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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26 04:37:52

⑴ 淺談如何做好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為了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從根本上做好施工質量工作,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1.培養管理、技術人員的質量意識。
施工單位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特別是管理人員、施工技術人員的質量意識的培養。施工項目是由人來操作的,人是第一要素。企業應根據不同層次施工人員採取不同的激勵機制,從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四方面確保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具備相關的能力和意識。想要有好的工程質量,就要求各級技術管理人員要具有創優良工程的先進意識,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只有質量意識上去了,整體素質提高了,才能從根本上提高工程項目的質量。
2. 建立施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
工程質量的優劣涉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建設單位、監理公司的現場監管、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監站)的宏觀管理、施工企業的生產管理等。但是,施工企業自身的監管對建築工程質量的高低,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建築施工企業應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質檢機制和質量監管體系,現行的機制主要是項目質檢員長駐工地監督施工質量,公司質檢員巡查項目質量情況,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質量檢查驗收。這樣一個三級管理、層層負責的監管機制,是企業對工程質量把關的主要途徑。

⑵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方法的內容:
1.建築工程質量計劃

進行工程質量管理的前提就是做好相應的計劃,即以本行業、所處單位的組織形式、機構管理、生產方式等為基礎,對施工過程中涉及的每一任務、產品、項目等進行設計規劃。
具體來說,在計劃工程目標的質量時,應著重於給予業主一定的承諾與保證。根據ISO9000質量體系為標准模型,結合業主的具體要求,全面考慮可能影響到施工質量各方各面因素,利用科學、有效的方法做好施工過程的基本監督控制,落實責任制度,保證各工作人員按計劃完成相關任務。在做工程項目質量計劃時,不一定要出示項目所獲利潤、所耗成本這類指標,應將重點放在項目帶來的社會效益上。
2.建築工程質量保證建築單位要保證施工的質量,必然要做好全面、規范的質量管理工作。企業應當調動各個部門以及所有員工的積極性,做好施工設計以及生產開發各個環節,使最終完工的工程項目能得到客戶的認可,並在交工之後做好後續服務,贏得所有使用者得好評與信任。只有不斷更新理念,運用先進、科學的管理方法,建設出高素質的施工隊伍,才能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提升企業的知名度與競爭力。
3.建築工程質量控製做好工程的質量控制,就要按照項目指定要求來進行施工作業。所謂工程的質量要求,即體現在設計方案、合同、技術指標等方面。只有按照工程質量要求中的相關規定與標准進行作業,才能做好建築工程的質量控制。從施工進度角度看,質量控制具體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後控制三個階段。從質量控制所針對的不同主體來看,質量控制包括對人、對具體工序以及對施工材料、設備、方法、環境等方面的控制。

⑶ 如何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建設項目現場施工質量的現場管理,重在提高施工效率,確保施工質量,可以採取一些措施來加強建設項目現場施工質量管理:

(1)做好施工准備工作階段質量管理

這是保證施工現場質量的前提。在工程開工前,根據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建設地點、自然條件和技術經濟指標向主管工程部門和工程管理人員進行交底並明確該工程的質量要求。工程承攬後,要根據工程特點和業主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以保證整個工程施工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全面實現合同目標。

(2)重視人的管理,加強團隊合作

人是決定工程優劣成敗的關鍵。只有合理的組織人力資源,具有嚴明的組織紀律,高水平的技能,才能做出高質量的工程。營造和諧共榮的氣氛,分工明確,職責分明,團結協作,使每個人都感覺到自己是建設團隊中的一員。另外,獎罰分明,舉辦生產勞動競賽,從精神和物質上激勵他們,增強凝聚力,使施工現場質量管理人員和技術施工人員都發揮最大的創造力。

(3)加強材料的質量管理

嚴格材料的質量管理。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各種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進行控制,都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和試驗報告,必須經取樣復檢合格方准予使用;對混凝土、砂漿試塊必須在監督下取樣製作;對進場的各種設備,除有合格證、准用證和使用證明外,還應嚴格檢查、認真安裝調試,經試運行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投入使用。這是保證工程質量的基礎。

(4)加強施工過程式控制制

建設項目的質量多數是在施工中形成的,加強對現場施工的質量管理,就是要控制好質量和進度,這是實現施工目標的重要保證。質量要得到保證,就要嚴格按設計施工圖、國家現行有關標准、驗收規范、操作規程完成好每一道施工工藝、工序。在每道工序開工前,對各工序的具體准備工作、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嚴格工序交接檢查和隱蔽工程檢查驗收。每道工序完工後,要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再交質檢部門聯合檢、專項檢,層層把關,做好每一個施工過程的控制,確保整體工程的質量。進度一般是按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執行,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總是有偏差的,因此在執行中根據實際情況,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才能保證工程進度的順利進行。

(5)重視先進技術、工藝及設備的運用

建設項目現場施工質量管理與技術因素緊密聯系。除員工的技術素質外,技術因素還包括裝備、信息、檢驗和檢測技術等。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必須做好技術准備,熟悉施工圖紙,仔細考慮工藝、工序、人力、物力、財力的資源,同時還要考慮不可預見因素和風險因素,合理的做好施工組織計劃安排,確保現場施工處於受控狀態之中。同時,要建立符合技術要求的工藝流程、質量標准、操作規程,並不斷改進和提高施工技術和工藝水平,以確保工程質量。然而,僅僅依靠施工過程中每一工序嚴格要求來確保建築施工質量是不夠的,還得有先進的質量檢驗檢測制度和標准。

⑷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全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罰則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⑸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一、項目建設堅決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各種質量管理文件、規程、規范和標准,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優質、安全、高效至上。

二、項目要保證工程質量,由分管副總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安檢部組成的質量安全體系,專人負責施工質量、現場監督和檢測及核驗記錄,並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記錄,整理完善各項施工技術資料,確保施工質量符合國家規范要求。

三、進行經常性的工程質量知識教育,提高操作人員技術水平。實行施工、檢驗、監管現場三同時制度,到關鍵部位時,公司相關領導和項目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員以及職能部門到現場進行指揮和技術督導。

四、施工現場工程質量管理,嚴格按照施工規范要求層層落實,保證每道工序的施工質量符合驗收標准。堅持做到每個分項、分部工程施工質量自檢自查,嚴格執行「三檢」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處理好決不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

五、隱蔽工程施工前,經自檢合格後報監理公司查驗,經監理工程師查驗合格後及時辦理隱蔽工程驗收簽證,方可進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嚴格把好材料進出質量關,所有材料、配件、設施使用前必須獲得職能部門檢測同意或標定,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不合格的產品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工程施工前及時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復試,材料沒有檢驗證明,不得進入隱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術資料檔案制度,專人負責整理工程技術資料,認真按照工程竣工驗收資料要求,根據工程進度及時作好施工記錄、自檢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記錄。將自檢資料和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分類整理保管好,隨時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

八、對違反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的人,將按不同程度給予批評處理和罰款教育,並追究其責任。不達標不予簽證、付款。對發生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將按上級有關規定程序追究其責任並做出處理。

(5)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相對於土建施工,裝飾工程有其固有的特點,主要的一面,就是其所需的材料種類繁多,並且,經常有許多最新的材料應用的問題。因此,針對材料的問題,必須解決好材料的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①、材料供應。配合設計方確定所需材料的品牌、材質、規格,精心測算所需材料的數量,組織材料商供貨。

②、材料采購,面對品類繁多的材料采購單,必須將數量(含實際損耗)、品牌、規格、產地等一一標識清楚,尺寸、材質、模板等必須一次到位,以避免材料訂購不符,進而影響工程進度。

③、材料分類堆放。根據實際現場情況及進度情況,合理安排材料進場,對材料做進場驗收,抽檢抽樣,並報檢於甲方、設計單位、。整理分類,根據施工組織平面布置圖指定位置歸類堆放於不同場地。

④、材料發放。使用追蹤,清驗。對於到場材料,清驗造冊登記,嚴格按照施工進度憑材料出庫單發放使用,並且需對發放材料進行追蹤,避免材料丟失,或者浪費。

特別是要對型材下料這一環節嚴格控制。對於材料的庫存量,庫管員務必及時整理盤點,並注意對各材料分類堆放,易燃品,防潮品均需採取相就的材料保護措施。

臨時設施的攤銷方法有兩種:

工期法

即將臨時設施的成本平均分攤到各期的一種方法,其原理與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平均法相同。計算公式如下:

臨時設施月攤銷額=臨時設施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月)

工作量法

即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攤銷額的一種方法,它主要是考慮了臨時設施的使用強度。計算公式如下:

每一工作量攤銷額=臨時設施成本×(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臨時設施月攤銷額=臨時設施當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攤銷額

在實際工作中,對於價值相對較低的臨時設施,也可採用一次攤銷法,直接將臨時設施的成本計入受益的工程成本。如果臨時設施為兩個以上的工程成本核算對象服務,應按一定的分配標准,將其價值在受益的各個工程成本核算對象之間進行分配。

⑹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有哪些

一般建築工程質量問題的分類:安全性能:地基沉降:主要表現為房子的四周牆體出現45度裂縫,陽台懸挑梁、懸挑板因鋼筋設計不合理或表面鋼筋下沉; 建築工程電氣系統不合格,電線接觸不良引起火災,接地不良好存在安全隱患;高層排水管未安裝防火圈,一旦樓下起火存在安全隱患。欄桿安裝不合格,欄桿玻璃、窗戶玻璃質量不合格使用功能:電器不能正常使用,如設計不合理,材料不合格,安裝不規范。給水管水壓不足,排水不暢通,給排水管滲水、漏水。屋面、窗戶、衛生間、廚房、外牆滲水、漏水。房間大面積空鼓開裂,門窗開啟不靈活。外觀質量:陰陽角不順直,牆面不平整,地面不平整、起沙,垂直度偏差,牆地面細微裂縫。開關插座排列不整齊,給排水管未橫平豎直。衛生清理不幹凈。

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四項基本制度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四項基本制度是:

1、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承擔投資風險,項目法人要對工程項目的建設及建成後的生產經營實行一條龍管理和全面負責。

2、招標投標制:招標投標是一種國際上普遍運用的、有組織的市場交易行為,是貿易中的一種工程、貨物、服務的買賣方式。

在這種方式采購中,買方(招標人)通過事先公開的采購要求,吸引眾多的賣方(投標人)平等參與競爭,按照規定程序並組織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專家對眾多的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審,從中擇優選定中標人。其實質是買方窮其辦法選擇賣方的過程。

3、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4、合同管理制: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該制度,對公司的正常運行,優化管理有作用。

(7)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從系統理論出發,把工程質量形成的過程作為整體,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工程質量的要求,以正確的設計文件為依據,結合專業技術、經營管理和數理統計,建立一整套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才能投入生產和交付使用,用最經濟的手段,只有合乎質量標准,科學的方法,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治理,投資大,建成符合標准、用戶滿意的工程項目。

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求把質量問題消滅在它的形成過程中,工程質量好與壞,以預防為主,手續完整。並以全過程多環節致力於質量的提高。

這就是要把工程質量管理的重點,以事後檢查把關為主變為預防、改正為主,組織施工要制定科學的施工組織設計,從管結果變為管因素,把影響質量的諸因素查找出來。

發動全員、全過程、多部門參加,依靠科學理論、程序、方法,參加施工人員均不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使工程建設全過程都處於受控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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