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建築企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頒發管理工作規程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有關依據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7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質[2004]148號,2004年8月30日印發)
二、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和頒發
(一)建築施工企業按本規程第五條的要求,將申請材料報到企業注冊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應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⑴對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⑵對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⑷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之日起為受理。
(三)對於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抽查。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徵求鐵道、交通、水利等部門的意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應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作出准予頒發申請人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作出不予頒發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本須知第五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以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情況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延期手續。
(六)對申請延期的申請人審查合格或有效期滿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申請期限
已依法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於2005年1月13日前向省建設廳申請辦理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材料(括裡面為材料的具體要求):
⑴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樣式見附表);
⑵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⑶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⑷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⑸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⑹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⑺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⑻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復印件);
(10)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
(11)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要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2)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14)本企業上年度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明細表
其中,第2至第14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
(二)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㈡ 建築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本標准適用於用於公司所屬各水電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作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和《水電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和強調。
1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2 管理內容哈方法
2.1 管理原則
2.1.1 公司水電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2.1.2 公司實行以各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
2.1.3 公司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執行「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
2.1.4 建設單位必須牢固樹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譽、安全就是競爭力」的思想,認真貫徹「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2.2 安全管理目標
2.2.1 公司水電建設項目安全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努力實現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標」,杜絕下述重、特大事故:
a) 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b) 重大施工機械和設備損壞事故;
c) 重大火災事故;
d) 特大交通事故;
e) 重大跨塌事故;
f)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2.2.2 建設單位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目標,但不得低於本規定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要求。
2.2.3 建設單位應制定確保實現安全目標的方案和具體措施,對安全目標進行層層分解和控制管理。
2.3 安全管理職責
2.3.1 公司實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由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與各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責任書的內容依據各級安全生產目標和當年的安全工作重點確定。
2.3.2 公司各級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負全面責任。
2.3.3 公司的安全管理主要職責:
2.3.3.1 貫徹執行國家、行業、集團公司有關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3.3.2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其貫徹實施情況;
2.3.3.3 在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嚴格進行資格和業績審查,負責落實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確保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承包商簽訂合同;
2.3.3.4 審定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規劃,確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方針、目標、組織機構和保證措施;
2.3.3.5 制定水電工程建設年度安全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結果進行總結和評價;
2.3.3.6 組織或參加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安全大檢查,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
2.3.3.7 組織或參加水電工程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3.3.8 負責對建設單位安全管理績效進行考核和獎懲。
2.3.4 條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主要職責:
2.3.4.1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檢查監督施工承包商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的建立健全及有效運行;
2.3.4.2 制定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規劃,提出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方針、目標、標准、組織機構和保證措施;
2.3.4.3 負責組建工程項目安全委員會,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
2.3.4.4 制定工程項目年度安全目標和安全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3.4.5 負責向承包商提供符合水電工程安全工作規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礎條件;
2.3.4.6 監督施工承包商認真履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條款,進行安全文明施工監督檢查,協調解決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機械安全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2.3.4.7 組織或參加工程建設人身傷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對施工承包商在安全管理上不稱職的項目經理和安監機構負責人提出撤換要求;
2.3.4.8 負責建立工程建設安全檔案,進行事故統計、分析,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
2.3.4.9 負責對各參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
2.3.4.10 負責以公司和施工承包商的共同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水電工程項目保險,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費用。
2.3.5 公司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
2.3.5.1 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公司關於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2.3.5.2 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本單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2.3.5.3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嚴格按本規定的要求定期主持安全工作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重大問題,組織制定並確保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3.5.4 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2.3.5.5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有效實施,保證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和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2.3.5.6 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所明確的職責。
2.3.6 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單位和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2.3.7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各級單位、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分擔,並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2.4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2.4.1 公司所屬水電建設項目以及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其他項目,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
a) 同時有兩個以上施工企業在建設工地施工;
b) 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超過100人;
c) 項目工期超過180天。
2.4.2 建設單位負責召集成立安委會,並出任安委會主任。安委會副主任由監理單位出任,安委會其他成員由施工、設計等其他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員擔任。
安委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須在7天之內根據變化情況相應調整安委會成員。
2.4.3 安委會的基本任務:
2.4.3.1 動員和組織各參建單位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以及上級關於安全生產、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決定工程建設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4.3.2 討論通過建設單位制定的項目安全目標、安全工作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動員和組織參建單位落實;
2.4.3.3 通過並發布建設工地各參建單位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工作規定和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工作規定,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辦法,協調、解決參建單位相互之間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
安委會不替代各參建單位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2.4.4 項目安委會下設安全監督工作辦事機構,安監工作辦事機構由建設單位的安監室承擔,人員原則上由建設單位的專職安監人員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程師組成。
安全監督工作辦事機構向安委會負責。其主要任務是:
2.4.4.1 監督各參建單位執行安委會決議的情況;
2.4.4.2 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委會審定;
2.4.4.3 建立與各參建單位安全管理機構的安全信息網路聯系制度並組織安全網路正常活動。
2.4.5 公司與施工承包商簽訂的承發包合同中,應包含有關安全生產的條款,明確安全責任。
2.4.6 水電工程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由建設單位或項目安全委員會制定考核和獎懲具體規定,並嚴格執行。
2.4.6.1 公司與施工承包商簽訂承包合同時,應根據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確預留一定比例的工程價款作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證金;
2.4.6.2 預留比例亦適用於施工承包商與准入的外協隊伍之間構成承包關系時應預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
2.4.6.3 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應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里程碑計劃要求,按年度預留、考核及獎懲兌現;
2.4.6.4 水電工程項目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傷害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應按照合同中的有關規定或按公司及建設單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事故罰款數額的規定,扣罰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情況嚴重的,應終止承包合同的執行。
2.4.7 建設單位應建立發包工程和外協用工管理制度,規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及內容,明確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工程分包必須在合同允許的范圍內,禁止隨意轉包和層層分包。要加強外協隊伍的准入管理及上崗前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2.4.8 公司、建設單位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合同中應具體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商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並由公司、建設單位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合同中應明確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費暫定金額,在工程項目報價中單列,並明確其主要使用范圍。
2.4.9 公司、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施工承包商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a) 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最近3年的安全施工記錄;
b) 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素質應符合工程要求;
c) 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
d) 具有兩級機構的施工承包商應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設兼職安全員。
2.4.10 建設單位應承擔以下安全職責:
2.4.10.1 對施工承包商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條件;
2.4.10.2 開工前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對施工承包商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2.4.10.3 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或其他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建設單位應事先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要求施工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經建設單位審查合格後監督實施;
2.4.10.4 合同中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其他事宜。
2.4.11 建設單位對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2.5 安全監督
2.5.1 公司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執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各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除接受公司系統內部監督外,還應接受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2.5.2 建設單位應設立獨立的安全監察部門。經上級批准不設獨立安全監察部門的,必須配備專職的安全監督主管及安全專責人員。
2.5.3 安全環保部行使安全生產監督職能。公司安全環保部是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工作進行管理與指導。建設單位安全監察部門業務上受公司安全環保部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公司安全環保部的審查。建設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2.5.4 公司和建設單位安全環保部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
2.5.5 公司安全監察與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
2.5.5.1 負責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的宣傳、貫徹和監督落實;
2.5.5.2 監督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以及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貫徹執行;
2.5.5.3 組織或參加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或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並向主管領導報告;
2.5.5.4 參加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
2.5.5.5 組織公司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見並實施獎懲;
2.5.5.6 統一上報安全生產信息。
2.5.6 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2.5.6.1 負責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的宣傳、貫徹和監督落實;
2.5.6.2 組織制定水電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監督各參建單位及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以及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貫徹執行;
2.5.6.3 進入生產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或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並向主管領導報告;
2.5.6.4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負責建立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檔案;
2.5.6.5 組織項目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見並實施獎懲。
2.5.6.6 統一上報安全生產信息。
2.5.7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職權:
2.5.7.1 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等所屬區域檢查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或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2.5.7.2 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提取、查閱有關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照相、錄音、錄像等;
2.5.7.3 對事故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程、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2.6 規程制度
2.6.1 公司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定、規程和制度。建設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行業標准及集團公司和公司頒發的標准、規定、制度,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准化。
2.6.2 建設單位至少應編制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例會制度;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施工供、用電管理制度;施工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訓制度;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和獎懲制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制度。
建設單位各項規程制度應及時修訂,並報公司備案。
2.6.3 建設單位要根據施工規范和合同文件的規定,督促、檢查工程施工承包商認真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的措施,按規定審批後監督執行。
2.7 教育培訓
2.7.1 公司和建設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准以及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學習和培訓,教育每位從業人員了解和懂得依法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7.2 公司和建設單位新任命的各級領導人員,應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
各級領導人員參加的生產培訓,應有安全方面的課程內容。
2.7.3 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
2.7.3.1 公司對部門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建設單位正副職領導、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負責人,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考試;
2.7.3.2 建設單位對部門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2.7.4 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考試成績應記入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
2.7.5 公司及建設單位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成教材,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建設單位可運用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多媒體、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2.7.6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
2.8 例行工作
2.8.1 例行會議
2.8.1.1 安全工作會
公司每半年召開一次水電基建安全工作會議,總結水電建設施工情況和安全生產情況,布置下一階段安全工作。會議由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或其委託人主持,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建設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建設單位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2.8.1.2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
公司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監督例會,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主持,公司有關部門及人員和建設單位安監負責人參加。
建設單位每月應召一次安全網例會,由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的主要任務是:監督、檢查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找出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預防事故的對策。
2.8.1.3 水電工程項目安委會會議
水電工程項目安委會,應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後應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會議由安委會主任主持,公司安全管理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所有參建單位通告。
2.8.2 安全工作例會和安全監督網路專業例會應有完整的記錄,並立卷存檔。
2.8.3 安全檢查與評價
安全檢查可分為一般性檢查、階段性檢查、專項檢查以及定期安全大檢查等。
公司、建設單位除進行一般性檢查、階段性檢查和專項檢查以外,還應按以下要求進行定期安全大檢查:
2.8.3.1 公司每半年組織至少一次安全大檢查。
2.8.3.2 建設單位每季度組織至少一次安全大檢查。
安全大檢查的主要內容以查領導、查管理、查隱患、查反事故措施為主,同時應將環境保護、文明施工、消防及交通安全等內容納入檢查范圍。
公司、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應對所檢查單位和工程給予定性和量化評價,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應填寫「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送被檢單位領導簽收,限期整改並監督落實。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應採取臨時措施,並制定監測和整改措施計劃以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上級核備,分階段實施。
建設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的登記、整改、驗證程序。
2.8.4 公司、建設單位均應響應國家號召,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
2.8.5 安全月報和安全簡報
建設單位必須按集團公司和公司的有關規定,按時上報安全月報,並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並及時報公司有關部門,總結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
3 考核與獎懲
3.1 公司按照以責論處的原則,執行公司制定的《水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每年度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在安全工作中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
3.2 建設單位及項目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安全獎罰辦法,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做出成績的要給予獎勵,發生安全事故的要給以處罰。
3.3 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3.4 公司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建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取消當年參加有關評優、評先進活動或獲得其他榮譽稱號的資格。
3.5 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隱瞞不報,或歪曲、掩蓋事故真相的,一經查證落實,將按國家、上級主管單位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㈢ 建築業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3)建築業安全生產措施制度及操作規程493號擴展閱讀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策略:
1、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指標及控制體系。
2、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點煤礦治理瓦斯等重大隱患。
3、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嚴格企業安全生產業績考核。
4、嚴肅查處責任事故,防範懲治失職瀆職、官商勾結等腐敗現象。
5、完善監管體制,加快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安全生產是國家的一項長期基本國策,是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基本保證,也是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進一步實行改革開放的基本條件。
㈣ 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瓦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上下腳手架要走斜(通)道,不準站在磚牆上砌築、劃線、檢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掃牆面等工作。
2、砌磚使用的工具應放在穩妥的地方,斬磚應面向牆面,工作完畢後應將腳手架和磚牆上的碎磚,灰塵清掃干凈,防止掉落傷人。
3、山牆砌完後應立即安裝桁條或加臨時支撐,防止倒塌。
4、室內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屬支架,應設平穩、牢固,腳手板跨度不得大於2米,架上堆放材料不得過於集中,在同一跨度內得超過兩人操作。
5、不準在門窗、暖氣片、洗臉池等器物上搭設腳手架,陽台部位粉刷,外側必須掛設安全網,嚴禁踩踏腳手架的護身欄桿和陽台板上進行操作。
6、使用磨石機,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電源線不得使用破皮、老化的電線,金剛砂塊安裝必須牢固,經試運轉正常,方可正式操作。
木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模板支撐不得使用腐朽、扭裂的材料,頂撐要垂直,底端平整,並加墊木。
2、採用桁架支模應嚴格檢查,發現嚴重彎形,松動等應及時修復。
3、模板沒有固定前,不得進行上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桿支撐攀登上下。
4、支設獨立梁模應設臨時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梁底模上行走。
5、拆模板應經施工技術員同意,操作時應按順序,分段進行,完工前,不得留松動和懸掛的模板。拆下模板應及時運到指定地點集中堆入防止釘子扎腳。
6、刨料時應雙手操作、手指不低於料高的一半處,禁止手在料後推送,禁止在刨刀上回料。
7、遇節疤時,推料要減慢速度,禁止手近在節疤上推料。
8、換刀片應拉電閘斷電或摘掉皮帶。
鋼筋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製作場地平整,工作台要穩固,照明燈具必須加網罩。
2、展開盤園鋼筋要一頭卡牢,防止回彈,切斷時,先用腳踩緊斷切小於20厘米短鋼筋,應用鉗子夾牢,在端頭外要加擋板或用鐵絲網罩,防止斷頭傷人。
3、在高處、深坑綁扎鋼筋和安裝骨架。須搭設腳手架或用馬凳。
4、綁扎立柱、牆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操作,柱盤在4米以下,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起,柱筋在4米以上,應搭設工作台,柱樑骨架,應用臨時支撐拉牢,以防傾倒。
5、綁扎高層建築的圈樑、挑檐、外牆、邊柱鋼筋,應搭設外掛架或安全網。綁扎時系好安全帶。
6、張拉鋼筋時,兩端應設置防護擋板,沒有檔板時,應將卷揚機與冷拉方向成90度,並且用封閉導向滑輪,冷拉工域不準行人,預防鋼筋回彈傷人。
7、拉伸或放鬆鋼筋都應緩慢均勻,張拉後要加以防護,禁止壓重物或在上面行走。
8、切斷鋼筋時,手與刀口距離不得少於15厘米,切長鋼筋要專人扶住,切短鋼筋須用套管或鉗子夾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
9、兩人在高處搬運鋼筋時,用力要均勻,不易過猛,動作一致,防止摔跌傷人。
普通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挖掘土方,兩人操作間保持2—3米,並由上而下逐層挖掘,禁止採用掏洞的操作方法。
2、開挖溝槽、基坑等,應根據土質和挖掘深坡放坡,必要時設置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溝邊1米以外,並且高度不得超過1.5米。
3、吊運土方,繩索,滑輪、鉤子、籮筐等應完好牢固,起吊時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4、拆除固壁支撐應自上而下進行,填好一層,再拆一層,不得一層一次拆到頂。
5、使用蛙式打夯機,電源電纜必須完好無損,操作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夯打電源線。在坡地或鬆土處打夯,不得背著牽引打夯機。停止使用應拉閘斷電,始准搬運。
6、用手推車裝運物料,應注意平穩,掌握重心,不得猛跑和撒把溜放。前後車距在平地不得小於2米,,下坡不得少於10米。
7、從磚垛上取磚應由上而下階梯式拿取,禁止一碼拆到底或在下面掏取。整磚和半磚應分開傳送。
8、腳手架上放磚的高度不準超過三層側磚。
9、車輛未停穩,禁止上下和裝卸物料,所裝物料要墊好綁牢,開車廂板應站在側面。
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電工必須參加學習培訓,考試合格由建築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定期檢查、核驗,嚴禁他用。
3、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或斷電,並禁止帶電操作。
4、有人觸電,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乾粉滅火器或干砂滅火。
5、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相適應,禁止其它金屬線代替保險線。
6、施工現場夜間臨時照明線及燈具,高度應不低於3米。在潮濕和易觸電等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
7、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零保護,保護零線統一標志為綠/黃雙色線。
8、每台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電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電焊工必須參加培訓學習,考試合格由建築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電焊機必須接地或接零良好,其電源的裝拆應由電工進行。
3、電焊機要設單獨開關,一茁壯成長應放在防雨的電閘箱內,拉合時應戴手套側向操作。
4、雷雨天,應停止露天焊接。
5、氧氣瓶、氧氣表及焊接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6、氧氣瓶、乙炔瓶應有防震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或劇烈震動,並防止曝曬。
7、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發現回火應立即關閉開關。
8、操作工在電焊作業時,應穿絕緣鞋及戴皮手套,戴防護眼鏡。
9、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乙炔瓶氣閥關好,或切斷焊機電源,檢查操作地點,確認無著火危險,方准離開。
砼攪拌機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1、檢查材料規格與攪拌機性能是否相符,超過許可范圍不得使用。
2、工作前的檢查空車運轉,檢查攪拌筒或攪拌葉的轉向,各工作裝置的操作、制動等確認正常後方可運轉。
3、作業中注意安全事項
(1)進料時,嚴禁將手和頭伸入料斗與機架之間查看或探摸進料情況,運轉時不得用手或工具等伸入攪拌筒內扒料出料。
(2)料鬥上升是,嚴禁在其下方工作和穿行,料坑底部要設料斗墊枕,清理料坑時必須將斗與鏈條扣牢。
(3)必須先將攪拌機內原有砼全部卸出後才能添加新料。並應在運轉站進行加料(除反轉出料外),不得中途停機或滿負荷時啟動攪拌機。
4、作業後注意事項
(1)作業後應對攪拌機進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員如需進入筒內清洗,必須切斷電源,設專人在外監護,否則應卸熔斷器並將閘刀箱鎖好,方可進入。
(2)作業後,應將料斗降落基坑,如須升起則用鏈條扣牢。
起重人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操作工必須參加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後有建築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2、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棘輪、傳動輪等。作業中鋼絲繩在滾筒上至少保留三圈以上。作業時,不準有人跨越卷揚機的鋼絲繩,鋼絲繩不準順地拖。
3、操作時,嚴禁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且不準他人亂開機器。
4、工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停止操作待弄清情況後方可繼續操作。
5、作業中突然停電應立即拉開電閘,並將運送物料放下。
6、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掌握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做到信號准確、聲音宏亮清楚。
7、起吊物件應速度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低放,防止傾倒。
8、所有人員嚴禁在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9、作業人員要參加安全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才能上崗。
氣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操作工必須參加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後有建築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2、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3、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經有關部門檢測許可後,方可進行。
4、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5、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頭,不得採用紫銅製作。
6、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筒上放置物料,不準用手在浮筒上加壓或搖動。
7、乙炔發生器不得放置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不得存放同一處,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距離不少於10m,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8、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和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施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溢出,發生燃燒事故。
9、嚴禁在帶電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10、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品的容器或管道上割、焊時,應先清除干凈,並將所有的氣孔、口打開。
11、工作完畢,應將氣瓶的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乙炔浮筒提出時,頭部應避開浮筒上升方向,拔出後要卧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准許離開。
機電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機械操作,要束緊袖口,女工發辮要挽入帽內。
2、機械和動力機的幾座必須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設防護裝置。
3、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准使用。
4、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按規定接零保護,並設置單一開關;遇有零食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5、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行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轉中修理。
6、電氣、儀表、管道和設備試運行,應應嚴格安裝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擦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范圍內。
7、在架空線路線面工作,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 應將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不應小於下表規定:
輸電線路電壓 <1KV 1-20KV 35-110KV 154KV 220KV
允許與輸電線路最近距離(M) 1.5 2 4 5 6
8、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潮濕場所和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9、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並避免暴曬、碰撞;氧氣瓶嚴禁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石油液化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10、X光或γ射線探傷作業區,非操作人員不得進入。
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並進行定期體檢。
油漆玻璃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各類油漆和其它易燃、有毒材料,應存放在專用庫房內,不得與其它材料混放,會發性油料應裝入密封容器內,妥善保管。粘塗油漆的棉紗、破布、油紙等廢物,應手機存放在有蓋的金屬容器內及時處理。
2、庫房有通風良好,不準住人,應設置消防器材和「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
3、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配油料,應戴好防護用品。
4、刷外開窗油漆時,應先檢查外開窗是否牢固,必須將安全帶掛在安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落水管等應搭設腳手架或吊架,嚴禁酒後操作,油漆桶必須放置平穩,防止從高處墜落傷人。
5、裁割玻璃,影子啊制定場所進行,邊角料集中堆放,及時處理,搬運玻璃時應戴手套。
6、在高處放置玻璃時應將玻璃放置平穩,垂直下方禁止通行。
7、安裝外開窗玻璃和門窗配件時應系好安全帶,嚴禁酒後上崗操作。
塔吊操作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塔吊操作工必須才家學習,考試合格後有建築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2、安拆塔式起重機應由專門裝拆資質的單位來進行,且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裝拆作業上崗證,方可上崗操作。
3、塔機在頂升過程中應把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並固定旋轉機構。風力在四級以上,不得進行頂升作業。
4、有多塔吊同時作業,要保持各車操作距離,有有效的防碰撞裝置。
5、塔式起重機臨近高壓線應搭設防護架,並限制旋轉角度。
6、操作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變換動作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向零位,嚴禁急開急停,嚴禁限位器代替操作而停車。
7、如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應停止相應作業採取相應的措施,減免損失。
8、為保證塔機的安全作業,防止發生各項以外事故,塔吊在使用時力矩限位、幅度限位、高度限位、行走限位及吊鉤保險、捲筒保險等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並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9、捆綁吊裝作業時,不同種材料不得混合吊裝,繩索要捆綁牢靠,重心平穩,起吊要緩慢,不準斜吊。
10、起重機在地面、吊裝在高處作業的條件下,必須專門設置對講設備和信號指揮人員,確保司機能清晰准確的聽到和看到指揮信息。
11、作業必須遵守「十不弔」原則。
架子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架子工必須參加學習考試合格,有建築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架子工需定期體檢,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的人員不得上崗,安拆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方可上崗作業。
2、嚴禁ф48與ф51鋼管混用,鋼管扣件要有出場合格證,有嚴重銹蝕、彎曲、壓扁、裂紋的鋼管和有裂紋、變形、螺栓滑絲的扣減不得使用,鋼管上嚴禁打孔,新舊鋼管、扣件均應做防銹處理。
3、外架基礎要求平整、夯實、排水良好,底座、槽鋼、墊板均應准確放在定位線上,墊板長度不小於2跨,厚度不小於50mm,底架必須按規范設置縱、橫向掃地桿。
4、立桿縱距、橫距以及垂直度誤差分別不得超過設計值+50mm、+20mm、+100mm,立桿連接必須採用對接扣件進行連接,立桿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搭接時搭接長度不小於1m,應採用兩個旋轉扣件固定;立桿高度應超過施工層檐口1.5m。
5、立桿步距誤差按要求不超過+20mm。單根縱向水平桿兩端高度誤差不超過+20mm,同跨內不得超過+10mm;縱向水平桿應設在立桿內側,其長度不下於三跨;縱向水平桿連接宜採用對接或拉接,對接時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搭接長度不小於1m,應等距設置三各旋轉扣件。
6、橫向水平桿,主節點必須設置橫向水平桿,非主節點的橫向水平桿要按支撐腳手板需要等距設置,最大間距不應大於縱距的1/2;雙排架中,靠牆一端的外伸長度不應大於0.4Lb且≤500mm.
7、雙排架影子啊外側裡面整個長度和高度上連續設剪刀撐,剪刀撐斜桿與地面成450~600夾角之間,跨越5~7根立桿;剪刀撐接頭應採用搭接,搭接長度不應小於1m,接頭部位應採用三各旋轉扣件加固。
8、連牆件宜靠近主節點≤300mm處設置,必須採用可承受壓力和拉力的構造;鋼管腳手架宜採用剛性連牆件,24m以下也可以採用鋼筋和頂撐配合使用的連牆方式,連牆桿或拉筋呈水平布置,不得採用斜連接,嚴禁使用僅有拉筋的柔性連牆件。24m以上架體必須採用預埋剛性連牆件。
9、架體拆除時應按交底書從上到下的拆除順序,上層未拆完不準進行下層的拆除,拆除區域應設警戒線和警示標牌,應有專人監護,嚴禁其他人員進入拆除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