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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增值稅納稅地點

發布時間:2021-03-12 22:17:17

建築工程開增值稅發票需要多少個點

建築行業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是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項目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稅依3%的徵收率計稅外,其餘項目必須採取一般計稅辦法,按照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1)建築業增值稅納稅地點擴展閱讀:

1、《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2、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建築業發票》。代開發票時先征稅後開票,稅務機關按月匯總,如該納稅人未達到起征點可申請辦理退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業發票至少應該在勞務發生地所在縣以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或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

稅局代開建築業發票所需資料

1、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外出經營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7、付款方出具付款證明

8、外出經營證

9、已蓋印花稅章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10、中標通知書等

(所有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❷ 建築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財稅36號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建議貴公司在年底完工一並申報增值稅,按照你們確認的收入來。
謝謝,望採納!

❸ 建築業增值稅在注冊地交嗎

你指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抄業轉讓房地產時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嗎?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及納稅地點規定如下:
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合同等資料。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向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納稅人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的,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房地產等,可以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期限申報交納。
綜上,如果轉讓的房屋坐落地與其經營所在地不一致,納稅地點應該是房地產坐落地而不是企業注冊地!

❹ 建築業的稅點是多少

建築業的增值稅稅率是11%。建築業一般納稅人按照11%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小規模版納稅人按照權徵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

建築行業具體需要交以下稅費:

a、增值稅;

b、城市維護建設稅;

c、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d、印花稅;

e、企業所得稅;

f、房產稅;

g、個人所得稅;

h、土地使用稅等。

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4)建築業增值稅納稅地點擴展閱讀:

適用稅率:

a、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1%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

b、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計算繳納。適用稅率分別為7%(城區)、5%(郊區)、1%(農村)。

c、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稅額計算繳納。適用費率教育費附加為3%;地方教育附加2%。

❺ 建築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當收到預收款時,建築企業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而房地產企業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當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以及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過程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①建築企業提供了建築勞務,房地產企業發生轉讓開發產品的行為;

建築施工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收到了款項;

③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5)建築業增值稅納稅地點擴展閱讀

基於以上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法律依據,建築業增值稅納稅義務分兩種情況:

建築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收款的情況下,無論建築企業對工程是否動工,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建築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款的當天。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第一,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建築企業,按照「預收收款÷(1+11%)×2%或(預收收款—分包額)÷(1+11%)×2%」計算的增值稅預繳。

選擇簡易計征增值稅的建築企業,按照「預收收款÷(1+3%)×3%或(預收收款—分包額)÷(1+3%)×3%」計算的增值稅預繳。

第二,建築企業項目部再回到建築施工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施工企業)注冊地,通過建築企業自身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業主,然後申報增值稅。

❻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對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規定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❼ 營改增後建築業稅收歸屬地如何

營改增只收建築業稅收具體辦法: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建築業哪些可以免徵增值稅?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❽ 建築行業增值稅納稅地點

請參照以下規定辦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關於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規定,固定業戶原則是機構所在地,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局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是應稅行為發生地,如果在發生地沒有申報,再向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基本沿用營業稅的規定,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局申報納稅。

❾ 請問建築業的附加稅是在施工地預繳增值稅時繳納還是在機構所在地繳納附加稅。

附加稅是按實際交納的主稅同時交納,並不重復,比如施工企業在項目所在地按3%預繳增值稅,同時交納附加稅,回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按全部金額統一申報,但在申報表中有一欄「本期已交稅款」,也就是填寫在項目所在地已經預交的稅款,全部申報應納稅款減去項目所在地預交稅款後,才是在機構所在地實際交納的稅款,然後在機構所在地按照實際交納的稅款來計算附加稅。
如某一般納稅人施工企業機構所在地是甲地,而項目所在地是乙地,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項目預結算800萬元(含稅),按規定在項目所在地按3%的徵收率預交增值稅,然後會機構所在地申報。在項目所在地預交增值稅:
800÷(1+3%)×3%=23.30萬元,同時交納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23.30萬元×7%=1.63萬元
教育費附加:23.30萬元×3%=0.699萬元
地方教育費附加:23.30萬元=0.466萬元

回機構所在地申報:800÷(1+11%)×11%=79.28萬元,假設進項稅額為50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額:79.28-50=29.28萬元,由於在項目所在地已經預交23.30萬元,機構所在地應補交增值稅:29.28-23.30=5.98萬元
機構所在地應交納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5.98×7%=0.418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8×3%=0.1794萬元
地方教育費附加:5.98×2%=0.11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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