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你好,為建築工人辦保險是一般是以團體投保形式,年限為一年。職業分類級別不同的工人,保額不同保費也不同。
《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按三種收費方式收費:
一、按工程合同總造價,費率約為2‰(每人意外傷害死亡傷殘限額18萬,醫療費用2萬,突發疾病死亡6萬)左右;
二、按建築面積收費;
三按工人實際人數收費。
一般採用第一種方式收費,因不用考慮人員變動、工期長短,收費簡單。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㈡ 建築工程一切險包涵哪些范圍怎麼收費和建工團體意外險有什麼異同
建工一切險是保的你的工程設備等財產以及因工程引起的第三方責任損失,注意哈,這個裡面是不包含工程方(投保人)雇員滴;
建工團意險主要針對的就是工程施工方的工作人員,因意外事故(與工程有關)造成的人員傷亡,它是不針對第三方損失的;
至於收費,樓上的回答不全哦,如果監管部門沒做要求,投保人可以自行在財產保險公司購買上述險種,一般收費是根據工程性質以及工程大小來覺得保險費率以及各項承保條件的,基本來說民用或市政工程收費是比較低的,水電、高速等高風險工程收費會相對要高很多。
(2)建築工程團體意外險擴展閱讀:
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
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㈢ 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無關,而是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職業,團體成員從事風險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可以採取團體方式投保。是商業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否屬於強制保險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是建築法律法規鼓勵建築企業辦理的商業保險,它不屬交強險一般的代替性責任保險,而是商業補充性保險。
建工團體險,一般包含意外醫療和意外傷害(死亡傷殘)兩個部分。臨時施工人受傷,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為死亡傷殘與醫療費用兩部分,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其他損失不屬於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
建工險不屬於強制保險,但在工程開工前要上好這個保險,否則是不允許開工的。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號)對農民工特別是建築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加快推進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同時,按照《建築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建工團體險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為給付保險金,而不是承擔賠償責任。
建工團體險,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它包含多個個人意外傷害險。建工團體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屬於人身保險的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理賠方式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章第二節關於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來看,承保建工團體險的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為給付保險金,而不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義務。
㈤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與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又什麼區別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無關,而是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職業,團體成員從事風險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可以採取團體方式投保。是商業保險。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險指的是:凡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與工程管理、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需按照國家建築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業對該類勞動團體購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強制保險。
㈥ 什麼是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1 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1.1 保險金額 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共同約定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旦確定,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1.2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從事建築施工及與建築施工相關的工作時,或在施工現場及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一)中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180天內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將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並據此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附表一中一項以上傷殘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意外傷殘保險金之和。但若不同傷殘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該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傷殘,如合並原有殘疾後殘疾程度大於原有的殘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並後殘疾項目的給付比例與原有殘疾項目的給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險金額來確定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每位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給付總和以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1.3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況引起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 因任何原因導致的流產、分娩; 3) 工程停工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 4) 因整容手術、葯物過敏或其他醫療行為所致的事故; 5) 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吸入或注射葯物; 6) 犯罪、拒捕、自殺、自傷、斗毆、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 7) 無駕駛證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飲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 8) 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9) 戰爭、軍事行動、內亂或武裝叛亂及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身故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不退還任何費用。 2 合同效力 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於本公司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時成立。 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後,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後,本公司根據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2.2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建築工程開工的次日零時起(合同生效時間遲於開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24時止。 施工企業因各種客觀原因造成工程停頓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暫時中止保險合同,但須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備案。本公司審核確認後,保險合同自接到備案的次日零時起即行中止。合同中止期間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工程重新開工後,投保人可書面申請恢復保險合同效力,本公司審核確認後,本合同的保險期間按工程停頓時間相應順延。合同中止期間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若實際竣工驗收合格日在保險期間屆滿之前,本公司不退還任何保險費;若實際竣工驗收合格日在保險期間屆滿之後一個月以內,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並不加收保險費;若在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以後,工程仍未竣工驗收合格的,本合同終止。 2.3 合同解除 保險期間內,本公司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請。 3 保險費 3.1 保險費 保險費根據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保障內容進行確定,投保人應一次性向本公司繳清保險費。 4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4.1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3天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應承擔由於通知延遲而導致本公司增加的調查、檢驗等費用;因未及時通知而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認的,對無法認定的全部或部分責任,本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的給付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4.2 受益人 本合同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由被保險人進行指定或變更;如果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3 保險金申請資料 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本公司有權保留申請資料的原件或復印件: 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資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2) 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3) 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關系證明; 4) 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材料; 5) 公安部門或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 6)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還應提供意外事故失蹤證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原件; 7)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意外傷殘保險金申請資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2) 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關系證明; 3) 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材料; 4) 醫院或其他合法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4 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以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經審核對申請材料齊全、屬於保險責任且不需要調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決定並向申請人反饋,對10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結果的案件,本公司會在第10個工作日之前將進展情況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賠決定後10天內向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對確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會及時通知申請人。 4.5 索賠時效 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5 其他事項 5.1 投保范圍 凡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可做為被保險人,以團體為單位,由所在施工企業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團體作為投保人,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5.2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會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也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5.3 合同內容變更 保險期間內,經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將由本公司以批註或批單形式確認,也可以由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5.4 地址變更 保險期間內,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訊地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的最後住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5.5 宣告死亡的處理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失蹤,並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將根據法院判決所確定的被保險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確定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將已領取的保險金退還給本公司。 5.6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條款釋義 1 指定的生活區域 如無特別約定,指為完成本次施工項目的需要,施工企業為與其建立有勞動關系的人員統一安排的集體宿舍。 2 意外傷害事故 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3 手續費 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及傭金之和,手續費占所交保費的25%。 4 未滿期凈保費 未滿期凈保費的計算公式:保險費×(1-25%)×(當日至保費到期日的剩餘天數/保險期間的天數)。 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 醫院 指依法設立的二級或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7 無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況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 2) 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 3) 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4) 持未經審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㈦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險
合同約定不能賠付就不能,當時合同條款不仔細看。以後買保險找我買對買好賠好。
㈧ 平安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如何辦理
你好,團體意外保險又稱團意險,主要的投保要求有:
1、投保人數一般不得低於5-6人,對於風險類別較高的工種,要求投保人數不低於20人;
2、保險期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如需長期投保可以每年續保;
3、根據保監會規定,目前大多數團險要求實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極短期會展項目等除外)
辦理該保險所需要的文件資料包括:
(1)中標通知書;
(2)項目經理部組成的有效文件夾;
(3)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4)施工企業職工花名冊。
施工企業攜帶以上資料領取並填寫投保單,並辦理交費手續。此外您還可以在相應的保險公司網上平台或者第三方保險網上平台辦理投保。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㈨ 建築工程人員團體意外保險理賠需要什麼手續
保單及被保險人清單、傷者身份證復印件、醫院診斷證明、檢驗報告單、醫療費收據及清單。
團意險在理賠時,大多遵循中國人行頒布的7級傷殘賠償標准,也就是說,在工傷鑒定的范圍內8級和9級傷殘,不屬於賠償范圍。
而在建築施工過程中,8級和9級傷殘事故還是常有發生的,也就是說團意險保障的不夠全面。團意險對於人員增減是有人數限制的,一般人員的變化不能超過總人數的30%。
如果是一般企事業單位,一般比較適合,而對於那些人員流動性強的單位,如工程公司,保安公司等就不太適合。
(9)建築工程團體意外險擴展閱讀:
團體意外保險理賠注意事項:
投保團體意外險,除一般應保管好保險合同、履行好如實告知義務、索賠注意單證齊全等各種保險常規知識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點:
投保團意險前後應採用適當方式向員工明確宣示。在實際生活中,發生人死亡、傷殘的意外事故後,解決問題的焦點恰恰集中在錢賠多少的事情上。
需提供投保員工人數、職業或工種、保額需求或費用預算等信息;需填寫投保書、提供員工清單、通過現金或支票繳費;
投保後被保險員工人數或工種發生變化,應於10日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對相關事項進行合同批改處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賠糾紛。
要明確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該保險金按法定繼承程序分割。明確指定受益人,可以減少事後處理的精力。投保後,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及時書面告知保險公司。
㈩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費應計什麼會計科目
一、施工企業施工團體意外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
二、解釋
1、《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中明確規定,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於職工薪酬。
2、稅法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准予稅前扣除。
3、從上述規定可知,施工企業為職工購買的施工固體意外險是特殊工種人身安全保險,應納入職工薪酬核算。
應付職工薪酬-意外傷害險
用給承包工程隊的職工意外傷害險計入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10)建築工程團體意外險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
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
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於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離職後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第三條 本准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