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業選擇簡易徵收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建築業選擇簡易徵收符合條件的證明材:
1、企業適用簡易辦法徵收書面(列印)申請書(申請內容包括:生產上述貨物的原料及生產流程的詳細說明);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4、有關部門批准企業生產產品的資質證明或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
5、企業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徵收申請備案表》一式二份。
(1)建築業簡易計稅材料款擴展閱讀:
提交建築業選擇簡易徵收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時的注意事項:
1、企業提供的復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復印紙,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
2、復印件需字體清晰可辨,不得折疊,填報內容保證真實、可靠、完整,字跡工整,不得塗改;
3、如審核時發現填報內容不符將不予受理。
② 建築勞務公司給施工企業簡易計稅項目怎麼開具材料發票
建築企業給施工企業開發票簡易計稅,零星材料包含在工程款發票中。
③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幾種
建築業營改增一般納稅人,使用簡易徵收計稅辦法是在計算應納增值稅時,按照3%的「徵收率」交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④ 建築工程中老項目的簡易計稅方法稅率是多少
按照3%的「徵收率」交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回擇適用簡易計稅答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老項目范圍包括: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七部分建築服務第三條對以上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
(4)建築業簡易計稅材料款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范圍。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七部分建築服務對以上內容作了詳細規定。
⑤ 建築工程老項目簡易計稅方法稅率多少
建築工程老項目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的徵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⑥ 哪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專規定》屬規定,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三、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四、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⑦ 建築企業主營業務是施工,也銷售材料,能簡易計稅嗎
企業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銷售老項目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可以版適用一般權計稅方法計稅。這兩種計稅方法其賬務處理是基本一樣的,區別就是一般計稅方法稅率比簡易計稅方法高一點,但可以抵扣進項稅;簡易計稅方法雖然比一般計稅方法低一點,但不能抵扣進項稅。企業收到貨款或服務款,其分錄: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繳稅費-應交增稅-銷項稅額。
⑧ 建築業勞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的情況有哪些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回方法計稅。
以清包答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⑨ 營改增後建築公司收到甲方材料款應該如何做賬
營改增以後,建築業的賬務處理有:
1.以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
2.為甲供(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
3.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⑩ 建築業營改增在5月1日實施後,簡易計稅方法是如何計算的
一、建築業營改增在5月1日實施後,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算方法是: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築業「營改增」後採用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稅,稅率仍然是3%,與「營改增」前一致。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二)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