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及其區別
違法轉包:
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非法轉包:
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二者區別: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築法》第24條的規定)。
3、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
4、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發包合同中一部分。
5、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於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止,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有約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屬合法行為。由於建設工程項目轉包是法律絕對禁止的,因此存在轉包情形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但存在違法分包情形並不直接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雖然建設工程發包人將工程項目發包給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人,屬於違法分包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但只要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違法分包並不直接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1)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擴展閱讀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Ⅱ 建築工程轉包是否都是違法的
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並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程度民事責任的方式,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國《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從而將此兩類行為定性為違反行政法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而《合同法》也有同樣規定禁止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實際取得的收益,根據建築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類同於出借建築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和無資質建築企業因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屬於非法所得,應由法院在訴訟中予以收繳。對此,在實踐中要嚴格把握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外延范圍。
結合國務院於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規定,違法分包,是指:(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 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直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應限制在上述范圍內認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 。
Ⅲ 如何應對建築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的檢查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提高對建築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危害性的認識,加強組織,落實責任,精心安排,認真部署。
(二)全面檢查,從嚴執法。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嚴格依照《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進行處理。在自查自糾階段,企業發現問題,並積極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責任;對於自查自糾不積極,或發現問題後拒不整改的,要嚴厲處罰。在全面檢查階段,對所有在建的建築工程項目,實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點抽查,對發現的問題,逐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電視電話會後新開工的項目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三)形成合力,務求實效。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統籌市場准入、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合同備案、質量安全、行政執法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力量,建立綜合執法機制。要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法律法規教育,充分運用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增強自覺抵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意識。
(四)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建築市場監管誠信信息平台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對被查處的違法行為單位和人員,一律在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台和新聞媒體上公布,形成失信懲戒和社會監督機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向社會公布,對投訴舉報事項要逐一登記,認真查處。
Ⅳ 如何檢查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
按照來《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自的規定,凡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是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的
Ⅳ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是部門規章嗎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回(試行答)》的通知
建市[2014]11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建築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4日
是國家、地方政府執法部門查處的依據。
Ⅵ 建築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包括哪些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
為了便於大家正確理解《認定查處辦法》條文的具體含義,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組織有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文件起草過程中對有關問題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認定查處辦法》的條文釋義。
你可以網路以上2個文件。
Ⅶ 建設工程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管理費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設工程掛靠、轉包,違法分包都屬於違法行為,因此取得的所謂「管理費」也屬於非法所得,如果發生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收繳。
Ⅷ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哪些屬於掛靠
項目部管理人員,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社保關系都不是本公司的基本認定為掛靠了,投標時所報的人員和現場實際人員不符合,現場人員社保不在本公司為掛靠。
Ⅸ 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向哪個部門舉報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建築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Ⅹ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存在哪些情形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