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施工現場的防火措施有哪些
要保證建築工地的防火安全
,除了各級施工管理人員重視外
,還必須採取切實的防火措施。主要有:
①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
,應將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等和消防安全要求一並結合考慮
,如臨建設施搭設位置
,用火、用電和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等。
②做好消防宣傳
,進行消防培訓教育
,組織職工學習消防知識。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和消防制度牌。
③制定統一的防火管理制度
,如電焊、氣焊、油漆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工種
,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
④施工現場消防車道
,必須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暢通無阻。
⑤現場應有消防水源。消防水管直徑應大於100毫米或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
⑥建立義務消防隊伍
,對義務消防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教育。
Ⅱ 施工現場防火有哪些注意事項
施工現場防火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模板堆場防火須知。
二、倉庫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三、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四、禁火區域劃分及審批規定。
五、滅火器材配備措施。
六、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Ⅲ 建築工地消防安全責任制
消防安全責任制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工地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吉林省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針對施工進程的特點、採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除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本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建設工程
依據消防法條文釋義修改,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施工工地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各種建築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施工工地現場工作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築物;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發生器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辦公生活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為施工工地現場工作人員提供辦公、生活、住宿等臨時性活動的區域。
施工作業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具體施工作業的活動區域
倉庫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於集中儲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區域。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一般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時明確雙方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應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施工工地各責任單位應在編制生產計劃時,落實防火措施,並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預算。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宜參保火災公共責任險。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1)施工現場平面圖,並標明各臨時建築物的使用性質;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3) 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4)施工進度計劃;
5)防火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6)消防器材和滅火設備布置平面圖;
7)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8)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4.2 建設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明確一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施工單位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施工工地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
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應明確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並明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負責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組織制訂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將檢查情況匯總並逐級上報。
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制度。
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並嚴格履行動用明火的審批手續。
人員消防安全職責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按照消防責任人應對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工地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的崗位職責,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並在工地入口處設置消防組織架構圖,明確人員及聯系方式。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工程實施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申報:
1)高度超過50 m的建築工程;
2)單幢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公共建築工程或商場部分面積大於10000㎡的商住樓建築工程;
3)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甲乙類廠房、裝置、儲罐和總投資超過1億元的其他工業廠房(不含土地費用,下同);
4)佔地面積大於1500㎡甲乙類倉庫和佔地面積大於12000㎡的丙類倉庫、物流中心;
5)軌道交通、隧道、大橋、碼頭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氣站及加油加氣合建站;
7)佔地面積大於10公頃的總體工程;
8)經消防性能化設計或評估的特殊工程;
9)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的其他工程。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掌握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情況,保障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2)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符合本工程實際的滅火預案;
3)在編制施工生產計劃的同時,落實防火措施,並為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
4)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組織制定符合工程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4.4.5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針對工程特點,擬定施工工程消防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確定防火重點部位,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消防資格,確定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組建分包單位義務消防隊;
3)組織施工工地人員和分包隊伍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有計劃地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滅火演練;
4)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好施工工地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負責維修保養工作;
5)開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對火災事故隱患的整改;
6)負責對明火作業的管理,嚴格落實三級動火制度,檢查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7)負責對分包隊伍的防火管理;
8)負責做好防火基礎資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文檔;
9)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6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負責對分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管理,自覺遵守施工工地的各項消防安全規定;
2)服從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各項消防安全要求,並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分包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對防火重點部位進行每日巡查;
4)對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無遮擋,特殊工種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等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防火檢查。
工程監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能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5 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
一般規定
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應當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
施工現場各區域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l)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應設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
2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應分別存放,做到一物一庫,且設置在施工作業區、生活辦公區25m之外。
3 施工工地宜設有消防車通道,寬度不得小於4米,保證臨警時消防車能停靠施救。
4 建築物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應當落實臨時水源,設置高層臨時供水管網和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電源應單獨設置。
5 在建工程禁止作為施工和其他人員的住宿場所使用。
6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電源線必須分開設置,並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
7 施工工地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
8 施工工地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8kg滅火器每組不少於兩具,並應設置在醒目和便於取用的地方。
9 在施工工地建築內及建築物屋頂上製作防水層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並有專人看護。
10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燒。施工剩餘的油漆、稀料應集中存放在安全地點。
11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內禁止隨處吸煙。除倉庫區外,每區可以設置一個吸煙區,煙蒂應當丟入有水的煙缸內。
12 在施工工地的辦公生活區、施工作業區、倉庫區等具有火災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識。
辦公生活區防火安全
1 施工工地生活區內搭建廚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間不得與辦公、住宿混合,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選擇安全地點獨立搭建,層數不得超過2層,並落實專人負責用火、用電、用氣。
2 搭建的臨時辦公場所和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且不宜超過2層,禁止搭建木板房。
3 不得在在建工程內搭建辦公場所和臨時住宿點。如果確有困難時,在建工程內設置的辦公場所和臨時住宿,應與施工作業區之間採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並設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
4 高壓動力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築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5.2.5 搭建的臨時建築與現有建築的防火安全距離,應滿足現行防火規范的要求。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築物,每組不應超過10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米。
5.2.6 臨時建築物內宿舍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平方米超過20人的,應當設置兩個安全出人口;臨時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質材料封堵。
5.2.7 臨時宿舍位於兩個樓梯之間的房間,房門至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25m;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房門至最近的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12m。
5.2.8 臨時宿舍內應確保規范用電,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和亂拉亂接電線,應在每間宿舍採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
5.2.9 臨時生活區內的辦公、宿舍用房每100平方米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小於3A的滅火器。
5.3 施工作業區防火安全
5.3.1 施工工地動少作業區應執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和嚴格落實「一點一證一監護」的動火措施。
5.3.2 作業人員動用明火前,應當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並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5.3.3 高層建築的主體結構內動用明火進行焊割作業前,應當將供水系統安裝至明火作業層,並確保正常取水。
5.3.4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1)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2)在動用明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3)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的;
4)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者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構成威脅;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連或鄰近建(構)築物安全的;
9)有壓力或密閉的的管道、容器,現場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的;
10) 按有關規定禁止動用明火的。
5.3.5 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並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5.3.6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在儲存和使用中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同置一車或同存一庫,氣瓶應有防震圈、防護帽,使用時配備完好的表具和氣管,存放或使用時不準卧放。
2)兩者的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距明火處不應小於10m。
5.3.7 使用有機溶劑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氣體產生的施工工地,應當通風良好。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工地,應當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後方能施工。
5.3.8 施工工地木操作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禁止將切割機等存放在木工間內。
5.3.9 施工工地架設臨時線路和電器設備的安裝、維修等作業必須由電工進行,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
5.3.10 施工工地不準私接亂拉臨時線,不準架設裸導線,不準直接用導電材料綁扎在金屬支架上,不準用銅絲或其他金屬材料替代保險絲。
5.3.11 施工工地使用的大功率鎬燈(太陽燈),整流器必須加裝防護罩,安放部位安全牢靠,避免與易燃物直接接觸。禁止使用燈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5.3.12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電爐、煤油爐和熱得快等。嚴格控制非生產使用電加熱器。
5.3.13 施工工地應確保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對防火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5.3.14 大型公用建築商業內裝修時,應設專業安全員管理巡視,封閉管理,與裝修層連同部分管道井用不燃材料封閉,並設有專用安全疏散通道。
5.3.15 施工工地必須使用阻燃安全網。
5.3.16 對於建築外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溫材料進場後,應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採用不燃材料完全覆蓋。
2)需要採取防火構造措施的外保溫材料,其防火隔離帶的施工應與保溫材料的施工同步進行。
3)可燃、難燃保溫材料的施工應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並宜做到邊固定保溫材料邊塗抹防護層。未塗抹防護層的外保溫材料高度不應超過3層。
4)幕牆的支撐構件和空調機等設施的支撐構件,其電焊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鋪設前進行。確需在保溫材料鋪設後進行的,應在電焊部位的周圍及底部鋪設防火毯等防火保護措施。
5)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溫材料上進行防水材料的熱熔、熱粘結法施工。
6)施工用照明等高溫設備靠近可燃保溫材料時,應採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
7)聚氨酯等保溫材料進行現場發泡作業時,應避開高溫環境。施工工藝、工具及服裝等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8)施工現場應設置室內外臨時消火栓系統,並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9)外保溫工程施工作業工位應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5.3.17 對於建築外保溫系統的日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外牆和屋頂相貼鄰的豎井、凹槽、平台等,不應堆放可燃物。
2)火源、熱源等火災危險源與外牆、屋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應加強對火源、熱源的管理。
3)不宜在採用外保溫材料的牆面和屋頂上進行焊接、鑽孔等施工作業。確需施工作業的,應採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並應在施工完成後,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
4)電氣線路不應穿過可燃外保溫材料。確需穿過時,應採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5.4 倉庫區防火安全
5.4.1 在建工程內禁止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
5.4.2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工地,應當選擇安全合適的地點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5.4.3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過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可以設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應當採取分隔措施,與其它部位進行防火分隔並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
5.4.4 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5.4.5 臨時油漆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等每30平方米應配置兩具滅火級別不小於4B的滅火器。
6火災隱患整改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工地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責任人為火災隱患整改第一責任人,提供人員、場地、資金等資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人員、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逐級上報至消防安全責任人。未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個人或部門,施工單位應根據相關獎懲措施對責任人進行懲罰。
6.1.2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應當在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
6.1.3 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採取確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災發生的措施。
6.2 整改措施
6.2.1 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消防責任人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並做好記錄: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功率電熱器具的;
3)違反規定在施工工地吸煙、亂扔煙頭、火源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5)不按照施工工藝流程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的;
6)佔用消防安全通道的。
6.2.2 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立即進行整改,並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
6.3 火災隱患預防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根據火災隱患原因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提交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類隱患的再發生。
7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7.1 一般規定
7.1.1 施工工地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等必須持證上崗。
7.1.2 施工現場可以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宣傳板報、設置消防角、消防專欄等多種形式因地制宜地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做好記錄。
7.1.3 施工工地應當對防火重點崗位的工人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7.1.4 消防培訓程序、培訓內容應考慮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需求。
7.2 培訓內容
7.2.1 施工工地進行的消防安全培訓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工地的火災危險性和重點防火部位及保護措施;
3)基本消防設施(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熟悉本工地的滅火預案。
7.2.2 施工工地的培訓人員范圍:
1)消防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
2)工地防火重點崗位人員;
3)消防設施的工程維修人員;
4)特殊工種崗位人員。
8 滅火和應急預案
8.1 一般規定
8.1.1 施工工地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演練,以減少火災危害。
8.1.2 滅火和疏散預案應包括組織機構、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8.1.3 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8.1.4 演練前應通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防止發生意外混亂;演練結束,應總結問題,做好記錄,針對存在的問題,修訂預案內容。
8.2 具體內容
8.2.1 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機構應包括下列組織:
1)指揮員:公安消防隊到達之前指揮滅火和應急疏散工作;
2)滅火行動組: 按照預案要求,及時到達現場撲救火災;
3)通信聯絡組:報告火警,迎接消防車輛,與相關部門聯絡,傳達指揮員命令;
4)疏散引導組:維護火場秩序,引導工人疏散;
5)安全防護救護組:救護受傷人員,准備必要的醫葯用品;
6)其它必要的組織。
8.2.2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要點:發現火警,通知附近工人撤離,立即向「119」報火警;同時,向工地各級消防安全主管報告。
8.2.3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要點:迅速從疏散樓梯有序疏散:盡量不要利用電梯疏散。
8.2.4 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要點:火場指揮員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材迅速撲救,視火勢蔓延的范圍,就近利用水源,協助消防人員做好撲救火災工作。
8.2.5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的程序措施要點:按預定通信聯絡方式,保證通信聯絡暢通。准備必要的醫葯用品,進行必要的救護,並及時通知醫護人員救護傷員。
8.2.6 善後處置程序要點:火災撲滅後,尋找可能被困人員,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調查。
9 火災事故處理
9.0.1 施工工地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警,並按照滅火和疏散預案,迅速組織疏散人員搶救物資,撲救火災。
9.0.2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
9.0.3 火災撲滅後,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
9.0.4 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9.0.5 火災發生後,應當對事故發生因素進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整改對策,對有關責任者應當進行追查處理,教育全體工人。
10 法律責任
10.0.1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的行為,有關單位應當立即改正。
10.0.2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應當在整改後,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整改情況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名。
10.0.3 違反本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Ⅳ 施工現場安全防火要求
一、施工現場防火基本要求
1.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九項主要職責。
3.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人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並將培訓資料存人內業檔案中。
5.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並組織力量撲救。
6.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7.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搞好防火工作。
8.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於4具的滅火器,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指定專人經常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更新,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10.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1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3.5m,並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12.開工前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並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等。
13.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14.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證。用火前,要對易燃、可燃物清除,採取隔離等措施,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作業後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後方可離去。用火證當日有效,用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用火證手續。
15.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於5m,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於10m。建築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16.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庫房應採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防火措施,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配備滅火器材,指定防火負責人,確保施工安全。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烯料。
17.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8.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並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
19.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20.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准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舍內明火取暖。
21.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22.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卧床吸煙,房間內住20人以上必須設置不少於兩處的安全門;居住100人以上時,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
23.生活區的用電要符合防火規定。用火要經保衛部門審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定,用火點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停火時要將總開關關閉,經常檢查有無泄漏。
24.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根據不同等級執行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1天。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作業: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貯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3天。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二級動火作業: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7天。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
Ⅳ 在建築施工中預防火災的措施有哪些
要保證建築工地的防火安全,除了各級施工管理人員重視外,還必須採取切實的防火措施。
主要有:
①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將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等和消防安全要求一並結合考慮,如臨建設施搭設位置,用火、用電和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等。
②做好消防宣傳,進行消防培訓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消防知識。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和消防制度牌。
③制定統一的防火管理制度,如電焊、氣焊、油漆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工種,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
④施工現場消防車道,必須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暢通無阻。
⑤現場應有消防水源。消防水管直徑應大於100毫米或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
⑥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對義務消防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教育。
Ⅵ 工地防火安全教育內容
安全生產主體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不斷加強安全知識的學習,未雨綢繆,加強安全教育,加強安全責任體系的建設,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那麼怎樣做到安全生產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個人的能力所能解決的,它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只有加強生產過程監督,下大力規范現場安全措施,加強對人員違章現場處理,不斷規范現場作業行為,推行標准化作業,將安全工作真正從事後分析轉移到過程監督中,實現安全管理關口前移,才是扭轉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消防安全知識內容有哪些嗎?
一、消防:消防是預防和撲救火災的總稱。
A、消防燃燒的條件: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消除火源,以破壞燃燒的條件,最終達到防火的目的。
B、撲救:就是根據不同的燃燒的條件,採用不同的滅火方法(窒息滅火法、冷卻滅火法、隔離滅火法、抑制滅火法)。有時甚至使用幾種方法,掌握進攻時機,協助配合,使已經產生的燃燒條件得到破壞,迅速有效地撲滅火災。
C、注意消防通道的暢通。
二、四種基本滅火法
1. 窒息滅火法:窒息滅火法就是根據可燃物燃燒需要足夠的空氣(氧)這個條件,採用適當措施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或者採用不燃物質或惰性氣體沖淡(稀)空氣中的氧含量,使燃燒物缺乏氧氣的助燃而熄滅。這種滅火方法適用於撲救密閉的房間和生產裝置、設備容器內的火災。
2. 冷卻滅火法:冷卻滅火法就是根據可燃物發生燃燒必須達到一定溫度的條件,將水或滅火劑直接噴灑在燃燒著的物體上,使燃燒物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以下,從而終止燃燒。
3. 隔離滅火法:隔離滅火法是根據發生燃燒必須具備可燃物的這個條件,將與燃燒物體鄰近的可燃物隔離開,使燃燒停止。
4. 抑制滅火法:抑制滅火法是將滅火劑噴在燃燒物體上,參與燃燒反應過程,使燃燒中產生的游離基消失,形成穩定分子或低活性的游離基,從而使燃燒終止
Ⅶ 建築施工現場消防檢查內容有哪些
1、施工現場的每個層面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消防器材。
2、保衛人員每天必須檢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損耗應及時補充。
3、消防器材安放處必須有明顯的標記。
4、消防器材的設置地點以方便使用為原則,不得隨意變更消防器材的放置。
5、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類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險品倉庫。油漆工施工時要避開火源、熱源。
7、施工現場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須保證有專人值守,做到人走火滅。
8、保持消防道路通暢,一旦發生火警應立刻組織人員撲滅,必要時向消防部門報告。
9、臨時工棚等設施支搭符合防盜防火要求。定期進行防盜防火教育,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7)建築施工防火擴展閱讀: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主要是關於防火、禁止亂搭接電線、戴安全帽、腳手架搭設、安全帶使用等相應的施工安全問題,需設立專門的安全小組日日抓,天天講,多培訓學習,防患於未然。
總而言之,施工項目的現場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企業管理的各層次和施工現場的每一操作工人,再加上建築產品生產周期長、外界影響因素多等特點,決定了現場管理的難度較大。
因此,施工企業必須運用現代管理的思想和方法, 制定企業自己的施工現場管理標准,科學管理, 制度化管理,才能保證企業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在市場激烈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Ⅷ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規范與要求
消防設施設置要求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設置如下:依據為《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室外消火栓系統設置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間距 不應大於120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 不應大於150米。
給水管網及其管徑及配置要求 宜成環狀,管徑不應小於DN100。
消火栓流量要求 消火栓用水量按10L/S,每隻水槍的最小流量為5L/S.
壓力要求 從地面算起不低於0.1MPa。
與建築的間距要求 臨時室外消火栓應遠著建築周圍均勻布置,距離建築的外邊線不應小於5米。
栓口配置要求 臨時室外消火栓採用用地上式消火栓時,應有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
滅火器(可採用ABC乾粉滅火器)設置要求:
場所 保護距離(米) 滅火級別
廚房 20 不低於2A
廚房建築面積約100平方,應配置滅火級別不低於2A,且數量不少於2具的滅火器,同時滿足保護距離不大於20米的要求
辦公用房,宿舍 25 不低於1A
生活區每層建築面積約400平方,滅火級別不應低於4A,且數量不少於2具。同時滿足保護距離不大於25米的要求。
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
臨時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高度不應小於4米。
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在道路盡頭設置尺寸不小於12米*12米的回車場。
臨時消防通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的指示標志。
臨時消防車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臨時消防車道與臨時用房(宿舍)的距離不宜小於5米,且不宜大於40米。
消防車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數量不宜少於2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時,應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臨時應急照明設置:
設置位置 疏散通道
技術要求 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疏散的照度值不應小於0.5Ix,且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60min.
設置位置 疏散照明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牆面的上部和頂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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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消防值班、巡檢、維保GB25201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
Ⅸ 建築工程消防包括哪些項目
一、建築工程主體總體上驗收程序包括:
1、施工單位(一般由工程項目部)通知須參加竣工驗收的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指公司部分參加驗收的人員)、所在地質量監督站站及其他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告之其驗收時間。
2、參會人員簽到,組織驗收。
3、驗收實測建築各部位標高、進行必要的混凝土回彈,確認工程實體無質量問題。
4、由所在地質量監督站確認驗收合格、通過。
二、具體的建築工程主體驗收流程,以及還應注意的事項包括:
(一)主體驗收必須具備的條件:
1、主體工程施工全部完畢,包括所有的砌體工程必須砌築完畢。
2、材料、試塊試驗報告、驗收資料等必須准備齊全。
3、由專業檢測單位檢測的混凝土回彈和鋼筋掃描等非破壞性檢測已經完成,並出具了《混凝土結構》和《鋼筋工程》等非破壞性檢測報告。
4、建築物沉降觀測報告。
(二)驗收時間的確定:
1、工程項目經過檢查,所有工序全部合格後,由工程項目部告之法人施工單位,同意其進行主體驗收。
2、工程項目部與所在地質量監督站取得聯系,一般由質量監督站做具體的時間安排,確定竣工驗收時間。
(三)驗收流程:除了上述已經介紹過的總體程序外,還包括:
1、相關主體驗收資料簽字。
2、土建施工單位及安裝施工單位將主體資料報送質檢站審查。
3、簽署《主體工程驗收報告》等等。
(四)驗收記錄中的內容還應包括:
1、主體工程驗收報告;
2、驗收人員簽到表;
3、監理評估報告;
4、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鋼筋檢測報告、砌體結構原材料檢測報告、砂漿強度檢測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