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誰有土方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土方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一、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紀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土方工程開挖前編制開挖方案,並按認可後的方案進行開挖。
三、挖土中發現管道、電纜及其他埋設物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四、挖土時要注意土壁的穩定性,發現有裂縫及傾、塌可能時,人員要立即離開並及時處理。
五、人工挖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前後操作人員間距不應小於2~3m,堆土要在1m以外,且高度不
得超過1.5m,嚴禁攀岩或在孤石下挖土,夜間應有充足的照明。
六、在基坑或深井下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嚴防上面土塊及其他物體下落砸傷頭部,遇有地下水滲出時,
應把水引到集水井加以排除。
七、每日或雨後必須檢查土壁及支撐穩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並且不得將土和其他物件
堆在支撐上,不得在支撐下行走或站立。
八、在水下作業,必須嚴格檢查電器的接地或接零和漏電保護開關,電纜應完好,並穿戴防護用品。
九、機械挖土,啟動前應檢查離合器、鋼絲繩等,經空車試運轉正常後再開始作業。
十、機械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升不應過猛。
十一、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下工作,在輸電線路一側工作,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
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符合安全規程要求。
十二、機械應停在堅實的地基上,如基礎過差,應採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將挖土機履帶平行與挖空
的基坑邊2m內停、駛。運土汽車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駛,防止塌方翻車。
十三、電纜兩側1m范圍內應採用人工挖掘。
十四、配合拉鏟的清坡、清底工人,不準在機械回轉半徑下工作。
十五、向汽車上卸土應在車子停穩後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室上越過。
十六、基坑四周必須設置1.2m高護欄,要設置一定數量臨時上下施工樓梯。
十七、場內道路應及時整修,確保車輛安全暢通,各種車輛應有專人負責指揮引導。
十八、車輛進出門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線(道)必須鋪設厚鋼板或澆搗混凝土加固。
十九、在開挖基坑時,必須設有確實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積水,影響基坑土壤結構。
二十、基坑開挖前,必須摸清基坑下的管線排列和地質開采資料,以利考慮開挖過程中的意外應急措施(流
砂等特殊情況)。
二十一、清坡清底人員必須根據設計標高做好清底,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將鬆土回填,以免影響基礎質量。
二十二、開挖出的土方,要嚴格按照組織設計堆放,不得堆於基坑側,以免地面堆載超荷引起土體位
移、板樁位移或支撐破壞。
二十三、挖土機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撐,以免引起支撐破壞或拉損。
二十四、開挖土方必須有挖土令。
⑵ 建築(土石方安全交底)
安全技術交底 LJA4-1
工 程 名 稱 分 部 工 程
分項工程(工種)名稱: 土方工程
交底內容:1、進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2、挖土中發現管道、電纜及其它埋設物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3、挖土時要注意土壁的穩定性,發現有裂縫及傾坍可能時,人員要立即離開並及時處理。4、人工挖土,堆土要在1米以外,並且高度不得超過1.5米。5、每日或雨後必須檢查土壁及支撐穩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並且不得將土和其它物件堆在支撐上,不得在支撐下行走或站立。6、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下工作,在輸電線路一側工作,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小距離應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7、電纜兩側一米范圍內應採用人工挖掘。8、配合拉鏟的清坡、清底工人,不準在機械回轉半徑下工作。9、向汽車上裝土應在車子停穩定後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室上越過。10、基坑四周必須設置1.2米、0.6米高兩道防護欄桿,要設置一定數量臨時上下樓梯。11、清坡清底人員必須根據設計標高做好清底工作,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將鬆土回填,以免影響基礎的質量。12、打夯機工作前,應檢查電源線是否有缺陷和漏電,機械運轉是否正常,機械是否裝置漏電開關保護,按一機一開關安裝,機械不準帶病運轉,操作人員應帶絕緣手套。13、基坑的支撐,應按回填的速度,按施工組織設計及時要求依次拆除,即填土時應從深到淺分層進行,填好一層拆除一層,不能事先將支撐拆掉。
⑶ 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安全交底怎麼寫
1. 挖土前,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對建(構)築物、現狀管線、排水設施實施遷移或加固;施工中,應
對加固部位經常檢查、維護,保持設施的安全運行;在施工范圍內可不遷移的地下管線等設施,應坑探、
標識,並採取保護措施。
2. 路塹挖掘應自上而下分層進行,嚴禁掏洞挖土;挖土作業中斷和作業後,其開挖面應設穩定的坡
度;路塹邊坡開挖應遵守設計文件的規定;當實際地質情況與原設計不符時,應及時向監理工程師、設計
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設計要求,並辦理手續;保持邊坡穩定,施工安全。
3. 施工中遇路塹邊坡為易塌方土壤不能保持穩定時,應及時向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提
出變更設計要求,並辦理手續。
4. 路塹邊坡設混凝土灌注樁、地下連續牆等擋土牆結構時,應待擋土牆結構強度達設計規定後,方
可開挖路塹土方。
5. 在路塹底部邊坡附近設臨時道路時,臨時道路邊線與邊坡線的距離應依路塹邊坡坡度、地質條件、
路塹高度而定,且不宜小於2m;在路塹清方中發現瞎炮、殘葯、雷管時,必須由爆破操作工及時處理,並
確認安全。
6. 挖土中,遇文物、爆炸物、不明物和原設計圖紙與管理單位未標注的地下管線、構築物時,必須立
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向上級報告,並和有關管理單位聯系,研究處理措施,經妥善處理,確認安全
並形成文件,方可恢復施工。
7. 在天然濕度土質的地區開挖土方,砂土和砂礫石開挖深度不超過1.0m、亞砂土和亞黏土開挖深度
不超過1.2m、黏土開挖深度不超過1.5m 時,當地下水位低於開挖基面50cm 以下,可挖直槽(坡度為
1∶0.05)。
8. 由於附近建(構)築物等條件所限,路塹坡度不能按設計規定挖掘時,應根據建(構)築物、工程地
質、水文地質、開挖深度等情況,向設計單位、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提出對建(構)築物採取加固措施的建
議,並辦理有關手續,保障建(構)築物和施工安全。
9. 機械挖掘時,必須避開建(構)築物和管線,嚴禁碰撞;在距現狀直埋纜線2m范圍內,必須人工
開挖,嚴禁機械開挖,並應邀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在距各類管道1m范圍內,應人工開挖,不得機
械開挖,並宜邀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
10. 使用推土機時,要嚴格按照施工機械相關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施工,在陡坡或深路塹、溝槽區推
土時,應有專人指揮,其垂直邊坡高度不得大於2m。
11. 運輸挖掘機械應根據運輸的機械質量、結構形式、運輸環境等選擇相應的平板拖車,制定運輸方
案,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12. 施工中嚴禁在松動危石、有坍塌危險的邊坡下方作業、休息和存放機具材料。
13. 用挖掘機械挖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挖土作業應設專人指揮;指揮人員應在確認周圍環境安全、機械回轉范圍內無人和障礙物後,方
可向機械操作工發出啟動信號;挖掘過程中,指揮人員應隨時檢查挖掘面和觀察機械周圍環境狀況,確
認安全。
(2) 挖掘路塹邊緣時,邊坡不得留有傘沿和松動的大塊石,發現有塌方徵兆時,必須立即將挖掘機
械撤至安全地帶,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3) 機械行駛和作業場地應平整、堅實、無障礙物;地面松軟時應結合現狀採取加固措施。
(4) 遇岩石需爆破時,現場所有人員、機械必須撤至安全地帶,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待爆破作業完
成,解除警戒,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開挖。
(5) 嚴禁挖掘機在電力架空線路下方挖土,需在其一側作業時,機械與架空線路必須保持相應的安
全距離。
14. 挖除舊道路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應根據舊道路結構和現場環境狀況,確定挖除方法和選擇適用的機具;作業人員應避
離運轉中的機具;現場應劃定作業區,設安全標志,非作業人員不得入內。
(2) 採用風鑽時,空壓機操作工應服從風鑽操作工的指令;使用液壓振動錘時,嚴禁將錘對向人、設
備和設施。
(3) 挖除中,應採取措施保持作業區內道路上各現況管線及其檢查井的完好;挖除後應及時清碴出
場至規定地點。
15. 人工挖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塹開挖深度大於2.5m時,應分層開挖,每層的高度不得大於2.0m,層間應留平台。平台寬度,
對不設支護的槽與直槽間不得小於80cm;設置井點時不得小於1.5m;其他情況不得小於50cm。
(2) 作業現場附近有管線等構築物時,應在開挖前掌握其位置,並在開挖中對其採取保護措施,使
管線等構築物處於安全狀態。
(3) 嚴禁掏洞和在路塹底部邊緣休息;作業人員之間的距離,橫向不得小於2m,縱向不得小於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