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施工單位的什麼人應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②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擴展閱讀
2014年12月1日,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開始正式實施。
這部「新法」從加強預防、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完善監管、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條款達70多條,旨在為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營造安全的生產環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這部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的。
「新法」更彰顯「以人為本」理念。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的規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學、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變,會對基本方針、主要制度、法律責任的提升和發展起重要的指導作用。
另外,「新法」對違法行為「亮紅燈」。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等都加大了處罰力度。按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處以罰款,其中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新法」規定,發生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責任人也將面臨更嚴格的處罰,同時也嚴格了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
③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除礦山從業人員超過多少人時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是除了礦山從業人員超過100人時,需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④ 《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 )
生產、經營、儲存
⑤ 《安全生產法》中規定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么
《安全生產法》中規定,除從事礦山開采、建築施工和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外,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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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⑥ 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檔案
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檔案危化品考試,對,這句話是對的
⑦ 建築工程面積超過五萬平方應配備多少個安全員
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⑧ 涉及危險物品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 )學時。A.16 B。24 C。32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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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