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業營改增後賬務處理
建築業營改增後,你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稅率是11%,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是3%(賬務處理比較簡單)。
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分老項目和新項目。
施工許可證或簽訂的合同5月1日以後,屬於新項目,增值稅稅率是11%,允許抵扣進項稅。
老項目按稅率3%徵收增值稅。
賬務處理上,合同額是含稅金額。
Ⅱ 建築行業營改增後會計科目應該怎樣設置
除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其它都一樣。
Ⅲ 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營改增賬務處理的流程,及處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營改增賬務處理的流程,及處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一、案例
承包方(建築企業A):
某建築企業A,為了廣大經營范圍,提升經營業績,在企業日常業務承接的過程中,不僅承接自營自建的工程業務,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與工程量的大小,還承接分包與掛靠業務。
通過對企業以前年度業務結構的分析,掛靠業務幾乎佔到了企業施工業務的五分之一。然而,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後,對掛靠業務的納稅主體、核算流程都將帶來極大的改變。目前公司正好有一掛靠項目,具體項目情況如下:
現有一攔河壩工程,建築企業B因施工資質不夠,以建築企業A名義投標承攬,該工程為甲供材項目,合同總金額為1000萬元,建築企業A收取管理費30萬元,具體施工全部由B企業組織實施,以A建築企業名義向業主進行工程結算,開票稅金由B建築企業承擔,A企業代扣代繳。
掛靠方(建築企業B):
建築企業B在攔河壩工程投標成功後,組織項目實施人員對該項目進行施工前的籌劃與分析,通過對項目施工現場的考察,結合建築企業B自身經營模式,考察得出如下情況:
1、要完成該項目的施工任務,施工勞務只能使用企業自建的勞工班組及現場招聘臨時工勞務;
2、施工所需的輔助材料,因金額不大,考慮到運輸成本問題,只能就近采購;
3、部分零星材料,如砂石、工具等,只能從附近小鎮采購,而附近供應商幾乎為小規納稅人,稅率低或無發票。
二、營改增後的困惑
1、臨時工勞務沒有發票抵扣,輔助材料發票金額較小,進項稅額少,在不同的形式下,掛靠方與被掛靠方應該如何做增值稅帳務處理?
2、如果全部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等問題如何處理?
3、掛靠的經營模式與合同簽訂是否可以改變?
4、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發票如何列支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抵扣?如何有效控制稅負?如何有效規避風險?
5、現在進入了納稅申報期。這個月所有的業務都要做賬務處理,新舊項目如何有效的進行過度?如何合理的降低稅負與規避納稅風險?
6、是否可以從合同形式上改變核算模式?是否可以以分包的形式來核算?
7、在不同的承包模式下,如何才能實現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的合作共贏?如何選擇工程項目的計稅方法與核算模式?
8、在稅負不變的情況下如何開票、何時開票、合同如何簽訂,才能發揮資金流的最大效用?
三、錯誤賬務處理
掛靠雖然不合法,但是建築行業的工程承接確實離不開掛靠現象,放到檯面上是不允許的。為了平衡流程上、核算上的合法性與合規性,被掛靠方就會把掛靠項目做成自己施工項目。
被掛靠方按自營的施工項目核算,然後將工程轉包給掛靠方,被掛靠方按合同總金額開出的發票金額確認收入,掛靠方到稅務局代開發票(或是自開)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費用發票作為成本,採用報賬方式,給被掛靠方作為成本扣除。
四、各方觀點
A:其實營改增也不用怕,拿到足夠的進項發票把銷項覆蓋掉就行了。只要關心哪些材料的稅率可以抵扣就行了。
B:人工費千萬不能使用材料款抵扣,內容不符涉及到虛開,是高壓線,不要觸碰,會被判刑的。
C:可是老闆看的是利潤呀,有時候會計也是無可奈何,材料進了太多,用不完,庫存多會不會有風險?最後也只能用材料抵扣了。
D:營業稅發票我開一個億也不害怕,專用發票我開100萬都不敢,虛開100萬鐵定坐牢還有罰金,雖然開1個億的營業稅發票也是坐牢,可能判刑還沒100萬的嚴重。
E:那我入不了帳怎麼辦?
F:做工資單吧,全員申報。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票、貨、款一致。
五、正確的賬務處理
根據36號文相關規定: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如果以承包人(掛靠人)為納稅人,賬務處理如下:
承包方(建築企業A):
1、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0萬,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97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27.03
2、按工程管理費比率扣除管理費後,支付給建築企業B預付款29.1萬元,同時要求建築企業B開具發票。
借:預付賬款26.2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88
貸:銀行存款29.1
掛靠方(建築企業B):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15000元,應在這一步驟進行價稅分離:
借:原材料/周轉材料12820.51=15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179.49=12820.51*17%
貸:銀行存款15000
2、將原材料/周轉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12820.51
3、接受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的C公司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12000/(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9.51=11650.49*3%
貸:銀行存款12000
4、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567.57=32432.43*11%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32432.43=36000/(1+11%)
5、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38.57=3567.57-(2179.49+349.51)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038.57
六、後期的調整策略
建築業全面實施營改增以後,主要的問題就是「核算」與「發票」的處理流程。
首先,一般納稅人應該進行完備而規范的會計核算,小規模納稅人就無所謂了,核定徵收的路一直在那兒。
其次,營改增後,工程款必須要價稅分流,這就涉及到雙方對掛靠費的約定,從工程造價到報價系統,都要進行調整。一旦價稅分離,相當於工程被降了價,建築公司和施工隊的利潤都有可能會下降。
第三,材料、運輸、租賃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開給建築公司。由於增值稅進項抵扣的苛刻規定,支付上述材料、運輸、租賃等款項必須由建築公司對公賬戶支付。不然,進項抵扣可能會有麻煩。這就要求掛靠經營雙方必須對成本構成達成一致,否則掛靠費無法准確確定。
Ⅳ 營改增後在建工程賬務應該怎樣處理
建築服務業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比較特殊,表現為:1.建築工程與普通工業生產不同,工期通常較長,耗費較高,需要設置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科目;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45條第(二)項對建築服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了特殊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3.建築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發生的特定項目可以選擇簡易徵收,並從銷售額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實際等於採取差額征稅的方式。筆者在下文將分別列舉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會計處理,以供讀者參考。
一般計稅方法下企業的會計處理:A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提供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15000元,應在這一步驟進行價稅分離:
借:原材料/周轉材料 12820.5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179.49
貸:銀行存款 15000
2.將原材料/周轉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 12820.51
3.接受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的C公司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9.51
貸:銀行存款 12000
4.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567.57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 32432.43
5.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38.57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38.57
簡易計稅方法下企業的會計處理:B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提供一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時,無需價稅分離,不計算進項稅額。
2.接受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的D公司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普通發票。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於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49.51
貸:銀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48.54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 34951.46
4.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699.03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99.03
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由於「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不設專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其他處理與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項目基本相同
Ⅳ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會計賬務處理有哪些變化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預收工程款的賬務核算,較之前的營業稅時期復雜程度有所增加,其原因主要是預收工程款需要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同時因預收工程款達到了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也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增值稅,最後在結算工程款時也需要確認增值稅,這可能會產生重復計提增值稅的問題。另外,增值稅是價外稅,在財務核算時要價稅分離,以及准則對於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成本的要求等,都是導致賬務處理較之前更為復雜的因素。
Ⅵ 建築業營改增會計分錄
營改增會計處理:
1)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
2)'根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
3)應收賬款貸:
4)主營業務收入;
5)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根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列示的進項稅額借:
7)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應付賬款' 。
(1)取得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代開的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借: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應付賬款;
(2)除交通運輸業外,其他行業取得的稅務代開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作進項稅額(3%);
(3)未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8)'根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列示的進項稅額借: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應付賬款';
(1)根據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列示的進項稅額借: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應付賬款;
(2)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不能抵扣';
(3)取得非試點地區借:主營業務成本;
(4)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貨運發票開票額/1.11*11%,貨代行業開票額/1.06*6%)貸:應付賬款;
(5)取得是試點地區增值稅發票進項已抵,則不能再抵差額'試點地區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借:應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開票金額/1.03*3%)'。
Ⅶ 我公司是建築業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後如何做帳
「營改增」後試點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的相關會計處理時需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和《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執行。
建築服務業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比較特殊,表現為:
1、建築工程與普通工業生產不同,工期通常較長,耗費較高,需要設置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科目;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45條第(二)項對建築服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了特殊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建築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發生的特定項目可以選擇簡易徵收,並從銷售額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實際等於採取差額征稅的方式。
一般計稅方法下企業的會計處理:A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提供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15000元,應在這一步驟進行價稅分離:
借:原材料/周轉材料 12820.5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179.49
貸:銀行存款 15000
2.將原材料/周轉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 12820.51
3.接受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的C公司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9.51
貸:銀行存款 12000
4.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567.57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 32432.43
5.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38.57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38.57
簡易計稅方法下企業的會計處理:B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提供一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時,無需價稅分離,不計算進項稅額。
2.接受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的D公司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普通發票。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於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49.51
貸:銀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48.54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 34951.46
4.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699.03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99.03
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由於「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不設專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其他處理與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項目基本相同。
Ⅷ 建築業營改增賬務處理
問題一:哪些是建築業增值稅納稅人?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築業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問題二:建築服務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哪些?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營改增後,建築業的征稅范圍主要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中的建築服務稅目執行。該注釋規定,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建築圖紙審核、工程造價鑒證、工程監理等服務屬於現代服務,不屬於建築服務。
問題三:建築服務增值率的稅率和徵收率是多少?
答:建築服務適用的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部分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為3%。
問題四:清包工、甲供工程沒有進項抵扣,怎麼辦呢?
答: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問題五:建築工程老項目有沒有過渡措施呢?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問題六:建築服務簡易計稅方法如何確定銷售額?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問題七:提供建築服務有哪些稅收優惠呢?
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稅。
問題八: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義務與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問題九:提供建築服務,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問題十:我公司到異地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納稅?向哪裡申報納稅呢?
答: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Ⅸ 建築行業營改增後會計科目應該怎樣設置
一、建築行業營改增後會計科目的設置,除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其他是一樣的。
二、會計科目的設置,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一、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其中:1.「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准予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2.「銷項稅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3.「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當月已交納的應交增值稅額;4.「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轉出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額;5.「減免稅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6.「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專欄,記錄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7.「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額;8.「出口退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按規定退回的增值稅額;9.「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三)「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四)「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並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五)「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由於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
(六)「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於以後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七)「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
(八)「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九)「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增值稅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額。
(十)「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