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跨省經營,是先在外地預繳稅款還是先在本單位開發票
一般納稅人企業的由企業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並憑借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進行抵繳。
『貳』 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延長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叄』 建築安裝外地經營個人所得稅怎麼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505號)第內一條、容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
建築安裝外地經營個人所得稅按照,工程所在地規定繳納。
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採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徵收其個人所得稅。
據此,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徵收提交回答個人所得稅。
『肆』 如何掌握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伍』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外出經營如何繳納所得稅
1、營改增屬於流轉稅范疇,此項改革與企業繳納所得稅無直接關系
2、營改增後內,建築容業企業與改革前相比主要區別在於收入需要進行價稅分離,可能所得稅確認的收入較改革前有所下降。
3、目前建築業外出經營可能會在施工地按照項目收入額預繳部分企業所得稅,但此部分稅款可以在企業匯算清繳時予以抵扣。
4、建築業企業應按照規定每季度按照會計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在第二年5月31日前進行上一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計算稅款時,建築企業按照公司整體經營收入減去成本支出計算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扣除季度預繳及在外地繳納的部分後,在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剩餘的企業所得稅。
『陸』 跨區經營建築企業若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應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來局關自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柒』 建築行業到外地營業辦理地稅需要什麼資料,有外地經營證
多備無患,准備齊全一點。外經證、公司的章、公司所有證件的復印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等)、建築合同。
『捌』 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外地經營可不可以不開外經證、不預交稅款,直接在機構所在地全額交稅
不可以的。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專規定的納稅義務屬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8)建築業外地經營稅務管理擴展閱讀:
納稅人跨縣(市、區)納稅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2、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玖』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跨省經營,是先在外地預繳稅款還是先在本單位開發票
根據《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第三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9)建築業外地經營稅務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未在外地預繳稅款的處罰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