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最新版 是哪一年的呢
目前使用的防火規范為: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內建築:
1 9層及9層以下的容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
1.0.3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
1.0.3.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 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Ⅱ 求最新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最新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已把原來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版火規范》(權GB50045-95 2005年版)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合二為一,重新整合修訂。
新版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Ⅲ 最新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內和容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 月1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450號
Ⅳ 你好有最新版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嗎
最新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是2014年的,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Ⅳ 最新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是哪一年的
最新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是2014年的,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Ⅵ 新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有哪些變化
《GB 50016-2014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和《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 2005 年版)相比,新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
1.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統一按照建築高度進行分類 。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並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要求 。
6. 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
8.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Ⅶ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最新標準是哪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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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准編號:GB 50016-2006
標准名稱: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標准狀態:現行
英文標題: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替代情況:GBJ 16-1987
實施日期:2006-12-1
頒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內容簡介: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1、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2、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m 的公共建築;3、建築高度大於24.0m 的單層公共建築;4、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廠房;6、倉庫;7、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8、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9、可燃材料堆場;10、城市交通隧道。
本規范不適用於炸葯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區)與可燃材料堆場,民用建築,消防車道,建築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與排煙,采
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城市交通隧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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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求最新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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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
P GB50016—200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局部修訂徵求意見稿)
(2008年4月22日)
2008-××-××發布 2008-××-××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聯合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目 次
1 總則 1
2 術語 3
3 廠房(倉庫) 3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
3.2 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與構件的耐火極限 7
3.3 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8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14
3.6 廠房(倉庫)的防爆 16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18
4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 19
4.3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19
4.4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26
5 民用建築 27
5.1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 27
5.2 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 31
5.3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 31
5A 木結構建築 40
6 消防車道 44
7 建築構造 45
7.1 防火牆 45
7.2 建築構件和管道井 45
7.4 樓梯間、樓梯和門 48
8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52
8.4 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
8.5 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 54
9 防煙與排煙 56
9.1 一般規定 56
9.2 自然排煙 59
9.3 機械防煙 60
9.4 機械排煙 62
11 電氣 65
11.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65
11.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65
1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69
12 城市交通隧道 72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 72
12.5 供電及其他 73
說明:文中加下劃線部分表示新增的內容,方框部分表示刪除的內容。
1 總則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註:1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頂內有夾層時,應到其最高夾層的地面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2 建築層數的計算: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於等於1.5m者,建築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築層數內。當居住建築或設置有其他功能空間的居住建築中有1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可不計入建築層數;余數大於等於1.5m時,多出部分應按1層計入建築層數。但住宅頂部為2層一套的躍層,仍可按1層計,其他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於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和明確了適用於本規范的建築類型和范圍。
1 住宅以層劃分,主要考慮到我國各地區住宅建設的層高,一般在2.7~3.0m之間,9層住宅的建築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層數而一律以24m作為劃分界線,則住宅需要設置消防設施的量將會增大,勢必增加大量建設投資。為此,在規范中著重加強了住宅內戶與戶以及單元與單元之間的防火分隔,故將高度雖超過24m的9層住宅仍包括在本規范的適用范圍內。
為與現行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協調,將9層及9層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築也包括在本規范的適用范圍內,其適用范圍也以建築的層數劃分。
此外,考慮到頂部設有躍層或底部設置的層高不超過2.2m的儲藏室、自行車庫等時,對於外部撲救會增加一些困難,但對於人員的豎向疏散影響不大。經與現行國家標准《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管理組協商,關於建築層數計算的有關規定,兩項標準是協調一致的,即住宅頂部設有2層一套的躍層時,其躍層部分不計入層數內。如頂部為超過2層一套的躍層時,其層數應按照(躍層的自然層數-1)計入建築的總層數中。其它情況,當層高不超過3m時,仍應分別按實際層數計算。而底部層高不超過2.2m的儲藏室、自行車庫等小隔間,也不計入層數中。
對於居住建築中層高超過3m的樓層(住宅頂部設有2層一套的躍層除外),其防火設計的層數確定與現行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GB 50368的規定一致。
2 多層公共建築以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為限與高層民用建築區分。對於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築,如體育館、影劇院、會展中心等,建築空間高大,使用過程中人員集中且密度較大,但疏散和撲救條件較高層建築有利。對於這樣的建築,其消防設施的配備應與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設置要求有所區別,類似公共建築均適用本規范。
3 近一、二十年來,地下、半地下建築,特別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娛樂場所發展較快,火災形勢嚴峻。為充分利用地下空間,改善城市交通狀況,地下空間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發展,未來還將有較大的發展。但地下民用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國家一直沒有相關的防火設計要求,導致這些建築工程的防火設計無法可依。為規范這類場所的防火設計,在設計中採取防火技術措施,防止和減少此類場所火災的發生,規定了相關防火設計內容。第4款「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築」是指本規范適用范圍內的建築。
4 無窗廠房、其它地上無窗建築或無法開啟的固定窗扇的密閉場所的防火設計除要考慮一般建築的防火要求外,還應重點考慮人員安全疏散和建築內的防煙、排煙,防止建築內部發生轟燃現象等因素。本規范補充了這類建築場所的防煙、排煙設計要求。
5 建築高度。
1)對於階梯式地坪,同一建築的不同部位可能不處於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時,建築高度的確定原則是:當位於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築之間設置有防火牆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或設有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建築高度。否則,仍應按其中建築高度最大者確定。
對於坡屋頂建築的建築高度,一般按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計算,對於有些屋頂坡度較陡的建築,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會低於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樓層的高度,為方便滅火救援需要,此時,建築物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最高夾層的地面高度計算。
2)本條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不計入建築高度,是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以及國外相關建築規范的規定製定的。應注意的是,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的規定,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積比例還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外規范也有類似規定。目前,在本規范中尚未作明確規定,一般為1/4至1/3,但還應考慮該部分的實際面積和可能存在的人數和火災荷載。
當建築物處在有關歷史文化、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等建築保護區、建築控制地帶和有凈空要求的控制區時,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關要求需要計入建築高度。但由於其火災危險性小、對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均無影響,在建築防火設計時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1.0.2A 當多種使用功能混合設置在一座建築物內時,相互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採取獨立的安全疏散系統;當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間無法設置獨立的安全疏散設施且不能相互進行分隔時,該建築消防設計中有關防火間距、室內外消火栓系統、防火分區、安全疏散設施的要求應按要求高者執行,其他防火設計可分別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適應的規定執行。
2 術語
2.0.19A 避難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走道兩側為實體防火牆,並設置有防煙等設施,僅用於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2A 物流配送建築
具有貨物裝卸、分揀、中轉儲存、外運等綜合功能且無批發、零售功能的建築。
2.0.24 消防撲救面 exterior wall for fire fighting
消防車輛靠近建築實施撲救作業所需建築外牆面。
2.0.25 消防撲救場地 fire fighting field
消防車輛靠近建築實施撲救作業所需場地。
3 廠房(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1.2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該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如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質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其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於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於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採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