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銷售自建不動產與銷售購置不動產
您的理解是正確的。自建不動產銷售的,是按照全額徵收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另外還要徵收建築業的營業稅[組成計稅價格=(工程成本+利潤)/(1-3%)];
如果銷售的是外購的不動產,則以全部收入減去購買原價後的余額計征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
⑵ 企業自建建築物並銷售是按建築業和銷售不動產兩道征營業稅,如果單獨自建呢,要交營業稅嗎
只是自建自用的建築物不用繳納營業稅(屬於免稅范圍);但是一旦對外出售則要繳納兩道營業稅,如下: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施工建造(自建)建築物用於銷售時,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營業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築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列舉的稅目稅率看,納稅人發生的自建行為屬於「建築業」稅目,按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銷售自建建築物屬於「銷售不動產」稅目,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可見,納稅人在銷售自建建築物時要同時對一項建築物中的「自建行為價格」分別按從事建築業勞務和銷售不動產繳納兩次營業稅。
⑶ 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營業稅為:自建行為按建築業繳納,再按銷售不動產交納嗎自建行為稅收依據又是什麼
自建會少一筆營業稅!
自建和委外有什麼別?很簡單,找個總包來做,總包會開發票過來,這樣,總包就得繳3%營業稅,但是自建行為,不會自己給自己開發票,所以,整個納稅環節就少了一筆稅了,所以,要補這筆自建行為的營業稅!
不合理對吧?呵呵,沒辦法,只要把營業稅全改為增值稅就不會有這些"爛"問題了.
⑷ 關於自建不動產的增值稅處理
可抵扣進項稅額應該是(34萬元+8.5萬元)×60%=25.50萬元。
其中,專項工程物資進項稅額34萬元,當月抵扣60%,第十三個月抵扣40%;耗用庫存材料,雖然購進時已全部抵扣進項稅額,但按照《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於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四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⑸ 單位出售自建不動產如何繳納營業稅
自建不動產按組成計稅價格,按照3%(建築業)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銷售自建的不動產,按銷售價格的5%(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⑹ 出售自建不動產涉及哪些稅金
一、請建築公司建造了廠房不算自建行為,建築環節的營業稅、所得稅納稅人是建築工資;
二、你單位將土地使用權和廠房一起轉讓給其他公司應繳納營業稅(稅率5%)、企業所得稅(有核實徵收和定率徵收兩種方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印花稅(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土地增值稅;
三、你單位轉讓時不需繳納建築業的營業稅。
⑺ 出售自建房屋是不是要征建築業和銷售不動產兩道稅
自建房屋,然後出售。要交兩道營業稅
第一,要按建築業交一道營業稅,稅率3%
公式:成本*(1+成本利潤率)*3%
第二,要按銷售不動產交一道營業稅,稅率5%
公式:銷售額*5%
建築業營業稅:300/(1+10%)*3%=9.9 萬
銷售不動產營業稅:500*5%=25 萬
共計:9.9+25=34.9 萬
⑻ 建築公司自建房產未銷售是否要繳納建築業的營業稅 還是等銷售了建築業、銷售不動產兩種 營業稅一起交
建築公司自建房產未銷售是不需要繳納建築業的營業稅的,只有銷售了才繳納建築業營業稅和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出售自建建築物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國稅發(1993)025號
近據部分地區反映,目前有些房地產企業和建築安裝企業發生出售自建建築物的業務,要求明確對出售自建建築物應否徵收「建築安裝」營業稅。經研究,為了統一政策,平衡稅收負擔,我局決定,對於出售自建建築物的納稅人,除按建築物銷售收入全額依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築物」稅目徵收營業稅外,還應徵收一道「建築安裝」營業稅。該項「建築安裝」營業稅應根據同類工程的價格確定計稅依據;沒有同類工程價格的按下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征稅。
組成計稅價格=(建築安裝工程成本+利潤)÷(1-營業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利潤,由當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建安企業的利潤核定。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⑼ 將自建的不動產無償贈送給他人,要按建築業和銷售不動產交兩道稅嗎
將自建的不動產無償贈送給他人,要按建築業和銷售不動產交兩道稅。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加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屬於銷售不動產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因此投資只征一次
⑽ 企業以低於建造成本的價格把自建房屋出售給職工,請問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分別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需繳納營業稅。(3%)
發生了產權轉移,還要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