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建築工程保險的案例分析
案例1某工程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先後因下列原因導致關鍵線路中的工程延誤93天.
(1)2007.5.10-5.19日,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陰雨氣候影響施工質量,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設備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發生了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問題:1)承包商應要求工期延長索賠多少天?為什麼?
2)監理工程師應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為什麼?
3)如果業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內竣工,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答案
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總計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順延,在合同約定中,這屬於甲方(業主)的責任范圍;而承包商(乙方)由於自己設備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屬於乙方責任范圍,無工期順延理由。
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順延32天交工,否則,即為違約,應按合同約定中的處罰條款執行。
案例 2
徐某於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於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並將認購方已購物業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後
徐某得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後,又提出待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再簽訂預售合同並付首付款,被開發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後,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徵,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後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並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
案例點評
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並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買賣協議,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基於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❷ 工程保險案例分析
工程保險案例分析
先列舉一個工程保險案例,然後在對案例進行如下:
要求:
請查閱相關資料利用實例進行工程保險概述
包括7點:
1.保險人名稱
2.投保人、被保人名稱及受益人名稱
3.保險目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索賠方式
7.保險執行方式
❸ 一個關於保險方面的案例,請看一下
王某的2個兄弟有權領取。王妻之母無權領取。
孩子投保的是學平險,學平險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說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領取一半,雖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還有王某做為唯一受益人,王某雖然殺害妻子和孩子,但並非出於主觀故意,而是由於精神病理障礙使其完全喪失理智,並不屬於《新保險法》規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從法律角度說,他還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應得的保險金是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保險公司是按照保險法向王某給付保險金。所以從這方面說保險金不是遺產,和王妻之母沒有任何關系。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想適應的民事活動……」王某現在的法定監護是他的2個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領取保險金的行為由其兄代為行使。拿分走人。
❹ 保險案例分析
1.從
保險責任
來講:公司為A辦理的「一年期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中,基本上所有內保險公容司要求被保險人做「健康告知」,或者要求被保險人必須身體健康,傳染病,既往症病史等都是做為「
除外責任
」的,當然,公司投的是意外方面,也就不存在健康告知!
2.從導致A死亡的原因來看:A是因為意外摔傷導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當時並沒有死亡,這個是「遠因」,也就是「間接原因」;而事實上表明:存留在體內的
結核桿菌
,在傷口受到感染後「復活」並「擴散」,由於沒有及時治癒才導致其死亡,這是「
近因
」,也就是「直接原因」。我們可知:他是疾病未治癒而死亡!
3.對「意外」的定義: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外來的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發的情況或者事故導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殘廢或死亡。
對「疾病」的理解:是指機體在一定的條件下,受病因
損害作用
後,因自穩調節紊亂而發生的異常生命活動過程。
4.我們很容易得出結論:保險公司沒有責任賠付!
❺ 保險案例
保險法規定投保滿兩年後,自殺會得到所購買保險的身故賠付金。不知道買的什麼保險但版一般成年人的保權險都有身故賠付。
我想張小鳳沒有罪,就像我告訴一個人你只有去死,然後那個人真的去自殺了,這樣我也沒罪!因為人不是我殺的,也不是我謀劃殺的,我只是說說,說的話並沒有殺人,死因最終還是自殺。
❻ 一個保險案例分析
您好,您的問題有些見解,僅供參考。
實際價值—殘值—實際價值×(06%×10)=應賠金額
應賠金額×25%(免賠率)=實際賠償金額。
❼ 保險案例分析
李某,賠意外傷殘保險金1000元(屬於全殘范圍),醫療費賠付1000元(最高賠付為保險金額)。
鄧某,配意外傷殘保險金500元,醫療費500元。(假設沒有免賠額並且100%報銷)
毛某,賠付賠付醫療費80元。
毛某的弟弟不賠。
毛某的弟弟的醫療費應該有李某的監護人賠付。
❽ 那些保險公司有工程保險給一些工程保險案例來看看吧!謝謝
財產保險公司一般都有這個險種。分好幾種有建築安裝保險、工程一切險、工程安裝一切險。我不清楚你想問什麼案例。保什麼險種要看你的工程是什麼,想保什麼,風險在什麼地方,要綜合考慮。
❾ 金融保險學案例分析
...由於A國與C國發生戰爭導致甲公司損失15萬美元。則保險公司在賠償時最多能賠多少?
保險公司最高賠償10萬美元的損失。在有些合同的免除責任裡面,戰爭是免賠的。
...朱謀死後,其母親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4000元的死亡保險金。問保險公司是否給付保險金,說明理由。
保險公司會發出拒賠通知書。首先,保險公司理賠時會調查導致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麼,表面看是自殺,實際上是因「抑鬱性精神病」導致的。其次,《保險法》也規定在雙方訂立合同時,要本著誠信原則,而朱謀投保該保險時是否為健康,這個對是否能夠得到給付金也是很重要的。
...請根據案情,回答如下問題:1、王某主要依據所投保的什麼險種進行索賠。2、如果你是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你對該案如何處理。
(一)保險公司依據《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進行索賠
(二)如果我是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保險代理人雖代表保險公司,但這筆保費並未進入公司帳戶,等於王某的合同失效。
...(1)根據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規定,地基下陷應屬於意外事故還是自然災害?
屬於自然災害。
(2)該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為誰?
可以為某工業局。
(3)在工程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方式有哪些?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直接進行經濟賠償;也可以對其工廠相關設備進行賠償。
(4)若按專家在查勘後得出的結論,地陷原因為該地區地質構造形成岩溶坍塌所致。若免賠率為2%,則保險人負責的損失是多少? 保險人負責損失的比例小於或等於98%。
❿ 關於保險的案例分析..
拒賠是完全合理的.
因為保險原理和保險法律法規中有規定:投保人有義務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性.
尤其是在保險公司已經告知危險的情況下,投保人不理會相當於認同不需要保險公司賠付一樣.
所以說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完全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