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欠我工程款沒合同,有證人拿要回來嗎
可以要回來,但是前提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已經投入使用。在民事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及其精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發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也應予以支持。
B. 法律咨詢,工地上工傷,沒有合同和證人,怎麼確定勞動關系和賠償
你可以找挖掘機老闆和建築公司賠償。勞動關系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就最好能有個電話錄音,可以跟老闆通電話,說明時間、地點、人物,並讓他說出你是在他這工作的類似的話,或者有什麼工資條啊,工作證啊,工作服啊什麼的可以證明你在此工地上班的物證,要是能有工友的證明就更好了。其他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打電話咨詢律師或者法律援助部門。
C. 建築工程經濟糾紛只有合同沒有其它證據能立案嗎
最好能提供相關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 審判程序版
第十二章權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D. 建設工程糾紛無合同證據
證人、簡訊、報價單、施工圖紙、往來賬戶等證據都可以證明你們存在合同關系,可向法院起訴。
E. 工地施工完成後沒有合同,發生總款糾紛怎麼辦
自2010年以來,南京建鄴區法院受理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63件,建築工程領域的買賣合同糾紛46件、租賃合同糾紛78件。在這些建設工程領域的案件中,各地各級法院存在很大差異,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影響司法的權威性。
當前,隨著各地城市化建設的加速,建築工程領域的涉訴矛盾糾紛處於高位運行狀態,自2010年以來,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63件,建築工程領域的買賣合同糾紛46件、租賃合同糾紛78件。在這些建設工程領域的案件中,存在大量違法分包、轉包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情形,當發生建築材料、設備等買賣、租賃欠款糾紛時,對承擔付款義務的主體、責任分擔,以及表見代理如何認定等問題的處理,各地各級法院存在很大差異,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嚴重影響司法的權威性,亦不利於構建健康、穩定的建設市場交易秩序。
一、存在的問題及特點
1、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嚴重。在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普遍存在建設工程總承包方承包工程後,進行違法分包、轉包甚至層層分包、轉包的情況,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法律關系復雜,也是導致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的重要因素。在我院受理的涉及建設工程的187件糾紛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的有123件,約占所有建設工程類案件的2/3。為了規避法律、法規,有的當事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名稱進行規避處理,如《某項目勞務施工合同》、《某工程合作協議》等,還有的實際施工方與總承包人、合法分包人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僅加蓋公司的項目專用章、資料專用章,甚至加蓋虛假印章等情形,但是實質上均是對工程進行違法分包、轉包。
2、權利人索要欠款困難。實際施工方(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以轉(分)包人、承包人或者個人名義,對外簽訂建築材料、設備的買賣、租賃合同,而出賣方、出租方又怠於或疏於對合同主體的審查,當建設工程施工結束後,實際施工方採用躲避、惡意拖欠等方式拒付貨款或租賃款,而總包方以及上一級違法分包、轉包單位以合同上印章虛假、未加該單位印章等為由,以合同相對性進行抗辯拒絕付款,給債權人維護權益造成困難。
3、不同法院處理結果不一。對於賣方、出租方起訴要求給付欠款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判決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包工頭承擔付款責任;有的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判決在工地的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有的判決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並以違法分包、轉包方對工地未盡管理義務為由,判決其他違法分包、轉包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還有的判決違法分包、轉包方承擔清償責任,發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另外,對於權利人只起訴實際施工方,應否追加所有的違法分包、轉包方及發包方為被告,各地法院也意見不一。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驅使、監督不到位。在建築領域,建設單位通過合法途徑將工程總承包給有資質的建築公司,可這些建築公司出於經營成本以及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慮,在公司本身並沒有充足建築隊伍和機器設備的情況下,分包、轉包,甚至層層轉包、分包應運而生,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高價引進、低價轉出,從中賺取所謂的管理費,由於在實踐中缺乏有力的監督、懲罰措施不到位,使得這種亂象屢禁不止。
2、法律法規不完善、指引性文件或判例缺乏。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並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及結算方式進行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主要針對建設工程內部結算,對於施工方對外從事買賣、租賃等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尚無完善的權威性規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上級法院也缺乏處理類似糾紛的案例指引。
3、各級法院不同業務條線審判思維、裁判尺度不一。建設工程領域相關的材料買賣和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在一審中一般被作為傳統民事案件,如屬於自然人主體之訴,大多由基層法院民一庭或人民法庭審理,單位之間的訴訟,則作為商事案件由民二庭審理。但在二審階段,此類案件一般由受理建設工程案件或商事案件的專門庭室審理。對基層法院民一、法庭進行日常業務指導的主要由上級法院的民一庭負責,而民事和商事審判在審理思維、裁判尺度把握上有一定的差異,對法律規定和原則的理解與認識也不盡一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業務溝通和指導的質量。例如,部分基層法院以違法分包、轉包方對工地未盡管理義務為由,判令所有違法分包、轉包方對材料、設備等欠款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但二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僅要求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
三、應對措施與立法建議
1、加強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行政監督職責,對建設工程領域的違法分包、轉包現象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對於發生過違法分包、轉包的企業和個人,應記入企業或個人的信用檔案並進行公示,加大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於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危害性和法律後果,行政執法單位和司法機構應加大宣傳力度,並結合法院案件審理情況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企業發出司法建議,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規范建築市場秩序。
2、提高專業化審判水平。對於所有涉及建設工程的所有相關案件,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均可設立專門的業務庭進行專業化審理,二審法院對於此類上訴案件歸口管理,達到有效溝通、及時指導的效果。對於暫時無法設立專門業務庭室的法院,可先行成立審理此類糾紛的專業合議庭,上級法院也可定期對審理該類糾紛的法官進行業務培訓,從而增強對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的裁判能力。
3、完善立法,統一建設工程領域各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明確違法行為人的責任承擔。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制定相關實施意見,規范對該類糾紛的處理方式,統一法律適用和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以規范整個建築市場秩序、打擊違法分包和轉包現象為出發點,適當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當欠款糾紛發生時,各違法分包、轉包人應為其違法行為產生的一系列後果承擔相應責任,參照工程款結算的原則和規范,由法院判令買賣、租賃合同以外的總承包人、違法分包人、轉包人對欠款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發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否則,合法承包人或具有相應建築管理資質、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將工程進行違法分包、轉包,卻不履行相應的工地、工程上的管理義務,也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只是坐收漁利,這樣不利於保護正常的買賣、租賃市場交易秩序,也等於變相地鼓勵了非法的轉包行為。課題組成員:汪敏 張革聯 張士珍 高福罡 宋毅剛 謝洪玲
F. 合同糾紛,有證人證詞,無證據,法律生效嗎
只要合同主體合格,內容不違法,雙方在合同書上蓋章簽字確認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不需要證人證明。
G. 沒有合同的經濟糾紛該怎麼處理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H. 工地施工完成後沒有合同,發生總款糾紛怎麼辦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叄、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於是否一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I. 法律咨詢,工地上工傷,沒有合同和證人,怎麼確定勞動關系和賠償
建議走人身損害賠償的路線,因為工傷很難認定,依照僱傭關系來請求人身損害賠償,這樣的賠償金額也比一般的工傷高。找挖掘機老闆和建築公司都作為被告起訴。
希望能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