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是什麼
1.0.1為防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
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少
1.0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不同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
10.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臨時用房在施工現場建
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建築物,包括辦公用房、宿
舍、廚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庫房等
02臨時設施在施工現場建
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設施,包括圍牆、大門、
臨時道路、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作業棚、機具棚、貯水池及臨時給排水、供電、
用於撲救施工現場火災、引導施工人員安全
的各類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紿
消防應急照明、硫散指示標志、臨時疏散
通道施工現場
20.5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施工現場中供人員和設備實施
的場地1.0.1為防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
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少
1.0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不同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
10.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臨時用房在施工現場建
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建築物,包括辦公用房、宿
舍、廚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庫房等
02臨時設施在施工現場建
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設施,包括圍牆、大門、
臨時道路、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作業棚、機具棚、貯水池及臨時給排水、供電、
用於撲救施工現場火災、引導施工人員安全
的各類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紿
消防應急照明、硫散指示標志、臨時疏散
通道施工現場
20.5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施工現場中供人員和設備實施
的場地
⑵ 施工現場安全防火要求
一、施工現場防火基本要求
1.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九項主要職責。
3.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人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並將培訓資料存人內業檔案中。
5.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並組織力量撲救。
6.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7.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搞好防火工作。
8.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於4具的滅火器,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指定專人經常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更新,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10.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1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3.5m,並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12.開工前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並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等。
13.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14.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證。用火前,要對易燃、可燃物清除,採取隔離等措施,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作業後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後方可離去。用火證當日有效,用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用火證手續。
15.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於5m,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於10m。建築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16.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庫房應採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防火措施,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配備滅火器材,指定防火負責人,確保施工安全。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烯料。
17.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8.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並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
19.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20.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准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舍內明火取暖。
21.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22.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卧床吸煙,房間內住20人以上必須設置不少於兩處的安全門;居住100人以上時,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
23.生活區的用電要符合防火規定。用火要經保衛部門審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定,用火點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停火時要將總開關關閉,經常檢查有無泄漏。
24.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根據不同等級執行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1天。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作業: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貯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3天。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二級動火作業: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7天。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
⑶ 求最新版的《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已經發你郵箱了,現行2011版就是最新的了
⑷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規范與要求
消防設施設置要求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設置如下:依據為《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室外消火栓系統設置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間距 不應大於120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 不應大於150米。
給水管網及其管徑及配置要求 宜成環狀,管徑不應小於DN100。
消火栓流量要求 消火栓用水量按10L/S,每隻水槍的最小流量為5L/S.
壓力要求 從地面算起不低於0.1MPa。
與建築的間距要求 臨時室外消火栓應遠著建築周圍均勻布置,距離建築的外邊線不應小於5米。
栓口配置要求 臨時室外消火栓採用用地上式消火栓時,應有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
滅火器(可採用ABC乾粉滅火器)設置要求:
場所 保護距離(米) 滅火級別
廚房 20 不低於2A
廚房建築面積約100平方,應配置滅火級別不低於2A,且數量不少於2具的滅火器,同時滿足保護距離不大於20米的要求
辦公用房,宿舍 25 不低於1A
生活區每層建築面積約400平方,滅火級別不應低於4A,且數量不少於2具。同時滿足保護距離不大於25米的要求。
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
臨時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高度不應小於4米。
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在道路盡頭設置尺寸不小於12米*12米的回車場。
臨時消防通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的指示標志。
臨時消防車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臨時消防車道與臨時用房(宿舍)的距離不宜小於5米,且不宜大於40米。
消防車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數量不宜少於2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時,應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臨時應急照明設置:
設置位置 疏散通道
技術要求 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疏散的照度值不應小於0.5Ix,且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60min.
設置位置 疏散照明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牆面的上部和頂棚上
加入粉絲群,隨時獲取海量最新資料
建築消防值班、巡檢、維保GB25201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
⑸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增強員工消防安全素質,提高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災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境內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內裝修等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北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依照本標准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工作人員每日應對施工現場進行防火巡查。
第七條 施工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臨時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是否完好有效;
(五)倉庫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八)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八條 施工現場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時清理;
(四)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九條 因施工需要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到場監護,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並且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進行動火作業;
(二)動火操作人員是否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並配備了滅火器具;
(四)電、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氣、氧氣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五)動火期間的滅火應急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 施工人員宿捨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區的消防安全要指定專人負責,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二)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否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四)是否制定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章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建立由施工人員參加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二條 施工人員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呼救並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人員應當於1min內形成滅火第一戰鬥力量,在第一時間內採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員利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器材滅火;
(二)施工現場看護人員應通過對講機等通訊設備通知施工單位值班人員後,參加滅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負責引導疏散。
第十三條 火災確認後,施工單位應當於3min內形成滅火第二戰鬥力量,及時採取如下措施:
(一)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預案要求通知預案涉及的人員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二)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四)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四章 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員應根據施工階段情況實時熟悉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疏散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配備相應的火場疏散逃生裝備、器材。
第十七條 火災發生時,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八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施工單位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第五章 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在明顯部位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志。
第二十二條 施工人員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施工期間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知道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自己的職責;
(四)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會引導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性標志。
第六章 達標驗收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驗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織驗收人員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
(二)查看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三)隨機設定起火點,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及撲救初起火災的情況;
(四)隨機抽查單位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五)檢查單位防火檔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記錄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達標: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或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沒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沒有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
(五)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准確率低於8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