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施工技術檔案資料填寫全套示範本(通用版)、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生產管理標准化手冊樣本。
有建築工程施工技術檔案資料填寫全套示範本(通用版)、
㈡ 求《建築施工安全作業規范手冊》,要安全方面的,郵箱:[email protected]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主體方針,為了便於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編制本手冊,手冊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常用的各項法律、法規條款及相關地區地方標准進行匯編,包括列舉了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操作規程及要求,便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日常查詢和作為安全技術交底、班組活動教育內容,其中還包含了本項目管理中的安全管理規定、辦法。希望對本項目的安全管理人員及職工有所幫助,共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職工的安全生產素質。杜絕和減少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安全能夠平衡、有序發展,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由於編寫本手冊尚屬嘗試,不足之處望各位領導、同仁批評指正。
本手冊適用於-----貴陽世紀城項目工程
貴陽世紀城項目安全部
2008-4-15
註:1、本手冊法律、法規及標准只列出常用和重要部分,具體內容詳細見法律、法規標准正式版本。本手冊內容與法律、法規、標准有違背的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標准為准。
2、本手冊現為試行版,各分包單位如有意見、建議或疑義請於30內反映至項目安全部。
目 錄
第一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3
第二章 項目安全管理細則…………………………………..…11
第三章 安全生產標准、規范(目錄)…………………………..14
第四章 基槽、坑、溝、大孔徑樁、擴底樁工程防護………..16
第五章 模板工程…………………………………………...….17
第六章 腳手架作業………………………………...………….19
第七章 物料提升機(井字架、龍門架)使用防護………….21
第八章 「三寶」、「四口」和臨邊防護……………………….22
第九章 高處作業防護……………..…………………..……..23
第十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24
第十一章 臨時用電安全防護…………………………………..25
第十二章 施工機械安全防護……………………………… …27
第十三章 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30
第一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
1997年11月1日頒發; 1998年3月1日施行;
1、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施工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發。。
2、 第五條(義務、權益)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防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3、 第二十九條(承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節選)。
4、 第四十五條(建築安全)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負責,服從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5、 第四十六條(安全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人員,不得上崗。(節選)
6、 第七十一條(法律責任)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應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11月1日實施)
1、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發。
2、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節選)
3、 第三條(方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4、 第十九條(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 第二十一條(安全教育):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節選)
7、 第三十八條(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8、 第四十四條(職工安全協議):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違者按八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節選)
10、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節選)
11、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違者第九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2、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13、 第八十二條(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⑴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⑶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⑷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節選)
14、 第八十三條(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⑷、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準的;⑺、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⑼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節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6)節選》2006年6月29日實施 第五十一號主席令
1、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百三十九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國務院令
2007年6月1日施行
1、第九條(事故報告):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節選)
2、第十六條(現場保護)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節選)
3、三十六條(法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⑴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⑵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⑶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⑷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⑸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⑹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4、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⑴發生一般事故的(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⑵發生較大事故的(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節選)
五、《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 2004年1月1日實施
1、第十四條(工傷認定):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應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⑵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應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⑷患職業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第三十五條(工傷認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法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節選)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⑴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⑵醉酒導致傷亡的;⑶自殘或者自殺的。
4、第三十三條(傷殘補助):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⑴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⑵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⑶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⑷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節選)
5、第三十四條(傷殘補助):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經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第三十五條(傷殘補助):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7、第三十七條(工亡補助):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傷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⑴傷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⑵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2003年第393號令)
1、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2、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3、第二十四條: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節選)
4、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5、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須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6、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7、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工作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8、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⑴施工作業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⑵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換,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檔的;⑶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⑷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⑸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採取專項防護設施的。(節選)
9、第六十六條: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節選)。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 第4號
1、第十五條: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節選)
2、第十八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電、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節選)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 第28號
1、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3、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什麼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國家安監總局15號令 2008年1月1日實施
1、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作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用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存在隱瞞存在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十、《貴陽市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1998年6月17日實施
1、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安全隱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
二十九條 建設施工工地必須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經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三十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安全電壓。
三十一條 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設備的限位裝置,都要齊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
三十二條 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安全網,搭設完必須經工長驗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間要指定專人維修保養。
三十三條 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場所,都要設置圍欄或蓋板和安全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備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並保持良好狀態。
三十五條 加強季節勞動保護工作,夏季防暑降溫,冬季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來臨之前要作好防洪搶險准備。
㈢ 建築施工現場安全標准化手冊前言怎麼寫
本書正是來根據國務院和建設部自的文件精神,適應當前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准化需要而編寫的。本書突出重點、以點帶面、講求實效、穩步推進為原則,以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准繩,以部分建築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的成功活動為範例,參考國際先進經驗,力圖對各建築施工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活動有所促進,有所幫助。
本書是根據國務院和建設部有關文件精神,為適應當前建築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的需求而編寫。主要內容有:建築企業安全管理活動標准化、安全現場標准化、安全操作標准化等。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性強,可指導建築企業如何實施和完善安全生產標准化,是企業管理及相關人員的重要參考書。也可作為培訓教材,用於對相關人員的培訓。
㈣ 建築工程施工安全手冊的內容簡介
本書介紹了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相關知識。全書共分八章,主要內容包括:建築施工項目版安權全管理,建築施工現場生活區、料具安全管理,施工現場腳手架安全管理,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體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現場保衛、消防管理,勞動保護與傷亡事故管理等。
本書內容豐富、資料翔實、應用性強,適用於建築施工現場一線操作工人、工長、安全員和管理人員使用,也可供培訓安全技術人員參考使用。
㈤ 建築施工安全作業規范手冊
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建設工程安全技術標准、規范等,邀請行業內資深專家編寫而成。《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分為六編,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為土木建築施工;第三編為裝飾裝潢施工;第四編為市政工程;第五編為設備安裝;第六編為機械施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一是施工安全組織管理及安全技術的一般要求;二是安全技術設施標准;三是設備裝置安全標准;四是安全技術操作標准。
目錄:
第一篇 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
第三章 建設工程作業人員
第四章 機電設備
第五章 高處作業及登高架設作業
第六章 季節性施工
第二篇 土木建築施工
第七章 架子工
第一節 腳手架材質
第二節 腳手架搭設
第三節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
第四節 門式鋼管腳手架
第五節 木腳手架
第六節 竹腳手架
第七節 單排腳手架
第八節 里腳手架
第九節 附著升降腳手架
第十節 吊籃腳手架
第十一節 其他腳手架
第十二節 腳手架拆除
第十三節 安全網架設
第八章 泥工
第一節 材料運輸、堆放
第二節 砌築
第三節 蓋瓦
第四節 磚砌煙囪
第九章 抹灰工
第一節 抹灰
第二節 磨石
第十章 石工
第十一章 木工
第一節 支模拆模
第二節 木構件安裝
第三節 木工機械
第十二章 鋼筋工
第一節 運輸、製作和綁扎
第二節 鋼筋直螺紋套接
第三節 鋼筋加工機械
第四節 鋼筋加工焊接機械
第十三章 混凝土工
第十四章 普通工
第一節 清理現場工作
第二節 人工挖土方
第三節 人工運土
第四節 拆除作業
第十五章 工程施工臨時用電電工
第一節 I曬時用電的專業人員
第二節 配電室
第三節 配電裝置
第四節 臨時用電配電線路
第五節 控制設備及接地與接零
第六節 配電箱與開關箱的維護
第七節 照明
第八節 自備電源
第九節 安全檢測記錄和電工維修記錄
第十六章 大模板和大板施工
第一節 大模板和預制構件的存放
第二節 大模板安裝和拆除
第三節 內外牆板、大樓板預制構件安裝
第十七章 升板法施工
第十八章 滑模施工
第一節 液壓滑升設備
第二節 操作平台及設備組裝
第三節 滑升
第四節 拆模
第十九章 沉井施工
第二十章 地下連續牆施工
第二十一章 網架及鋼結構施工
第一節 網架施工
第二節 鋼結構施工
第二十二章 樁基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設備安裝、拆卸與遷移
第三節 樁位放樣
第四節 埋設護筒
第五節 打混凝土預制樁
第六節 鑽進成孔
第七節 人工挖孔
第八節 混凝土灌築
第三篇 裝飾裝潢施工
第二十三章 油漆玻璃工
第一節 油漆塗料工
第二節 機械噴塗
第三節 玻璃安裝工
第二十四章 幕牆裝飾施工
第二十五章 吊頂及隔斷工程和飾面工程施工
第一節 吊頂及隔斷工程
第二節 飾面工程
第二十六章 樓地面裝飾工
第二十七章 飾品裝飾裝潢及燈具安裝
第一節 飾品裝飾裝潢工
第二節 燈具安裝
第四篇 市政工程
第二十八章 測量工
第二十九章 瀝青裝運作業工
第三十章 瀝青灑布車操作工
第三十一章 瀝青灑布機操作工
第三十二章 瀝青混合料拌合設備操作工
第三十三章 瀝青混合料攤鋪機操作工
第三十四章 混凝土攤鋪機操作工
第三十五章 混凝土真空吸水泵操作工
第三十六章 混凝土路面切縫機操作工
第三十七章 液壓沖擊破碎機操作工
第三十八章 涵管頂進操作工
第五篇 設備安裝
第三十九章 鉗工
第四十章 安裝電工
第四十一章 金屬焊割作業工
第一節 電焊工
第二節 氣焊(割)工
第四十二章 管工
第四十三章 鉚工
第四十四章 通風工
第四十五章 自控儀表工
第四十六章 築爐工
第四十七章 保溫工
第四十八章 無損探傷工
第六篇 機械施工
第四十九章 土石方機械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節 單斗挖掘機
第三節 挖掘裝載機
第四節 推土機
第五節 靜作用壓路機
第六節 振動壓路機
第七節 輪胎式裝載機
第八節 平地機
第五十章 樁工機械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節 柴油打樁錘
第三節 振動沉拔樁錘
第四節 履帶式打樁機(三支點式)
第五節 強夯機械
第六節 轉盤鑽孔機
第七節 螺旋鑽孔機
㈥ 建築工程施工項目專職安全員指導手冊下載地址
這個需要指導嗎??
往往是和現場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