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勞務公司是干什麼的和建築公司有什麼區別
建築勞務公司主要是為建築企業實行分包,並保證支付建築工人工資的單位。它屬於建築類行業,它的成立是按照國家建設部門制定的相關法規,為了避免類似工人集體討薪而引發沖突造成不良影響而設置的。
建築企業的建築工程必須由建築勞務公司承接或分包工程。勞動工人的勞動人事關系都在勞務公司那裡,它能夠保障工人的權益。因為建築行業本身是一個高危行業,隨時會有生命危險,所以三方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正常的工傷保險的賠付,工作才會進行得比較順利,而且專業的勞務公司會處理好相關自身責任問題。
建築勞務公司與建築公司的區別是:
區別一:建築勞務公司是屬於專業分包公司,而建築公司(這是指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屬總承包公司。
區別二:一般工程建設項目是由相應資質的建築公司承接該項目,然後,勞務公司再從建築公司承接該項目的勞務部分的工作。當然該項承接需要甲方(建設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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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勞務公司的經營范圍:
1.主要經營范圍:建築勞務分包,建築工程施工,裝飾工程施工,土方工程施工,在建築專業領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為國內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及相關業務的咨詢。
2.可選經營范圍:水電安裝、建築裝潢材料、機電設備、五金交電、金屬材料、管道管件的銷售。(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除違法外(最終當地工商局規定為准)
Ⅱ 建築工程施工一定要勞務分包嗎
不一定。
1、建築企業要把工程勞務分包出去,首先企業自身要具備總承包或則專業分承包資質,才可以進行勞務分包。
2、勞務分包企業本身也要有勞務資質的,才可以接勞務工程。
3、總承包企業都有自己招聘的工人,有自己公司所屬的架子隊,那麼施工的時候就不屬於勞務分包了,而是屬於自行組織施工。
勞務分包的形式:
在自帶勞務承包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
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
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在零散的勞務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
Ⅲ 建築工程公司和建築勞務公司的區別
建築企業
是指從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土木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貴州建築勞務建築企業想要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必須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才可以。
建築勞務公司
屬於建築類行業,它的成立是按照國家建設部門制定的相關法規,為了避免類似工人集體討薪而引發沖突造成不良影響而設置的。它的主要作用是為建築企業實行分包,並保證支付建築工人工資的單位。建築企業的建築工程必須由建築勞務公司承接或分包工程。勞動工人的勞動人事關系都在勞務公司那裡,它能夠保障工人的權益。因為建築行業本身是一個高危行業,隨時會有生命危險,所以三方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正常的工傷保險的賠付,工作才會進行得比較順利,而且專業的勞務公司會處理好相關自身責任問題。
建築勞務分包的好處
1.減少總包單位的有關開支
2.有理於總包單位財務做帳
3.協助總包單位順利處理工傷事故、農民社保問題。
4.便於解決民工工資大量現金問題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貴州建築勞務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例如,木工作業分包企業資質、砌築作業分包企業資質、腳手架作業分包企業資質等等。共有15個分包企業資質。現在建築公司的工程款已經被相關部門監控,所以將來這些事情只會越來越規范。因此,建築勞務公司推動了中國的法制進程,它保證了我們廣大建築工人的權益和安全。
建築勞務的勞務范圍
1.生活服務:指直接為人們生活提供的服務。如:飲食、理發、浴池、旅店、影院、劇院等。這種勞務生產和消費同時發生。
2.生產服務:指為生產和再生產過程提供的服務,貴州建築勞務它是生產過程在流通過程的繼續。如:運輸、保管、包裝、維修等。這種勞務也是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同時發生。由於勞務的部門、行業或職業的性質不同,產生的服務所起的作用也就有所不同。
有的服務能滿足人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如:藝術、旅遊等;有的服務與生產過程直接發生聯系,如:科學技術直接應用於生產過程,商品的分類、包裝和保管屬於生產過程在流通領域的繼續,這類活動是生產性的,能創造價值,計算其成果時,應計入國民收入中,其他勞動並不創造價值。
Ⅳ 建築工程公司和建築勞務公司的區別
當然是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勞務公司是總包單位(一般就是建築工程公司)的分包隊伍,受總包單位監督和管理。而且勞務公司一般都是個人的,並且公司規模普遍很小,管理不到位,哪有大學生去那的。
Ⅳ 建築工程公司能承包勞務工程嗎
建築工程公司不能承包勞務工程。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並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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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准。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Ⅵ 施工隊與勞務公司的關系,以及建築公司與勞務公司的關系是什麼
勞務關系。勞務單位給施工單位提供施工人員。
建築公司是從事建築業的,簡單講就是蓋房子的,勞務公司是從事勞動力派遣的,舉例說就是如果建築公司要蓋一座房子,缺少工人,就與勞務公司聯系,勞務公司派遣工人替建築公司幹活,建築公司給工人發工資,勞務公司拿建築公司支付的勞務派遣費。
首先要看直接與施工隊簽定合同還是與勞務公司簽定合同,如果是前者直接付給施工隊工資就可以了,如果是後者直接將工資給勞務公司就行。這樣的用工方式容易產生很多矛盾,建議不要採用這種用工方式,可以直接與施工隊簽定合同,如果是與勞務公司簽定合同要把合同定的細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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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
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Ⅶ 在建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里上班好不好,有沒有前景
建築勞務公司和建築公司一樣的,可能勞務公司更有好的發展,因為勞務管理的事情更多,公司管理人員都比建築公司多,搞預算面對的東西更實際,是勞務公司最需要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