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安業勞務分包如何開具發票
總包方開一張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給分包方,並把自己的完稅憑證復印件提供給分包方一份.分包方還必須拿了分包合同和自己的地稅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和機構所在地地稅機關給出具的外出經營證明到工程所在地地稅機關開發票
到工程所在地申報時所需資料:
1.營業執照或(副本)復印件一份。
2.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一份。
3.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身份證一份。
5.公章。
6.門前稅局的完稅證復印件一份。
7.填寫一式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申請審批表》。
8.總包的發票復印件。
9.總包的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10.三聯《跨區經營項目登記表》。
如果結算款高於合同上的款數,還要工程結算單原件和復印件,原件要加蓋總包的公章。
將以上資料復印件、表單,加蓋公章,交到工程所在地所屬稅局,審核後開具發票(不開完稅證,已由分包代繳)。
給回二聯《跨區經營項目登記表》,將其中一聯再交回門前稅局,另一聯自存。
依據: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條例第十一條中取消了原「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新營業稅條例下,建築安裝業務總承包人對分包收入不再負有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而應該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不管總包方與分包方間關於稅金負擔問題如何約定,均改變不了分包方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性質,故分包單位應當向總包單位開具建築業發票。
Ⅱ 建築勞務分包的經營范圍能開建築服務工程服務的發票嗎
建築勞務分包的經營范圍,是可以開具建築服務工程服務的發票的。
Ⅲ 建築業勞務分包開哪種發票
這類的處理各地不一,一般以當地答復為准
1,可以按分包業務處理,這類業務是由總包人統一繳納,你不用再繳納稅款(萬分之三印花稅),具體開具的票據和總包人聯系。
2,你如果有勞務派遣資質,那麼可以視同勞務派遣,按差額徵收稅款。
Ⅳ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發票開多少的稅率
企業的臨時用工所取得的報酬應當分別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費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如表:
勞務所得每次收入在1000元(含1000)的個稅稅率2%
勞務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
勞務所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的費用
勞務所得繳納的營業稅等稅費可以先在收入中扣除。
Ⅳ 建築總包分包如何開具發票
分包人向總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款時要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並完稅,總承包人向興建單位收取全額工程款時憑分包人開出的發票作為分包工程已完稅的依據進行抵減,余額征稅。稅務機關在開出全額發票時應在發票存根聯上註明分包工程開出發票金額和字軌號碼。
建築分包工程以分包工程收入額為營業額,由分包人納稅;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不論是總承包還是分包工程,統一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管。
(5)建築業勞務分包發票擴展閱讀
參照《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准》第五條,承包范圍: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一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二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築、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一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二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Ⅵ 建築業分包單位包工包料怎麼開增值稅發票
包工包料的工程也也建築工程業務的一種,都應該開具建築業發票的;建築業一般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有的地方還有地方教育費附加,如果有合同的話,還應該繳納印花稅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所以你們公司的這種混合行為只繳納營業稅就行了,給對方開地稅的發票,企業所得稅在地稅交。
(6)建築業勞務分包發票擴展閱讀
發票的開票規定有以下:
一、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准,並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4、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5、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
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7、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Ⅶ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開具什麼發票 您的回復是建築業發票或服務業發票 請問有相關條文規定嗎怎麼判斷兩者
當然是建築業發票。發票上面應有「工程款」字樣。
Ⅷ 勞務分包公司,建築業營改增後,提供開發票服務,該如何盈利如何操作如何納稅
一、專業分包管理
(一)影響分析
營改增後,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影響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如果分包商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不僅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而且分包成本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增加總包方的稅負。
此外,分包范圍內如包含大量材料,因材料進項稅抵扣率為17%,高於分包抵扣率11%。營改增後,總包應考慮此類分包價格的確定,雙方可分享分包中材料進項稅抵扣帶來的稅收紅利。
(二)管理建議
營改增後,專業分包商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針對此類專業分包商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1、修訂專業分包合同條款
建築企業規范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要求,堅持「先開票、後付款」原則。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分包商應提供發票的類型、適用稅率以及發票提供時間等,如:分包商必須在驗工計價確認後的一定時期內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方取得發票後,再向其撥付工程款項。
2、合理對專業分包進行拆分
專業分包包含材料、機械設備,如果專業分包的主要材料由總包方提供,總包方可以增加進項稅、降低附加稅而增加利潤,但加大了總包對材料用量的管控難度。
因此,是否對專業分包中的材料進行拆分,材料是否由總包自行采購,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比較和權衡。對於一些大型設備可以考慮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可以加大總包方進項稅抵扣,並且管理難度相對較小。
?案例說明:
①分包方采購材料款不含稅成本為1000萬元,取得17%增值稅專票,與總包方簽訂合同不含稅金額2000萬元,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票,附加稅費為12%。
總包方綜合成本:2000-2000*11%*12%=1973.6(萬元)
②接上例,總包方采購材料設備不含稅成本1000萬元(與分包方采購的不含稅成本相同),取得17%增值稅專票;與分包方簽訂專業分包合同不含稅金額1000萬元,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票;附加稅費為12%。
總包方綜合成本:(1000-1000*17%*12%)+(1000-1000*11%*12%)=1966.4(萬元)
兩種方案對利潤的影響差額為7.2萬元(1973.6萬元-1966.4萬元),即不含稅價格*(17%-11%)*12%。因此,總包方是否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可綜合考慮管理難度並通過測算與權衡後再行選擇。
3、專業分包無法拆分
如分包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含量很高,總包方不能採用控制主要材料的形式進行分包,建議總包方考慮將材料抵扣稅率17%與分包成本抵扣率11%的差額對利潤的影響,在分包定價中考慮,適度降低專業分包成本,增加企業利潤。
二、勞務分包管理
(一)影響分析
營改增後,勞務分包商屬於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建築企業,勞務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直接影響總包方的分包成本。
營改增後,按凈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商仍不開具發票給總包方,總包方的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且不能實現差額計稅,增加總包方增值稅稅負。並且,因勞務分包成本沒有發票,分包成本不得在總包方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要求分包商開具發票給總包方,分包方可能要求總包方對其繳納的增值稅進行補償,此種方式與營業稅方式下相比,對總包方利潤沒有影響,只是由原來的稅費負擔變為分包成本的增加。
(二)管理建議
建築業營改增後,為加強勞務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1、修改勞務分包合同
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的勞務分包合同,分包價格條款部分是凈價(即不含稅價),且無提供發票類型合同條款。建築業營改增後,建議總包方修改合同條款,將分包價格條款改為含稅價格,列明分包價款和增值稅,增加要求勞務分包商提供增值稅發票條款。
2、與勞務分包商談判
建築業營改增後,勞務分包商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但勞務分包方因提供發票而多增加的稅收成本,會要求總包方為其承擔。建議總包方制定勞務分包談判策略,在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時,控制不含稅價格,在總包方選擇簡易計稅時,控制含稅價格。
3、總包充分抵扣
如果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可通過以下原則充分抵扣進項稅:
(1)加強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堅持「先開票、後付款」的原則,在分包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確保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時抵扣進項稅,減少資金佔用。
(2)對於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勞務分包商,總包方應與其協調,盡量採取純勞務分包模式,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勞務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機具及設備租賃服務等,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總包方的進項稅抵扣。
4、分包方清包工方式的選擇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即勞務分包在滿足上述要求時,可以選擇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務分包,總包方需考慮分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和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對於總包進項稅抵扣及相關附加稅的影響。可要求勞務分包方分不同計稅方法進行明細報價,總包方分別測算對應的影響,綜合考慮並與勞務分包方談判確定勞務分包方的計稅方法。
Ⅸ 您好老師!經營范圍里有 建築勞務分包 增值稅發票品目可以開 *建築服務*工程服務嗎
可以開
建築勞務分包業務屬於建築服務行業,不同於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服務。 因此勞務分包企業開具的發票編碼簡稱應該是「建築服務」,至於後面的具體 類別,首先了解一下建築服務的類別: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 服務、其他建築服務。這每一項都離不開人工,所以建築勞務分包不是建築服 務單獨的子行業,而是依附於這個子行業而存在的,工程服務可以有勞務、安 裝和修繕同樣可以有勞務,所以建築勞務分包是依附於建築的勞務服務,開票 可以開成「*建築服務*勞務費」、「*建築服務*工程款」、「*建築服務*工程 服務」、「*建築服務*人工費」、「*建築服務*勞務款」都可以。
建築服務的大類: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