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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保期規定

發布時間:2020-11-26 03:30:10

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有什麼區別怎麼規定

建設工程中保修期源自《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質量保修制度。《建築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缺陷責任期是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引入的一個概念,該文本第15.1
條中表示,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後,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第15.2.1
條第二款表示,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相關內容的表述可以知道,建設工程中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屆滿並不意味保修期的結束,也不意味保修責任完結。而且這里的缺陷不包括承包人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違法行為造成的質量缺陷。因違法行為導致的質量缺陷是沒有責任期限的規定的,任何時候只要一經發現,就必須依法處理。

㈡ 建築工程質保期是怎麼規定的呢

國家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其他有關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㈢ 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㈣ 請問: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4)建築工程質保期規定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㈤ 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期國家規定的最低保證期限是多少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發布)對該項制度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范圍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保修范圍。

2.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范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分析質量問題的原因,確定維修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但當問題較嚴重復雜時,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圍內,均先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不得推諉扯皮。對於保修費用,則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你看你們合同上規定的是幾年保修期!

㈥ 防水工程國家規定的保修期是多久

國家規抄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其他有關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㈦ 建築工程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一、依據和性質不同
質量保修期的概念來源於國務院2000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保修期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確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質保期來源於建設部、財政部2005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可由承、發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自主約定,而僅僅是規定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超過24個月。
二、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而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
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而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四、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質保期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不超過24個月即可。而工程建設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即為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規定執行。但是,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高於法定保修期限的,該約定有效,應當以約定的保修期限為准。
五、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不同
質保期也是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質保期屆滿,如果沒有質量問題或發生承包人維修事宜,發包人應當無息返還質量保證金,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然而,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工程保修期沒有關系。
六、期滿的效力不同
質量保修期屆滿,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完成並消滅。關於質保期,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規定,質保期屆滿,僅是承包人承擔該期限內出現的所有缺陷修復義務的消滅,但不排除其承擔該期限期滿後,根據法律規定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質保期限屆滿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質量保修義務。
本文系瑾瑞律師事務所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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