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採取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工程老項目,在5月1日後購進的工程
1)採取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工程老項目,在2016年5月1日後竣工的,處置結余的4月30日前購入的工程物資,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對採取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工程老項目,在5月1日後購進的工程材料,發生轉讓、變賣和處置等應稅行為的,要按照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 到底如何界定建築工程新老項目
如果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則該項目屬於老項目。否則,該項目就屬於新項目。
3. 什麼是建築工程老項目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和《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不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准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
需符合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
(4)建築工程老項目擴展閱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備案須提供的材料
1、企業適用簡易辦法徵收書面(列印)申請書(申請內容包括:生產上述貨物的原料及生產流程的詳細說明);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4、有關部門批准企業生產產品的資質證明或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
5、企業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徵收申請備案表》一式二份。
注意事項
企業提供的復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復印紙,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復印件需字體清晰可辨,不得折疊,填報內容保證真實、可靠、完整,字跡工整,不得塗改。如審核時發現填報內容不符將不予受理。
5. 何為建築工程中的老項目
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中的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徵收率計稅。
6. 營改增後建築工程老項目有沒有過渡措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 1.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7. 何為建築工程中的老項目
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中的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版的合同開工日期在權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徵收率計稅。
8. 一般納稅人有多個建築工程老項目,是否可以選擇某一個或幾個老項目簡易計稅
答: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是按項目選擇的,因此有多個建築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某一個或幾個老項目簡易計稅。
9. 建築工程老項目簡易計稅方法稅率多少
建築工程老項目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的徵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10.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下游的票可以抵扣嗎
建築業營改增一般納稅人,使用簡易徵收計稅辦法是在計算應納增值稅時,按照3%的「徵收率」交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