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工程承包形式都有哪些
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如下四種:
1、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2、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4、「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⑵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是什麼意思
該句話的意思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之後,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上述規定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果承包單位將主體工程分包給勞務公司,簽訂了合同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建築工程總包擴展閱讀: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⑶ 施工總承包和建築工程總承包區別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總承包的范圍比施工總承包的范疇要大。比如建築工程總承包可以是設計-施工總承包,但施工總承包則不包括設計工作。
二、你不能將其中的2棟框架分包給1級建築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而2棟框架顯然屬於主體結構的,因此你公司不能進行分包,否則是違法的。
⑷ 建築工程總包費的問題有哪些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的理解:
關鍵是這個分包是誰找過來的。有二種情況,一是總包自己找的,那樣的話,本身總包就應該向分包收取管理費的(包括配合費),當然在總包和分包之間的簽訂的合同中應當約定總包與分包的、分包與其它分包的職責和界面。該費用與業主無關。
二是業主找來的指定分包,價格是業主和分包定的,但因為合同的關系,分包單位必須歸總包管,這樣就產生了總包服務費,如果業主與總包的合同中有總包服務費的約定,按約定辦,如果沒有,那業主與總包協商出來的總包服務費應當由業主出錢,當然業主也可以把該費用打在指定分包的總價中,由指定分包向總包支付。
總包配合費一般包括向分包提供場地、住所、辦公、水電、建築垃圾清運、還有向門窗工程這樣的鑲縫等工作、以及總包管理等等,應該說還是合理的。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的理解:
在施工合同中,我們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總包管理費和總包配合費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那麼究竟什麼是總包管理費,什麼又是總包配合費呢?
所謂總包管理費,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如果當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並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此時總承包單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實的總包管理費。(管理發包過程中產生的)
所謂總包配合費,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除具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定義務外,還應承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條件的義務。因此,當發包人採取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時,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由發包人指定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往往需要總承包人配合才能滿足,此時,發包人會與總承包人簽訂就總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腳手架、垂直運輸等)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總承包人在切實提供了這些配合工作後,向發包人收取的一定費用,有時雙方在合同約定中往往也將其稱之為總包管理費,但是,其實質是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施工配合過程中產生的)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所約定的主體和取費的形式相同並且取費比例相近,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於當需要配合的專業工程項目質量或工期出現問題時,發包人往往要求收取「總包管理費」的總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其實對此應該明確加以區別的,總承包人收取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總承包人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是否有發包權,若有,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有管理的義務,則收取的費用無論如何,其性質是總包管理費,若無,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無管理的義務,其性質僅是總包配合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屬於總包管理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總包人與分包人應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是總包配合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則總承包人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不存在與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當總承包人具有發包權時,總承包人就必須對分包工程負有管理的義務,所收取的費用就是總包管理費,而這時總包管理費收取的對象應該是分包人而非發包人,總承包人如果收取了總包管理費,就必須與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共同就分包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當總承包人不具有發包權時,總承包人就無須對分包工程負有管理的義務,所收取的費用就是總包配合費,而這時總包配合費收取的對象應該是發包人而非分包人,總包人如果只收取總包配合費就無需與分包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承擔連帶責任,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當發包人就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指定分包)約定,總承包人既收取了總包管理費,又收取了總包配合費時,那就要求總承包人不僅要對分包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承擔連帶責任,還要切實做好對分包工程的所有配合工作,同時也不能再向分包人另行收取總包管理費了。
總包管理配合費,是按照合同從屬關系確定的。屬於總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這主要是分包單位一般都要使用總包單位的垂直運輸工具、交叉施工對總包的影響、分包施工用水用電及人員食宿、必要的施工協調等費用原因。所以,總包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是合理的。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為兩個概念。前者為業主支付給工程總包單位的費用,後者為分包方支付給總包單位的費用(發包人先給分包人,分包人再給總包人)。總包管理費只有在分包單位由業主指定的情況下,並且由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定施工合同,業主與總包單位在合同里明確計取總包管理費時才能支付。總包單位自己找的分包單位業主無須支付總包管理費。總包配合費在總包單位為分包單位提供服務,如腳手架、圖紙、電源點等,並且合同里有明確約定時才由分包單位支付(合同約定分包合同造價里包含發包人給分包人總包配合費的情況下)。
⑸ 建築工程中甲方和總包、分包的關系各是怎麼樣的
甲方,即建設單位,總包,及施工單位,工程的承建單位,分包是總包(甲方)把一些符合分包條件的單項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從管理層面講:甲方管理總包,總包管理分包。
比如你自己有塊地想蓋房子,你找人,你想50萬塊錢蓋房子,就找個乙方蓋房子,材料工人都不管了,給乙方規定好時間、質量,談成了就蓋,乙方找了兩伙人干,一夥人是鋼筋工,一夥人是混凝土工(雜工)。
他們有個領頭的丙方,在規定好的時間內,乙方把質量控制的很好,就得把50萬給他,如果時間晚了,或某處質量沒達到你的滿意,你就可以從50萬中扣除一些,但是乙方也可以扣鋼筋工和混凝土工的錢。
所以你就是甲方,乙方就是總包,鋼筋工或混凝土工是丙方,也就是分包。
(5)建築工程總包擴展閱讀:
甲方一般是出資方或投資方,也就是經營的主體,處於主導地位,以出資方作為市場的主體或稱主導市場為甲方市場。
總包是亦稱「主包」。由一個施工企業(或聯合企業,或企業集團)包攬一個單位工程(或工程項目,或建設項目)的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或建築和安裝工程施工任務。當招標人就一個工程施工項目招標時,一般只與能夠總攬工程建築安裝任務的中標人簽約。
簽約後,由擔任總包的企業分別與幾個或者幾十個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但總包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對總包負責。而建設單位與分包之間不發生任何關系。總包與分包是相輔相成的。沒有分包,無所謂總包。
所以,總分包是在現代化施工管理發展中,適應專業化協作的需要而形成並且愈益精細、完善的。
國內一般由直接擔任土建施工任務的建築工程公司擔任總包,由擔任管道與設備安裝工程、機械化施工工程的企業等擔任分包,在國外,一般由技術、經濟、管理力量雄厚的大型土木建築企業擔任總包,中、小企業相應擔任分包。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⑹ 建築工程總承包需要什麼資質嗎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有什麼區別
1、工程范圍定義上的區別。工程總承包是企業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進行全過程的承包。施工總承包,是指施工單位僅對施工任務(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其他階段的承包任務由建設單位發包給其他的承包單位負責。
2、承包范圍不同。
工程總承包:承包范圍最廣:從項目資金管理、勘察、設計、施工(包括各項目、各專業)、請施工監理、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提交各項工程資料。最後交鑰匙給業主,直接對業主負責。業主可以委託他方做工程總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項發包。
施工總承包:從業主或工程總承包處接受投資及施工圖,負責整個工程所有分項;各個專業的全部施工任務,接受業主及業主委託監理及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提交各項工程資料。最後交鑰匙給業主,直接對業主或業主委託的工程總承包負責。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分項、分專業工程再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分包,但要管理、監督分包單位的工作質量,對分包單位的施工質量向業主或工程總承包負責。
3、工程總承包開展程序不同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先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待施工圖設計結束後再進行施工總承包投標,然後再進行施工。而如果採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招標可以不依賴完整的施工圖,當完成一部分施工圖就可以對其進行招標,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縮短建設周期。
⑺ 什麼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委託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為其完成某一建築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為。
建築工程發包:是相對於建築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並按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
建築工程承包:是相對於建築工程發包而言的,是指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築工程任務,並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⑻ 建築施工總承包的定義是什麼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回。施工總承包企業可答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⑼ 房屋建築總承包和建築工程總承包有什麼區別
土建裡面的大清包和半清包主要包括,人工和機械設備,
一般清包是,乙方主要安排工人。但不包括機械和施工現場的土壤清運,
大清包是,乙方安排工地的機械設備和工人。但不包括清理垃圾的車輛。
主要是要看看你合同上是怎麼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