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應對建築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的檢查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提高對建築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危害性的認識,加強組織,落實責任,精心安排,認真部署。
(二)全面檢查,從嚴執法。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嚴格依照《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進行處理。在自查自糾階段,企業發現問題,並積極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責任;對於自查自糾不積極,或發現問題後拒不整改的,要嚴厲處罰。在全面檢查階段,對所有在建的建築工程項目,實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點抽查,對發現的問題,逐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電視電話會後新開工的項目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三)形成合力,務求實效。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統籌市場准入、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合同備案、質量安全、行政執法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力量,建立綜合執法機制。要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法律法規教育,充分運用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增強自覺抵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意識。
(四)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建築市場監管誠信信息平台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對被查處的違法行為單位和人員,一律在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台和新聞媒體上公布,形成失信懲戒和社會監督機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向社會公布,對投訴舉報事項要逐一登記,認真查處。
2. 如何認定建築工程分包合法,如何認定建築工程分包違法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以下簡稱《認定查處法》)。一、違法發包:第四條本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如《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個人不符合企業資質的主體條件,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要將工程發包或分包給承包單位。因此,在本法中,為准確界定違法發包、以及轉包、掛靠、違法分包行為,將發包人把工程發包給個人或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做法均列為違法行為。另外,這里的建設單位也包括代建單位。第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二、掛靠第十條本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掛靠」是行業內約定俗成的通行名詞,與「掛靠」概念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資質」。鑒於「掛靠」行為在行業中已很廣泛且對其含義已約定俗成,本法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對「掛靠」進行了定義。本條第二款規定,只要是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即構成掛靠行為,至於有關單位或個人是否實際承接到工程,以及是否實際施工,都不予排除。第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三)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四)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3. 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向哪個部門舉報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建築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4. 建築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掛靠違法行為,企業和個人將受到哪些處罰
對認定有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給予罰款版、停業整頓、降權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書等相應行政處罰外,還要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2014〕118號)規定,採取限期不準參加招投標、重新核定企業資質、不得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等相應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得以整改代替處罰。
5. 工程違法分包怎麼認定
您好,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四種違法分包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兩種違法分包行為。《認定查處辦法》第九條總結並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規關於違法分包行為的規定,羅列了七種違法分包的具體情形: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對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羅列的四種違法分包的情形,在認定違法分包情形時,尤為值得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不是所有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行為都屬於違法分包行為,鋼結構工程除外。
第二、不是所有再分包行為都屬違法分包行為,只有將專業工程再分包或是勞務分包單位將勞務再分包的才屬於違法分包行為。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不屬於違法分包行為。
6.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是部門規章嗎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回(試行答)》的通知
建市[2014]11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建築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4日
是國家、地方政府執法部門查處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