性和重點防火部位及保護措施;
3)基本消防設施(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熟悉本工地的滅火預案。
7.2.2 施工工地的培訓人員范圍:
1)消防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
2)工地防火重點崗位人員;
3)消防設施的工程維修人員;
4)特殊工種崗位人員。
8 滅火和應急預案
8.1 一般規定
8.1.1 施工工地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演練,以減少火災危害。
8.1.2 滅火和疏散預案應包括組織機構、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8.1.3 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8.1.4 演練前應通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防止發生意外混亂;演練結束,應總結問題,做好記錄,針對存在的問題,修訂預案內容。
8.2 具體內容
8.2.1 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機構應包括下列組織:
1)指揮員:公安消防隊到達之前指揮滅火和應急疏散工作;
2)滅火行動組: 按照預案要求,及時到達現場撲救火災;
3)通信聯絡組:報告火警,迎接消防車輛,與相關部門聯絡,傳達指揮員命令;
4)疏散引導組:維護火場秩序,引導工人疏散;
5)安全防護救護組:救護受傷人員,准備必要的醫葯用品;
6)其它必要的組織。
8.2.2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要點:發現火警,通知附近工人撤離,立即向「119」報火警;同時,向工地各級消防安全主管報告。
8.2.3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要點:迅速從疏散樓梯有序疏散:盡量不要利用電梯疏散。
8.2.4 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要點:火場指揮員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材迅速撲救,視火勢蔓延的范圍,就近利用水源,協助消防人員做好撲救火災工作。
8.2.5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的程序措施要點:按預定通信聯絡方式,保證通信聯絡暢通。准備必要的醫葯用品,進行必要的救護,並及時通知醫護人員救護傷員。
8.2.6 善後處置程序要點:火災撲滅後,尋找可能被困人員,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調查。
9 火災事故處理
9.0.1 施工工地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警,並按照滅火和疏散預案,迅速組織疏散人員搶救物資,撲救火災。
9.0.2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
9.0.3 火災撲滅後,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
9.0.4 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9.0.5 火災發生後,應當對事故發生因素進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整改對策,對有關責任者應當進行追查處理,教育全體工人。
10 法律責任
10.0.1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的行為,有關單位應當立即改正。
10.0.2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應當在整改後,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整改情況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名。
10.0.3 違反本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⑷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什麼負責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⑸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有誰負責
現場施工有施工單位負責,就是項目總承包方。消防和甲方監管。
⑹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內容
一、工棚或臨時宿舍(以下簡稱宿舍)的規劃和修建,必須符合防火和衛生的要求。
(1)臨時宿舍應當盡可能建設在離開修建的建築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區,離開森林區應在一千公尺以上,並且不得修建在高壓線路通過的地方。臨時宿舍的使用期限較長或在使用期間正值雨季的,不得修建在低窪潮濕的地帶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沒的地帶。
(2)在獨立場地上修建成批的臨時宿舍,應當分組布置,每組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距離,在城市中不得小於十公尺,在農村中不得小於十五公尺;幢與幢之間的防火距離,在城市中不得小於五公尺,在農村中不得小於七公尺。
(3)廚房、鍋爐房、變電室與臨時宿舍之間的防火距離,不得小於十到十五公尺。
(4)為儲存大量的易燃物品、油料、炸葯等所修建的臨時倉庫,其與永久工程或臨時宿舍區之間的防火距離,應當在一千公尺以上。
(5)臨時宿舍區應當修建簡易道路。
(6)應當劃定廁所、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點。
二、臨時宿舍的修建,不論採用哪一種建築結構,都應當注意防火要求。
(1)天棚高度,一般不應當低於二點五公尺。
(2)每個集體宿舍的居住人數,最好不超過一百人,並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個可以直接出入的門口,門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門扇必須向外開。
(3)採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構件與煙囪應當有一定的距離,在煙囪上口必須備有防火罩,以防止火星飛揚。
(4)採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外牆和間牆,應當盡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漿。
(5)建築物的四周和道路兩側,應當修建排水明溝。
(6)照明電線應當有良好的絕緣,並且盡可能採用拉線開關。如果採用油燈、蠟燭等明火照明,應當規定固定位置,周圍加以防護,並且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
三、為了確保安全,根根各地條件,應當設置一些消防設施和工具,如簡易儲水池、消火栓、砂袋、水桶、手動水泵、滅火器等,進行定期檢查和消防演習。
四、修建臨時宿舍要有規劃和簡要設計,並且應當經過公司總工室的審核批准,方可施工。
五、臨時宿舍使用期間,設專門機構和群眾性的消防、負責日常的維護修繕工作,並且應當經常發動職工開展防火運動。
六、供臨時使用的店鋪、食堂、電視室等臨時建築物的防火設施,也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
一、施工現場防火設施的配備與要求
1.施工現場出入口旁邊明顯位置應設置1-2組的滅火器,每組不少於4瓶、消防桶、消防鍬、消防鉤、消防斧和砂箱。消防工具架必須漆成紅色,乾粉滅火器應購買ABC型產品。
2.施工現場車輛出入通行道路,寬度不小於3.5m。
3.施工現場必須敷設好消防管線、干管直徑不小於100mm,支管不小於65mm,還要根據現場暫設情況合理設置消火栓。消火栓處設明顯標志,夜間用紅燈顯示。
4.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料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50m。
5.採用低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低於0.1Mpa;採用高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2支水槍。同時覆蓋堆料場內最遠最高處的要求,水槍充實水柱不小於13m。每支水槍的流量,不應小於每秒5升。
6.倉庫、料場內或民工宿舍前,應分組布置乾粉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鉤、消防鍬、消防斧等滅火工具,每組滅火器材之間的間距不應大於30m。
7.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m2配備兩個乾粉滅火器、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應備有積水桶(池)和專供消防用的消防桶、黃沙等器材設施。
8.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每25m2配置一個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不少於4個乾粉滅火器。
9.24m以上的高層建築,還應設置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臨時消防水箱不小於10m3的存水量,消防豎管,管徑不小於65mm,並隨樓層的升高,每隔一層設一個消火栓口,配備水龍帶,消防供水應保證水槍的充實水柱射到最高、最遠點。消防泵房應用非燃材料建造,設在安全位置,消防泵的專用電源線路應接在施工現場總斷路器上端,並設專人值班,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泵房門向外開,水箱補水口不少於2個。冬季要有防凍取暖設施。
二、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一)禁火區域劃分
1. 凡屬下列情況屬於一級動火:
① 禁火區域內;
② 貯存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及連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③ 各種受壓設備;
④ 危險性較大的高處焊割作業;
⑤ 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場所;
2.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①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②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二) 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方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
3.施工現場動火,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①一級動火作業,應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安全科審批後,方可動火作業。
②二級動火作業由工地生產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寫防火技術措施方案,報項目經理審批後,方可動火。
③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審批申請表,經工地安全員審批後,方可動火作業。
(三) 特殊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①進入裝飾、裝修階段,要設吸煙室或吸煙點。
②高層建築和地下施工現場,應備有通訊報警裝置,以便及時報告險情。
三、重點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易燃倉庫的防火要求:
1.易著火的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到地方,並設在下風口處。倉庫照明應安裝防爆燈具,室內通風要良好。
2.易燃材料的堆放應分垛堆放,木材、防水卷材、鋸末等,不得大於50m2,垛與垛之間應留3m寬的消防隔離道。
3.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與易燃堆垛間距,至少保持1m。
4.對貯存的易燃物,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並保持良好的通風。
5.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堆垛外緣不小於1.5m,不準亂接臨時電氣線路。
6.對倉庫或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
(二)電焊、氣割場所的防火要求
1.一般要求:
①氧氣瓶、乙炔瓶應分庫存放,兩者間的存放距離不小於2m。
②使用時兩瓶間距不小於5m,兩瓶距焊、割點不小於10m。
③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作業,必須執行「十不焊」規定:
a.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焊割作業;
b.動火作業未經審批不準焊割作業,審批後,不設看火人、不備滅火器材,不準作業;
c.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時,不準焊割;
d.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e.裝過各種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焊割。
f.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g.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h.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前,不準焊割。
i.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焊割。
j.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⑺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什麼部門負責
消防安全由公司質安部門監管,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具體由安全員執行
⑻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什麼單位負責
施工現場消防安來全由施工總承包單源位負責。
⑼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什麼單位負責
由施工單位負責。
法規依據: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裝修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分析:以上條文第三條明確指出,「建立施工現場消防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因此可知,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9)建築工程的消防安全由擴展閱讀:
案例:
唐山消防開展建築工地消防安全檢查,對施工單位提出明確要求
為遏制施工現場火災多發勢頭,嚴厲打擊在建工程消防違法行為,近日,唐山消防深入在建工程施工現場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檢查人員重點檢查了建築工地的用火、用電、用氣安全,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消防設計施工圖紙施工,工地是否配備滅火器材,宿舍、工棚的電線電纜敷設是否符合規定,施工現場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動火登記和消防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防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是否設有臨時消防通道並保持暢通等。
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對施工單位提出了明確要求:要認真按照消防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一定要按照消防規范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杜絕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工地管理人員要加大對工人的消防安全教育力度,加強消防安全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