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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改增會計實務

發布時間:2020-11-25 19:39:49

『壹』 我公司是建築業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後如何做帳

「營改增」後試點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的相關會計處理時需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和《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執行。
建築服務業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比較特殊,表現為:
1、建築工程與普通工業生產不同,工期通常較長,耗費較高,需要設置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科目;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45條第(二)項對建築服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了特殊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建築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發生的特定項目可以選擇簡易徵收,並從銷售額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實際等於採取差額征稅的方式。

一般計稅方法下企業的會計處理:A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提供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15000元,應在這一步驟進行價稅分離:
借:原材料/周轉材料 12820.5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179.49
貸:銀行存款 15000
2.將原材料/周轉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 12820.51
3.接受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的C公司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9.51
貸:銀行存款 12000
4.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567.57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 32432.43
5.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38.57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38.57
簡易計稅方法下企業的會計處理:B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提供一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時,無需價稅分離,不計算進項稅額。
2.接受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的D公司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普通發票。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於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49.51
貸:銀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48.54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 34951.46
4.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699.03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99.03
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由於「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不設專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其他處理與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項目基本相同。

『貳』 營改增後建安企業增值稅怎麼做賬

你好!!!

1、不復需要制認定為免稅單位,只要月銷售額(不含稅)低於2萬就可做稅收減免,最後繳納為零

2、營業外收入一般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有按規定需要計算增值稅的(例如處置二手固定資產),也應該按要求計提增值稅申報繳納。

3、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方法舉例來說,如果開票1萬元(票面金額),則需將1萬元分離出稅額來,稅額=10000/1.03*0.03=291.26元,差額做銷售額=10000-291.26=9708.74元 做分錄入賬: 借:應收賬款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708.7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91.26

4、申報時,需要填列應交增值稅額 291.26元,再填列稅收減免 291.26,最後合計當期應繳增值稅額為零。

『叄』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會計怎麼做賬

你好!網校有很多的,可以搜搜看,也可以看看我們。一般業務:
按照建造合同准則確認收版入、成本的權施工企業,"工程施工"
根據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月末通過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來確認合同毛利.
假設一個工程造價1000萬,預計總成本800萬,第一個月發生成本80萬.則當月的完工百分比為80/800=10%,當月確認的收入=1000*10%=100萬.
(2)不按建造合同准則,"工程施工"月末要結轉到"主營業務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80
借:主營業務成本8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肆』 營改增後建安被掛靠的企業該怎麼做賬

營改增前的掛靠處理
先分析一下營改增之前,前述案例應該如何對掛靠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營改增前,至少的一半的掛靠業務,在稅務與會計上的處理是錯誤的。
處理的核心是對收入的確認。這必須要分解為:會計收入的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營業稅收入的確認。從三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①會計上對業務的判定,必須基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16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所以,會計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據合同、標書、發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須依據於業務實質。勞務是誰提供的?施工隊提供了建築業勞務,所以,施工隊的建築業收入為1,000萬元;建築公司沒有提供建築勞務,所以一分錢建築業收入都不能確認。同時,建築公司提供了掛靠服務,所以應確認80萬元的掛靠服務收入。
②企業所得稅的判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活動取得的收入」。所以,誰從事了建築安裝活動,誰確認為收入。這樣看來,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與會計的規定基本一致,所以,稅會無差異。掛靠雙方的所得稅都跟著會計走,無須調整。
③營業稅收入的判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單位以掛靠方式經營的,掛靠人發生應稅行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掛靠人為納稅人。」注意,《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幾乎照抄了這一規定。
可見,營業稅不看「業務實質」,只看「法律形式」,掛靠模式下,經營名義、法律責任承擔,都是被掛靠的建築公司,所以,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人為建築公司,開票人也為建築公司。這形成了營業稅與會計處理的差異。
另外注意,建築公司收到的80萬元掛靠費,是提供了掛靠勞務而收的款項,這個費用屬於營業稅的服務業稅目,要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由於建築公司在會計上也應該確認這80萬元的收入,所以,掛靠費上營業稅與會計處理沒有差異。
綜上所述,營改增前,掛靠業務這樣處理:
①建築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1,000萬元放「其它應付款」,向甲方開建築業發票,並計提3%計30萬元的建安稅。扣下的80萬元掛靠費,向施工隊開服務業發票,確認為掛靠收入,並計提5%計4萬元的服務業營業稅。——為簡便起見,不計算附加,不影響本文分析。
哇!建築公司繳了兩次營業稅?施工隊什麼營業稅也不繳?
不需要大驚小怪,這就是規則,稅法是怎麼規定的,就怎麼納稅。
②施工隊,收到建築公司轉來的920萬工程款和80萬發票,按工程實際總金額1,000萬元確認收入,同時確認80萬元費用支出。說過了,什麼營業稅也不用計提。
③施工成本,施工完全是施工隊的事,所以其成本全部在施工隊核算。建築公司沒有此類開支,所以無施工成本。
那麼,施工隊在采購材料、租賃設備等方面的成本開支,取得的發票台頭開給誰呢?這個問題現實中五花八門,非法買發票沖賬的情況也不少,所以,沒太大所謂。留待後文再說。
以上核算,不論是審計來審會計處理,還是稅務來查所得稅、查營業稅,都是非常規范的,誰敢說你半個「錯」字呢?——當然,建築主管單位會認為你掛靠違法,但建築主管單位不會僅以會計處理來判定你違法與否,這樣的處理實際上並不影響你在建築領域的風險。
反過來說,如果不按這種核算方式,就會出問題了。比如,建築公司按開票金額直接確認建築業收入,就涉嫌虛增收入、虛列成本了;施工隊因為收入不在自己這里,從而不交企業所得稅,也就涉嫌偷稅了。等等

『伍』 營改增後,物業公司會計如何做賬

營改增後,物業公司會計如何做賬的回答如下:

『陸』 營改增後建築公司收到甲方材料款應該如何做賬

營改增以後,建築業的賬務處理有:
1.以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
2.為甲供(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
3.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柒』 營改增會計處理實務最好能有,營改增之前的和營改增之後的案例

營改增之前:

借:銀行存款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00*3%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00*3%
營改增後:
借:銀行存款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00/(1+3%)*3%

其他的與原來一樣處理。

『捌』 營改增後公司怎麼做賬

營改增後有很多科目有所變化,最好能根據企業的特性提出具體的問題,可以幫你做詳細的解答,你這個問題太廣泛,即使在這里回答也不可能太全面,比如服務業、運輸業、廣告文化業、貨運代理等都有不同的賬務處理變化,而且營改增後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賬務處理上也有所不同,不變泛泛回答,因此還是需要根據你企業的情況確定。

『玖』 營改增後建築業不開發票的收入怎麼做賬

做無票收入入賬,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見無票收入填寫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附表一(無票收入一欄)就行了。

『拾』 營改增後不動產可以抵扣進項稅,分期抵扣如何做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以下稱36 號文件)的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四)進項稅額」部分第1 條明確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 年5 月1 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收捐贈、接收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規定。接著國家稅務總局又以15 號公告的形式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專門對不動產進項稅額分2 年抵扣政策,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區分不同情況,做出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也進一步落實和體現現行政策對不動產抵扣政策的時間性差異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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