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企業工程收入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一: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回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答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2. 建築業預繳營業稅開局增值稅發票截止到什麼時候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營業稅的營業額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取。
(2)通過正列舉,規定一些項目的若干費用可扣除。如廣告公司付給媒體的廣告發布費可扣除,旅行社代遊客支付的門票、交通費等費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納稅人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4)納稅人取得的外匯收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
3. 建築業 營改增 什麼時候 預繳
國慶後,也就是2016年10月1日
4. 建築企業在做賬的什麼時候會用到預繳增值稅
答,營改增後建築企業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均要求預繳增值稅,但兩者設計存在較大區別,在抵減應交增值稅時間上,不宜混同。
一、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設計比較具體見下
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比較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5. 建築業預繳稅款後剩餘稅款何時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時即發生納稅義務,跨地區發生的建築服務在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即應到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預繳的稅款可以扣減。如果是提前開具發票的,開票即發生納稅義務。其次,如果是合同約定了付款時間的,在提供了建築服務的前提下,按合同約定付款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的,在建築服務完成時發生納稅義務。
6. 建築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當收到預收款時,建築企業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而房地產企業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當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以及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過程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①建築企業提供了建築勞務,房地產企業發生轉讓開發產品的行為;
②建築施工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收到了款項;
③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6)建築業預繳的時間擴展閱讀
基於以上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法律依據,建築業增值稅納稅義務分兩種情況:
建築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收款的情況下,無論建築企業對工程是否動工,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建築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款的當天。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第一,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建築企業,按照「預收收款÷(1+11%)×2%或(預收收款—分包額)÷(1+11%)×2%」計算的增值稅預繳。
選擇簡易計征增值稅的建築企業,按照「預收收款÷(1+3%)×3%或(預收收款—分包額)÷(1+3%)×3%」計算的增值稅預繳。
第二,建築企業項目部再回到建築施工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施工企業)注冊地,通過建築企業自身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業主,然後申報增值稅。
7. 到外市縣經營建築服務應於什麼時間預繳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納稅義務確定的時間,請依照該規定判斷是否確定了納稅義務,並於次月申報期之內在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繳。
8. 一般納稅人跨區提供建築服務應在什麼期限內預繳稅款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9. 建築業外地預繳,沒有預繳怎麼辦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提版供建築服權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說明: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沒有預繳的話要及時去補繳國家稅務局網站
10. 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納稅時間如何確定
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納稅時間是根據徵收方式確定的,主要徵收方式有兩種:
1、查賬徵收,納稅時間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核定徵收。實行按月或者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