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怎麼執行
「質量保修期是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算。有別於質量缺陷責任期(質量缺陷責任期是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算)。」二者之間可能存在重疊現象。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B.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內對質量的安全年限是多少,是根據設計年限來的,還是有什麼依據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希望能幫到你!
C. 合同上約定裝修工程的保修期是1年,但《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2年,合同有效嗎,保修期應該幾年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屬於強制性規范,如果違反該規范的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因此,保修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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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請問: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4)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 鋼結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有哪些要點
根據國務院來第297號令《建築工源程質量管理條例》,鋼結構房屋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鋼結構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建設鋼結構工程承包單位對鋼結構廠房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以及合同約定等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建設鋼結構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鋼結構質量保修書。鋼結構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鋼結構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鋼結構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鋼結構質量問題的,鋼結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正常使用鋼結構廠房條下,建設鋼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鋼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F.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中的裝修工程是指
裝修工程是指:為保護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築物,採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建築物的內外表面及空間進行的各種處理過程。
主要包括:抹灰工程、門窗工程、吊頂工程、輕質隔牆工程、飾面板(磚)工程、幕牆工程、塗飾工程、裱糊和軟包工程、細部工程等。
G. 建築工程質量強制保修的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對於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或者合同約定標準的質量缺陷時,承包人予以修復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重要內容之一,其中包含著較為豐富的法律問題,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對於該項內容不夠重視而導致質量保修責任約定的權利義務不能得以實現,進而產生較多糾紛。在此,筆者從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角度,結合建設工程保修責任糾紛中幾個常見問題,就如何合理確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表如下觀點,以供業界相關人員參考。
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法律規定
1、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下稱《建築法》)62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三十九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十二條)。
(3)《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四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第十三條)、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八條)、「下列情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保修范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第十七條)。
2、《辦法》中關於保修程序的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第九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第十條)。
(2)保修完成後,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3)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二條)。
3、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特別規定
FIDIC合同環境下,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僱主在合同中確定的一段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通常為一年。設立缺陷責任期,主要目的是要在使用條件下,證明合同的規定已得到遵守。在此期間,承包商不但必須完成移交證書中所列的未完成的工作項目,而且還必須修補出現的任何缺陷。
國家交通部借鑒FIDIC合同條件(1987年版本)制訂了《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的《通用合同條款》並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二級以上的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上強制推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在缺陷責任期內,由於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設備或者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對承包人規定的義務而造成的缺陷修復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責;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後,工程進入保修期(工程保修期一般為五年,若路基工程與路面工程分開招標,5年保修期從最後完工的工程項目開始計算),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對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損壞自費修復。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中的幾個常見問題
1、關於保修期限的約定問題產生糾紛的處理
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糾紛中,經常會出現對於保修期限約定的爭端,主要表現在:(1)對於保修期限沒有約定;(2)對於保修期限的約定短於法定期限;(3)對於保修期限的約定長於法定期限。
針對此類糾紛,依據《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築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並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因此,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法定部位只要不低於《條例》規定的期限,均為合法有效;非法定部位的保修期限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
針對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法定部位的保修期限低於《條例》規定的期限的情形,筆者認為,此時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應當服從於法定期限,如果承發包雙方產生糾紛,發包人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約定。
H.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於2000年6月26日經建設部第24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保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建築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適用本辦法。
參考: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0677.htm
http://ke..com/link?url=Hbd6___Hw4p0FU7x8PE8pRa7TN2erRpz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