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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

發布時間:2020-11-25 19:12:21

『壹』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是什麼

1.0.1為防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
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少
1.0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不同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
10.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臨時用房在施工現場建
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建築物,包括辦公用房、宿
舍、廚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庫房等
02臨時設施在施工現場建
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設施,包括圍牆、大門、
臨時道路、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作業棚、機具棚、貯水池及臨時給排水、供電、
用於撲救施工現場火災、引導施工人員安全
的各類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紿
消防應急照明、硫散指示標志、臨時疏散
通道施工現場
20.5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施工現場中供人員和設備實施
的場地1.0.1為防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
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少
1.0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不同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
10.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臨時用房在施工現場建
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建築物,包括辦公用房、宿
舍、廚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庫房等
02臨時設施在施工現場建
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設施,包括圍牆、大門、
臨時道路、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作業棚、機具棚、貯水池及臨時給排水、供電、
用於撲救施工現場火災、引導施工人員安全
的各類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紿
消防應急照明、硫散指示標志、臨時疏散
通道施工現場
20.5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施工現場中供人員和設備實施
的場地

『貳』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什麼單位負責

誰施工誰負責。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叄』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什麼負責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來負責的是施工方。消防工作是一項知識性、科學性、社會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密切相關。只有在全社會普及消防法規和消防科技知識,提高全民消防意識,增強全民防範與撲救能力,才能有效地預防和減少火災的危害。

『肆』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什麼單位負責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

『伍』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增強員工消防安全素質,提高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災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境內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內裝修等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北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依照本標准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工作人員每日應對施工現場進行防火巡查。
第七條 施工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臨時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是否完好有效;
(五)倉庫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八)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八條 施工現場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時清理;
(四)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九條 因施工需要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到場監護,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並且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進行動火作業;
(二)動火操作人員是否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並配備了滅火器具;
(四)電、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氣、氧氣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五)動火期間的滅火應急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 施工人員宿捨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區的消防安全要指定專人負責,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二)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否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四)是否制定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章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建立由施工人員參加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二條 施工人員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呼救並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人員應當於1min內形成滅火第一戰鬥力量,在第一時間內採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員利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器材滅火;
(二)施工現場看護人員應通過對講機等通訊設備通知施工單位值班人員後,參加滅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負責引導疏散。
第十三條 火災確認後,施工單位應當於3min內形成滅火第二戰鬥力量,及時採取如下措施:
(一)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預案要求通知預案涉及的人員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二)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四)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四章 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員應根據施工階段情況實時熟悉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疏散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配備相應的火場疏散逃生裝備、器材。
第十七條 火災發生時,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八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施工單位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第五章 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在明顯部位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志。
第二十二條 施工人員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施工期間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知道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自己的職責;
(四)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會引導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性標志。
第六章 達標驗收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驗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織驗收人員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
(二)查看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三)隨機設定起火點,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及撲救初起火災的情況;
(四)隨機抽查單位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五)檢查單位防火檔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記錄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達標: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或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沒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沒有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
(五)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准確率低於80%的。

『陸』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內容

一、工棚或臨時宿舍(以下簡稱宿舍)的規劃和修建,必須符合防火和衛生的要求。

(1)臨時宿舍應當盡可能建設在離開修建的建築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區,離開森林區應在一千公尺以上,並且不得修建在高壓線路通過的地方。臨時宿舍的使用期限較長或在使用期間正值雨季的,不得修建在低窪潮濕的地帶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沒的地帶。

(2)在獨立場地上修建成批的臨時宿舍,應當分組布置,每組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距離,在城市中不得小於十公尺,在農村中不得小於十五公尺;幢與幢之間的防火距離,在城市中不得小於五公尺,在農村中不得小於七公尺。

(3)廚房、鍋爐房、變電室與臨時宿舍之間的防火距離,不得小於十到十五公尺。

(4)為儲存大量的易燃物品、油料、炸葯等所修建的臨時倉庫,其與永久工程或臨時宿舍區之間的防火距離,應當在一千公尺以上。

(5)臨時宿舍區應當修建簡易道路。

(6)應當劃定廁所、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點。

二、臨時宿舍的修建,不論採用哪一種建築結構,都應當注意防火要求。

(1)天棚高度,一般不應當低於二點五公尺。

(2)每個集體宿舍的居住人數,最好不超過一百人,並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個可以直接出入的門口,門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門扇必須向外開。

(3)採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構件與煙囪應當有一定的距離,在煙囪上口必須備有防火罩,以防止火星飛揚。

(4)採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外牆和間牆,應當盡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漿。

(5)建築物的四周和道路兩側,應當修建排水明溝。

(6)照明電線應當有良好的絕緣,並且盡可能採用拉線開關。如果採用油燈、蠟燭等明火照明,應當規定固定位置,周圍加以防護,並且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

三、為了確保安全,根根各地條件,應當設置一些消防設施和工具,如簡易儲水池、消火栓、砂袋、水桶、手動水泵、滅火器等,進行定期檢查和消防演習。

四、修建臨時宿舍要有規劃和簡要設計,並且應當經過公司總工室的審核批准,方可施工。

五、臨時宿舍使用期間,設專門機構和群眾性的消防、負責日常的維護修繕工作,並且應當經常發動職工開展防火運動。

六、供臨時使用的店鋪、食堂、電視室等臨時建築物的防火設施,也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

一、施工現場防火設施的配備與要求

1.施工現場出入口旁邊明顯位置應設置1-2組的滅火器,每組不少於4瓶、消防桶、消防鍬、消防鉤、消防斧和砂箱。消防工具架必須漆成紅色,乾粉滅火器應購買ABC型產品。

2.施工現場車輛出入通行道路,寬度不小於3.5m。

3.施工現場必須敷設好消防管線、干管直徑不小於100mm,支管不小於65mm,還要根據現場暫設情況合理設置消火栓。消火栓處設明顯標志,夜間用紅燈顯示。

4.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料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50m。

5.採用低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低於0.1Mpa;採用高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2支水槍。同時覆蓋堆料場內最遠最高處的要求,水槍充實水柱不小於13m。每支水槍的流量,不應小於每秒5升。

6.倉庫、料場內或民工宿舍前,應分組布置乾粉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鉤、消防鍬、消防斧等滅火工具,每組滅火器材之間的間距不應大於30m。

7.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m2配備兩個乾粉滅火器、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應備有積水桶(池)和專供消防用的消防桶、黃沙等器材設施。

8.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每25m2配置一個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不少於4個乾粉滅火器。

9.24m以上的高層建築,還應設置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臨時消防水箱不小於10m3的存水量,消防豎管,管徑不小於65mm,並隨樓層的升高,每隔一層設一個消火栓口,配備水龍帶,消防供水應保證水槍的充實水柱射到最高、最遠點。消防泵房應用非燃材料建造,設在安全位置,消防泵的專用電源線路應接在施工現場總斷路器上端,並設專人值班,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泵房門向外開,水箱補水口不少於2個。冬季要有防凍取暖設施。

二、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一)禁火區域劃分

1. 凡屬下列情況屬於一級動火:

① 禁火區域內;

② 貯存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及連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③ 各種受壓設備;

④ 危險性較大的高處焊割作業;

⑤ 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場所;

2.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①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②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二) 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方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

3.施工現場動火,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①一級動火作業,應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安全科審批後,方可動火作業。

②二級動火作業由工地生產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寫防火技術措施方案,報項目經理審批後,方可動火。

③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審批申請表,經工地安全員審批後,方可動火作業。

(三) 特殊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①進入裝飾、裝修階段,要設吸煙室或吸煙點。

②高層建築和地下施工現場,應備有通訊報警裝置,以便及時報告險情。

三、重點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易燃倉庫的防火要求:

1.易著火的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到地方,並設在下風口處。倉庫照明應安裝防爆燈具,室內通風要良好。

2.易燃材料的堆放應分垛堆放,木材、防水卷材、鋸末等,不得大於50m2,垛與垛之間應留3m寬的消防隔離道。

3.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與易燃堆垛間距,至少保持1m。

4.對貯存的易燃物,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並保持良好的通風。

5.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堆垛外緣不小於1.5m,不準亂接臨時電氣線路。

6.對倉庫或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

(二)電焊、氣割場所的防火要求

1.一般要求:

①氧氣瓶、乙炔瓶應分庫存放,兩者間的存放距離不小於2m。

②使用時兩瓶間距不小於5m,兩瓶距焊、割點不小於10m。

③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作業,必須執行「十不焊」規定:

a.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焊割作業;

b.動火作業未經審批不準焊割作業,審批後,不設看火人、不備滅火器材,不準作業;

c.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時,不準焊割;

d.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e.裝過各種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焊割。

f.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g.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h.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前,不準焊割。

i.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焊割。

j.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柒』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什麼單位負責

由施工單位負責。

法規依據: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裝修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分析:以上條文第三條明確指出,「建立施工現場消防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因此可知,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7)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擴展閱讀:

案例:

唐山消防開展建築工地消防安全檢查,對施工單位提出明確要求

為遏制施工現場火災多發勢頭,嚴厲打擊在建工程消防違法行為,近日,唐山消防深入在建工程施工現場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檢查人員重點檢查了建築工地的用火、用電、用氣安全,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消防設計施工圖紙施工,工地是否配備滅火器材,宿舍、工棚的電線電纜敷設是否符合規定,施工現場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動火登記和消防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防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是否設有臨時消防通道並保持暢通等。

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對施工單位提出了明確要求:要認真按照消防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一定要按照消防規范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杜絕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工地管理人員要加大對工人的消防安全教育力度,加強消防安全巡查。

『捌』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誰負責

是由建築施工安全員負責的。

建築施工安全員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規、標准、和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等。

2、努力學習並且掌握各種安全生產業務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3、要經常深入基層,了解各單位施工和生產情況,指導協調基層專業人員的工作方法。深入現場檢查,監督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如果遇到有嚴重險情,有權暫停生產,報告領導處理。

4、參與對項目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服務。

5、參加安全檢查,負責記錄,總結和簽發事故隱患通知書等工作。

6、認真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並協助領導貫徹落實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安全措施,改進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

7、 協助並配合部門技術負責人,一起做好對新工人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8、當發現有違反安全施工行為或者安全隱患時可立即勒令停止作業並報告上級領導或部門。

(8)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擴展閱讀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玖』 施工現場安全防火要求

一、施工現場防火基本要求
1.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九項主要職責。
3.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人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並將培訓資料存人內業檔案中。
5.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並組織力量撲救。
6.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7.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搞好防火工作。
8.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於4具的滅火器,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指定專人經常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更新,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10.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1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3.5m,並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12.開工前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並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等。
13.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14.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證。用火前,要對易燃、可燃物清除,採取隔離等措施,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作業後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後方可離去。用火證當日有效,用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用火證手續。
15.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於5m,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於10m。建築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16.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庫房應採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防火措施,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配備滅火器材,指定防火負責人,確保施工安全。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烯料。
17.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8.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並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
19.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20.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准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舍內明火取暖。
21.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22.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卧床吸煙,房間內住20人以上必須設置不少於兩處的安全門;居住100人以上時,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
23.生活區的用電要符合防火規定。用火要經保衛部門審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定,用火點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停火時要將總開關關閉,經常檢查有無泄漏。
24.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根據不同等級執行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1天。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作業: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貯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3天。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二級動火作業: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7天。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

『拾』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應由誰來負責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由施工單位負責。

實行施工總承包時,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單位負責,並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同時應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責任和義務。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理。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並應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同時應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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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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