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設計規范有哪些
建築設計是建築物在建設和處理之前,應該要有的必要的一個設計規劃的過程,通過對於建築的設計,設計者要按照客戶的規定建設任務,並且將施工過程和在過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關於設計和施工的問題進行考察和研究。
而且在進行工作之前,應該要就施工的環境進行設想和考慮,擯棄給將這些問題通過圖紙或者是文字表達出來形成一定的設計方案,建築設計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建築設計規范也是每一個設計者在設計的時候都應該要遵守的規范。建築設計規范有很大的范圍,涉及到的內容和方面也是有很多的。這里就其中的幾個方面進行一下簡單的介紹。
建築設計規范:遠離污染源
不管這個建築是要用商用還是民宅,都是要遠離污染源的,遠離污染源對於人們的身體健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而且關於建築分區的功能也要非常的明確,在設計的時候,關於人流和車輛也要有明確的路線和規劃,環境的喧鬧還是安靜都是有影響的,如果是住宅環境的話,安靜一點的空間對於人們的生活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應該對於安靜和喧鬧的區域進行隔離。
建築設計規范:出入口設計
還有按照格局的分化,應該要設計兩個合適的出入口,方便人們的出入,而關於入口的方面要看好表示是不是和交通的主要通道的距離離得過近,在建築設計規范中有明確的要求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也就是要有緩沖的過程。
建築設計規范:採光設計
如果建築是在教室或者是文化館等地方的時候,像是在兒童還有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房間的時候,應該採用合理的採光設計,並且房間的朝向還有安全方面都應該要考慮到,和採光進行合理的配合,關於採光位置的朝向,應該是要佔據合理的位置和方便的地點,而且一定要有安全發光面的考慮。
而且在舞廳和展覽廳等地方設計,主要的出入口的寬度也是有要求的,最少不能夠小於一米半左右的距離。
建築設計規范在對用戶的防火安全,還有污染安全等等都有所規定,在進行設計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種種方面的條件,從現實條件中進行合理的設計,採取有利的條件,並且在整體的設計中一定要以安全為主。
② 建築設計的原則是什麼
在當前來欣欣向榮的城自市規劃和建築設計熱潮中,無論是開發者還是設計者,對於建築實體的功能造型甚為關注,然而對這些建築賴以立足的場地設計卻常常忽略而過,因而類似「成功的單體建築,失敗的整體環境」這樣的狀況屢見不鮮。
整體觀念的忽略
在目前的設計中,只注重建築的外表而忽略場地形象。建築內部功能研究透徹但場地功能流線組織混亂、環境設計與建築缺乏聯系等不盡如人意的狀況較為普遍,這些都反映出一種整體性思維的缺失。
造成建築設計與場地設計整體性缺乏的部分原因在於分段式的工作模式。目前國內的城市設計和建築設計幾乎都是由規劃師和建築師先完成規劃范圍內的總體布局和建築單體的設計,然後由園林師完善環境小品、植物配置的工作。這種分段式的工作模式由於缺乏設計者對設計流程自始至終的參與,往往容易造成建築與場地環境的脫節。
③ 建築有哪些設計規范和要求
(1)滿足建築功能要求滿足建築物的功能要求,為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是建築設計的首要任務。
(2)採用合理的技術措施正確選用建築材料,根據建築空間組合的特點,選擇合理的結構、施工方案,使房屋堅固耐久、建造方便。
(3)具有良好的經濟效果設計和建造房屋要有周密的計劃和核算,重視經濟領域的客觀規律,講究經濟效果。房屋設計的使用要求和技術措施,要和相應的造價、建築標准統一起來。
(4)考慮建築美觀要求建築物是社會的物質和文化財富,它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同時,還需要考慮人們對建築物在美觀方面的要求,考慮建築物所賦予人們精神上的感受。
(5)符合總體規劃要求單體建築是總體規劃中的組成部分,單體建築應符合總體規劃提出的要求。建築物的設計,還要充分考慮和周圍環境的關系,例如原有建築的狀況,道路的走向,基地面積大小以及綠化等方面和擬建建築物的關系。新設計的單體建築,應使所在基地形成協調的室外空間組合,良好的室外環境。
④ 現行的建築設計規范是哪個
第1.0.1條 目的
為保證建築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製定本通則作為各類民用建築設計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
第1.0.2條 適用范圍
本通則適用於全國城市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
註: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所稱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直轄市、市、鎮(建制的鎮)及未設鎮的縣城。
第1.0.3條 與其它規范的關系
民用建築設計除執行本通則外,尚應執行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准、規范和規定。
第1.0.4條 建築耐久年限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 100以上 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 50~100年 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三級耐久年限 25~50年 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第1.0.5條 民用建築高度與層數的劃分
一、住宅建築按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以上為高層。
二、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總高度超過24m者為高層(不包括高度超過24m的單層主體建築)。
三、建築物高度超過100m時,不論住宅或公共建築均為超高層。
第1.0.6條 建築熱工設計
建築物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按《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程》規定,全國劃分為下列四個地區:
嚴寒地區(Ⅰ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0℃的地區。
寒冷地區(Ⅱ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0℃、≤0℃的地區。
溫暖地區(Ⅲ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0℃,最熱月平均溫度<+28℃的地區。
炎熱地區(Ⅳ區):累年最熱月平均溫度≥+28℃的地區。
第1.0.7條 設計基本原則
建築設計除應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外,尚應執行下列基本原則:
一、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制定的城市規劃實施條例;
二、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和目的,綜合講求建築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間,提倡社會化綜合開發和綜合性建築;
四、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在滿足當前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將來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節約建築能耗,保證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
六、建築設計的標准化應與多樣化結合;
七、體現對殘疾人、老年人的關懷,為他們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提供無障礙的室內外環境;
八、建築和環境應綜合考慮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各項建設,應按國家或地方制定的有關條例和保護規劃進行。
第1.0.8條 無標定人數的建築
一、建築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並標明使用人數外,對無標定人數的建築均應按有關專項建築的設計規范核算並標明人數。
二、公共建築中為主體使用部分配置的輔助面積,當其面積與主體使用部分相接近,並有可能與主體使用部分同時開放作其它用途時,則該建築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寬度和數量,應按兩部分人數疊加計算。
三、使用人數無控制的公共建築,應按可能最多人數計算安全出口的寬度和數量。
第二章 城市規劃對建築的要求
第一節 建築 基地
第2.1.1條 基地與道路紅線
一、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連接,否則應設通路與道路紅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的最小長度或通路的最小寬度,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條例。
二、基地與道路紅線連接時,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紅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條規定外,建築物均不得超出建築控制線建造。
第2.1.2條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劃確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則應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條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沒或海潮侵襲可能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2.1.4條 相鄰基地邊界線的建築與空地
一、建築物與相鄰基地邊界線之間應按建築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當建築前後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並符合建築防火規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線兩邊的建築可毗連建造。
二、建築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築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接基地邊界線的建築不得向鄰地方向設洞口、門窗、陽台、挑檐、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條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車流量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車站、車場等)、其通路連接城市道路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幹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交點量起不應小於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過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橋和地鐵出入口)最邊緣線不應小於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邊緣不應小於10m;
四、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等建築的出入口不應小於20m;
五、當基地通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連接;
六、與立體交叉口的距離或其它特殊情況時,應按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2.1.6條 人員密集建築的基地
電影院、劇場、文化娛樂中心、會堂、博覽建築、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建築的基地,在執行當地規劃部門的條例和有關專項建築設計規范時,應保持與下列原則一致:
一、基地應至少一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該城市道路應有足夠的寬度,以保證人員疏散時不影響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築規模或疏散人數確定,並至少不小於基地周長的1/6;
三、基地應至少有兩個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連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應避免直對城市主要幹道的交叉口;
五、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前應有供人員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積和長寬尺寸應根據使用性質和人數確定;
六、綠化面積和停車場面積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綠化布置應不影響集散空地的使用,並不應設置圍牆大門等障礙物。
第2.1.7條 停車空間
新建或擴建工程應按建築面積或使用人數、並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在建築物內、或同一基地內、或統籌建設的停車場或停車庫內設置停車空間。
第三章 建築總平面
第一節 建築布局
第3.1.1條 總平面設計
基地總平面應根據設計任務書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對建築布局、豎向、道路、綠化、管線和環境保護等進行綜合設計。
第3.1.2條 建築布局和間距
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應滿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日照間距;
三、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並防止冬季寒冷地區和多沙暴地區風害的侵襲。高層建築的布局,應避免形成高壓風帶和風口;
四、根據雜訊源的位置、方向和強度,應在建築功能分區、道路布置、建築朝向、距離及地形、綠化和建築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採取綜合措施,以防止或減少環境雜訊;
五、建築與各種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衛生防護的標准。
第3.1.3條 日照標准
一、住宅應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h(小時)。
二、托兒所、幼兒園和老年人、殘疾人專用住宅的主要居室,醫院、療養院至少有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應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3h(小時)。
第四章 建築物設計
第一節 室內凈高
第4.1.1條 室內凈高
一、室內凈高應按地面至吊頂或樓板底面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樓板或屋蓋的下懸構件影響有效使用空間者,應按地面至結構下緣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二、建築物各種用房的室內凈高應按單項建築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地下室、貯藏室、局部夾層、走道及房間的最低處的凈高不應小於2 第五章 室內環境要求
第一節 採光、通風
第5.1.1條 採光
一、建築物各類用房采游標准除必須計算採光系數最低值外,應按單項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窗地比確定窗洞口面積。
二、廁所、浴室等輔助用房的窗地比不應小於1/10,樓梯間、走道等處不應小於1/14。
三、內走道長度不超過20m時至少應有一端採光口,超過20m時應兩端有採光口,超過40m時應增加中間採光口;否則應採用人工照明。
第5.1.2條 有效採光面積
一、離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採光口不應計入有效採光面積。
二、採光口上部有寬度超過1m以上的外廊、陽台等遮擋物時,其有效採光面積可按採光口面積的70%計算。
三、用水平天窗採光者,其有效採光面積可按採光口面積的三倍計算。
第5.1.3條 通風
建築物室內應有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的窗戶或開口,否則應設有效的自然通風道或機械通風設施。採用直接自然通風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廁所等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20;
二、廚房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其地板面積的1/10,並不得小於0.8m2。爐灶上部應設排除油煙的設備或預留設備位置;
三、嚴寒地區的居住用房,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廚房,無直接自然通風的浴室和廁所等均應設自然通風道或通風換氣設施。自然通風道的凈截面面積及其排風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0.015m2;
四、自然通風道的位置應設於窗戶或進風口相對的一面。
⑤ 建築設計規范是什麼
由政府或立法機關頒布的對新建建築物所作的最低限度技術要求的規定,是建築法規體系的專組成部分。
建築設計屬規范的內容和體例一般分行政實施部分和技術要求部分。行政實施部分規定建築主管部門的職權,設計審查和施工、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爭議、上訴和仲裁等內容。技術要求部分主要包括:建築物按用途和構造的分類分級;各類(級)建築物的允許使用負荷、建築面積、高度和層數的限制等;防火和疏散,有關建築構造的要求;結構、材料、供暖、通風、照明、給水排水、消防、電梯、通信、動力等的基本要求(這些部分通常另有專業規范);某些特殊和專門的規定等。有些國家的大城市還制定與建築設計規范平行的火警區域規范和分區規范。前者規定市區由於防火要求不同而對區內建築物提出的技術要求,後者規定不同區域內的建築功能類型以及對建築物高度等的限制。
你問的太籠統了,再具體些!比如民用,高層,。。。。。
⑥ 建築設計的依據是什麼
一、規劃審批來文件;源
二、業主的設計委託要求;
三、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四、規范標準的要求;
五、其它方面:如現場的實際情況、當地的材料價格、目前與設計相關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及其應用情況等等。
其中,規范是你最常用到的,假如是高層住宅設計的建築設計,你可能要用到:《住宅設計規范》、《住宅建築規范》、《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建築制圖標准》、《房屋建築制圖統一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建築採光設計標准》、《屋面工程技術規范》、《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准》、《建築樓梯模數協調標准》、《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建築地面設計規范》、《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准》、《住宅建築技術經濟評價標准》、《住宅建築門窗應用技術規范》、《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准》、《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范》、《混凝土普通磚和裝飾磚》等等。
⑦ 建築設計規范的標準是什麼
設計規范是國家對設計行業的制約性文件,是設計人員必須得遵守的技術條文. 對於設計對規范的執行,有相關審圖單位把關,只有滿足規范要求的設計圖紙,才能交付施工. 具體的你到網上查一下,隨便下一個規范,比如"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下來看一看大概內容就知道是什麼樣的了
設計標准圖是國家制定的建築設計標准做法圖集.. 設計的時候可以把標准圖集里的內容套用在設計的某一部分.. 比如地面做法在標准圖集里有石材地面,木地面,混您圖地面等列有常用的標准做法,設計的時候只要套用哪套圖集的哪個做法就可以了.而不用在圖紙上一一寫清楚.
而且標准圖集里的做法都是經過施工驗證得到可行和比較常用的做法. 對於設計人員既是一種參照,也是一種標准.
來自設計英才網。
⑧ 建築設計規范都有哪些
建築設計的規范太多了
你可以看看這個附件
⑨ 建築行業設計規范和標准有哪些
GBJ
序號 標准名稱 標准代號 實施日期 備注
1 建築模數協調標准 GBJ-2-86 1986-08-01
2 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J-22-87 1987-10-01
3 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范 GBJ87-85 1985-10-01
4 中小學校建築設計標准 GBJ99-86
5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准 GBJ107-87 1988-03-01 代替GBJ204-83
6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97-87 1987-10-01
7 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J110-87 1987-11-01
8 工業構築物抗震鑒定標准 GBJ117-88 1989-03-01
9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 GBJ118-88 1988-11-01
10 工業企業雜訊測量規范 GBJ122-88 1988-12-01
11 道路工程術語標准 GBJ124-88 1988-10-01
12 給水排水設計基本術語標准 GBJ125-89 1989-10-01
13 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126-89 1990-01-01
14 砌體基本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准 GBJ129-90 1990-08-01
15 工程結構設計基本術語和通用符號 GBJ132-90 1991-05-01
16 電鍍廢水治理設計規范 GBJ136-90 1991-05-01
17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GBJ137-90 1991-03-01
18
19 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 GBJ146-90 1991-10-01
20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147-90 1991-10-01
2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148-90 1991-10-01
2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149-90 1991-10-01
23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216-94 1994-10-01
⑩ 建築設計常用規范有哪些
常用的有《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 房屋建築部分》《民用建築設計通則》《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住宅建築規范》《辦公建築設計規范》《住宅設計規范》《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