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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築業納稅人納稅申報表

發布時間:2021-03-16 06:22:48

❶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如何納稅

建築企業到異地承包施工項目的,要在施工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又稱《外經證》)有關規定:

《外管證》的開具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外管證》於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准。

3、《外管證》由負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開具《外管證》後,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章。

(1)外地建築業納稅人納稅申報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並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准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❷ 建築業預繳稅款的金額如何填寫申報表

填到預繳稅額欄,抵減本月應納稅額,抵減後的稅額為本月應交稅額。

一般納稅人一般在稅務系統預警的時候需要預繳增值稅,一般按照行業稅負來預繳,即銷售收入*稅負-原來繳納的增值稅。

【表單說明】

一、本表適用於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按規定在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填寫。

(一)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三)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二、基礎信息填寫說明:

(一)「稅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預繳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納稅人為未辦理過稅務登記證的非企業性單位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三)「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四)「是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該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

(五)「項目編號」:由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編號,根據相關規定不需要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服務項目或不動產開發項目,不需要填寫。出租不動產業務無需填寫。

(六)「項目名稱」:填寫建築服務或者房地產項目的名稱。出租不動產業務不需要填寫。

(七)「項目地址」:填寫建築服務項目、房地產項目或出租不動產的具體地址。

三、具體欄次填表說明:

(一)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1欄「建築服務」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按照規定準予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金額(含稅)。

3.第3列「預征率」: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對應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2欄「銷售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本期收取的預收款(含稅),包括在取得預收款當月或主管國稅機關確定的預繳期取得的全部預收價款和價外費用。

2.第2列「扣除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征率為3%。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三)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3欄「出租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無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填寫納稅人預繳增值稅適用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2)外地建築業納稅人納稅申報表擴展閱讀

1.異地提供建築安裝、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服務,都需要在項目(或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申報,申報時可扣除已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的稅款,填寫申報表:

應該填寫《附列資料(四)》和主表。《附列資料(四)》應將異地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已預繳的稅款分別填寫在第3欄「建築服務預征繳納稅款」、第4欄「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第5欄「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第3列「本期應抵減稅額」與主表中本期應納稅額相比較的較小者

如果主表中應納稅額較小則填寫應納稅額,並將差額填寫在第5列「期末余額」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預繳稅款會體現在第28欄「分次預繳稅款」中,根據報表邏輯關系計算,不會形成重復交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月申報納稅的,若只有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無其他業務且無結算收入,在機構所在地該申報:在機構所在地需要按月申報,如果只有預繳稅款業務,無其他業務,填寫《附列資料(四)》「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 」的第2、3、5列即可,其他必填表填零保存即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需要按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需要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第2欄,不能網上申報的地區,需要攜帶加蓋公章的紙質報表到需要預繳稅款的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申報。

❸ 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怎麼填

《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於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了「異地」建築業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納稅人,不填報此表。
這里的「異地」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許可權范圍以外的所有行政區域(下同)。
適用本表的納稅人應自發生「異地」建築業納稅義務的次月10日內以及在收到該項稅款異地完稅憑證的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資料一同報送本表。納稅人應自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
例如:甲公司為重慶A區建築業企業,2005年3 月在本轄區內提供建築業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在大連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5萬元。該公司4月10日前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6萬元,4月20日在重慶收到大連的完稅憑證;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繳納營業稅5萬元,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4萬元,7月10日在重慶收到兩市的完稅憑證。則其申報營業稅應為:在本轄區內的10萬元及在大連市的10萬元應在4月10日前分本、異地在《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報,同時,將在大連申報的10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一同申報;在5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將在大連市已繳納的建築營業稅6萬元和天津市申報的應繳營業稅5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繳納的5萬元及大連已繳納的4萬元,則應在8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將其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中,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因為該單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兩地」的完稅憑證的。這時,如果這兩筆稅款在同一張憑證上,「稅款所屬時間」則應填寫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別在各自的完稅憑證上,則分別按各自的稅款所屬時間填報。
該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稅憑證的當月,如上例的「本期」應分別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張完稅憑證為單位,分行填報。
2.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3.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並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4.本表「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6.本表第1欄「應稅項目」應以納稅人在「異地」提供的具體建築業勞務項目填報,具體項目應按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和自建行為進行分類,其中的「自建行為」是指在納稅人在「異地」自建建築物後銷售或對外贈與時應就自建建築物提供建築業勞務進行納稅申報的相應事項。
7.本表第1欄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按照現行規定在「異地」發生代扣代繳行為所應申報的事項。其中的「第4至8欄」應填寫納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因代扣代繳稅款而開具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及被扣繳單位稅務代碼;「第9至12欄」應填寫納稅人已繳納代扣稅款的稅收繳款書上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第13至16欄」應填寫因被扣繳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享受減免稅政策所取得的減免稅審批文書的批准文書號碼、有效日期以及當月的減免稅額。
8.本表第2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應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應稅營業額在本期內所產生的全部應繳納稅款金額,其數據應與《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第12欄「本期應納稅額」「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申報事項」行中相對「應稅項目」行的數據相關(每個應稅項目只有一張稅收繳款書或完稅憑證時,應該「相等」;有多張時,應該是其合計金額)。
9.本表第3欄「稅收繳款憑證號」是指納稅人在「異地」進行本期納稅申報時所取得的稅收繳款書號碼。
10.本表第4欄「本期已被代扣代繳稅額」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內收到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所扣繳的建築業營業稅稅額。
11.本表第5欄「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2.本表第6欄「起始月份」和第7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欄「扣繳單位納稅人識別號」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義務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14.本表第9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書所列營業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收到的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營業稅稅額。
15.本表第10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6.本表第11欄「起始月份」和第12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欄「核准減免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獲得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營業稅稅額。
18.本表第14欄「稅務減免批准文書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准文書的文件號。
19.本表第15欄「起始月份」和第16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准文件所記載的享受減免稅期限的起止月份。

❹ 建築業在異地開的發票,公司所在地如何做報表,報稅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版管理暫行辦法》,進權一步加強了對房地產、建築業的營業稅征管力度。該辦法規定,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和《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此外,納稅人必須按月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填報《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通知規定,不動產和建築業納稅人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❺ 網上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怎麼填

《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於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了「異地」建築業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納稅人,不填報此表。 這里的「異地」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許可權范圍以外的所有行政區域(下同)。 適用本表的納稅人應自發生「異地」建築業納稅義務的次月10日內以及在收到該項稅款異地完稅憑證的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資料一同報送本表。納稅人應自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 例如:甲公司為重慶A區建築業企業,2005年3 月在本轄區內提供建築業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在大連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5萬元。該公司4月10日前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6萬元,4月20日在重慶收到大連的完稅憑證;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繳納營業稅5萬元,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4萬元,7月10日在重慶收到兩市的完稅憑證。則其申報營業稅應為:在本轄區內的10萬元及在大連市的10萬元應在4月10日前分本、異地在《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報,同時,將在大連申報的10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一同申報;在5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將在大連市已繳納的建築營業稅6萬元和天津市申報的應繳營業稅5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繳納的5萬元及大連已繳納的4萬元,則應在8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將其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中,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因為該單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兩地」的完稅憑證的。這時,如果這兩筆稅款在同一張憑證上,「稅款所屬時間」則應填寫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別在各自的完稅憑證上,則分別按各自的稅款所屬時間填報。 該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稅憑證的當月,如上例的「本期」應分別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張完稅憑證為單位,分行填報。 2.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3.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並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4.本表「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6.本表第1欄「應稅項目」應以納稅人在「異地」提供的具體建築業勞務項目填報,具體項目應按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和自建行為進行分類,其中的「自建行為」是指在納稅人在「異地」自建建築物後銷售或對外贈與時應就自建建築物提供建築業勞務進行納稅申報的相應事項。 7.本表第1欄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按照現行規定在「異地」發生代扣代繳行為所應申報的事項。其中的「第4至8欄」應填寫納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因代扣代繳稅款而開具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及被扣繳單位稅務代碼;「第9至12欄」應填寫納稅人已繳納代扣稅款的稅收繳款書上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第13至16欄」應填寫因被扣繳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享受減免稅政策所取得的減免稅審批文書的批准文書號碼、有效日期以及當月的減免稅額。 8.本表第2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應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應稅營業額在本期內所產生的全部應繳納稅款金額,其數據應與《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第12欄「本期應納稅額」「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申報事項」行中相對「應稅項目」行的數據相關(每個應稅項目只有一張稅收繳款書或完稅憑證時,應該「相等」;有多張時,應該是其合計金額)。 9.本表第3欄「稅收繳款憑證號」是指納稅人在「異地」進行本期納稅申報時所取得的稅收繳款書號碼。 10.本表第4欄「本期已被代扣代繳稅額」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內收到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所扣繳的建築業營業稅稅額。 11.本表第5欄「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2.本表第6欄「起始月份」和第7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欄「扣繳單位納稅人識別號」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義務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14.本表第9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書所列營業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收到的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營業稅稅額。 15.本表第10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6.本表第11欄「起始月份」和第12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欄「核准減免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獲得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營業稅稅額。 18.本表第14欄「稅務減免批准文書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准文書的文件號。 19.本表第15欄「起始月份」和第16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准文件所記載的享受減免稅期限的起止月份。

❻ 建築企業在外地施工,如何進行財務核算和申報納稅

1、你們應單獨核算施工地的經營收益。 2、稅務部門要求建築企業提供經營報表、帳簿和記帳單據的做法合法,沒有超越其管理范圍。 原因一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你們未申報,則由你們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 原因二是:《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❼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外地工程預交增值稅會計分錄怎麼做

答:一般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在增值稅申報表中,「本期已繳稅額」、「分次預繳稅額」欄填寫預繳的增值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中,「本期預繳稅額」欄填寫的預繳增值稅額。

❽ 建築企業在外地施工,如何進行財務核算和申報納稅

1、你們應單獨核算施工地的經營收益。
2、稅務部門要求建築企業提供經營報表、帳簿和記帳單據的做法合法,沒有超越其管理范圍。
原因一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你們未申報,則由你們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
原因二是:《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❾ 納稅人跨省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應向哪裡申報納稅謝謝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納稅人跨省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應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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