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合同對逾期付款利息約定不明的如何計息
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制訂、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第16.1.2 是關於發包人違約的責任,要求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如果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專用條款」中對逾期付款利息約定不明,應當依照「通用條款」的這一條處理解決。
Ⅱ 建築工程拖欠工程款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利息案例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其實,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問題到底是作為損失還是法寶孳息,過去在法學界和司法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論。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的精神來看,已經將利息作為一種法定孳息來對待。該條的三項規定都是將支付利息和支付工程款確定在同一時點。可以說,這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利息到底是作為損失還是孳息的問題。因此,承擔或者支付利息,作為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一項附隨義務,與當事人負有的付款責任同時產生。
Ⅲ 建築施工標准合同里的計算周期是什麼意思,該怎麼填寫
絕對日期就是指確切的時間 如必須在2009年9月1日完工驗收。
相對的就是指相對另一個日期 如必須在竣工驗收後2日內付款。
Ⅳ 施工合同糾紛,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利息
按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應該是施工單位交結算書的時間。也就是2007年。
Ⅳ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款利息應當何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Ⅵ 建築施工合同里的計算周期是啥意思,該怎麼填寫
如果是工程量計算周期,約等於進度款的支付周期。
看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節回點,答根據支付節點,提前7~14天或更長時間作為計算周期。
因為工程量計算完成後,還有一個審核的過程,所以提前1~2個星期甚至更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